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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之道      ★★★ 【字体: 】  
法律之道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1:41   点击数:[]    

最高法院法律报告》卷159,页293,302.

  * 该句拉丁文亦有译为“总是有效的、普遍有效的以及总体有效的”。详本杰明·卡多佐著、朱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页55.

  [3] “英联邦诉鲁宾”(Commonwealth v. Rubin),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律报告》卷165,页453.

  [4] 哈夫洛克·艾利斯:《犯罪人》,页41,此处乃引用加罗弗洛的观点。并详菲利:《犯罪社会学》,全书随处;比较塔德的《刑罚哲学》。

  [5] 法律拒绝保护原告的一个例子是,当原告较规定时效提前一周履行其责,因而为一个陌生人以合适的方式所打断。一周后,他将获得补偿,但现在他只是一个非法侵权者。关于免责的例子,前已述及,其中最好的一个乃是商业中的竞争。

  [6]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9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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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O·W·霍姆斯[著] 许章润[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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