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的冲击,中国面临的不仅是“亡天下”,而且还要“忘国灭种”。因此,“救亡图存”的第一步就是放弃“保天下”,放弃传统文化,全面学习西方文化,建构一个民族国家。因此,法制、宪政和民主等等这些西方传入的概念在中国都服务于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服务于民族国家的建构。“国家”由此进入了法理学的视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也因此而兴起。由于“文化大革命”对国家主义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冷战思维的持续影响,我们的法理学开始抛弃了“国家”概念。因此,要把国家重新纳入到法理学的思考中,立法者的法理学必须重新回到在文明冲突中建构民族国家的政治立场上,对中国的国家利益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首先,在整个现代化发展进程中,中国作为一个后发达国家在国际竞争的局面中依然处于被支配地位。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还要承认,面对西方世界的竞争压力,国家利益在目前依然具有优先于个人权利的重要性。正如邓小平针对西方的人权政治,反复强调指出,要讲人权,还必须要讲“国权”,要讲人格,还必须要讲“国格”。[40]立法者的法理学一方面必须认识到中国的现代化过程是一种“压缩的现代化”,在对内保护人权的同时,还必须要对外维护“国权”,人权与主权的张力强化了中国法制进程的复杂性,[41]另一方面也必须认识到,法制是一种全新的治理术,是一种省力有效、迂回隐蔽的现代治理术,[42]“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不仅有助于长治久安,有助于国家强大,而且有助于推动“政治文明”建设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其次,中国是一个区域性的政治大国,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政治安全不仅是国家的首要利益,而且是对整个世界的责任。大国不同于小国的地方就在与容易被其他国家想象为敌人,大国的敌人总是想尽办法来削弱大国甚至肢解大国,大国的安全由此比小国的安全更难以保障。小国可以通过依附于大国获得安全,大国除了被瘫痪或肢解成小国之外,获得安全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增加实力而确保安全,[43]这是19世纪国际关系中实力政治取代道德正统政治之后,大国获得安全的重要途径。立法者的法理学正是要把中国作为政治大国所面临的统一和安全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在思考法治、宪政和民主化进程的时候,必须考虑统一多民族的政治现实和通过“一国两制”实现国家统一所面临的复杂性,从而探索新的政治模式和民主化道路,由此实验主义的渐进改革就具有了特别的意义。目前关于中国宪政民主化的思考中,有一种似是而非的横向比较思路,要么与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作比较,要么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这些儒教文明的国家和地区的民主化进行比较,试图说明中国民主化的发展道路。这些在法律技术层面的简单化比较恰恰忽略了这些小国或地区不仅本身容易实现转型,并不存在复杂的内部问题,或者这些问题在超级大国的庇护下比较容易解决。相比较之下,苏联民主化进程导致国家分裂、经济衰退、种族冲突等问题,到值得的中国汲取其中的教训,因为中国和苏联一样,是一个政治大国。而大国的和平崛起并在转型中维持统一和稳定,是它对整个世界的责任。 最后,中国在文化上属于文明国家,作为一个政治民族,中国文明对于人类政治秩序安排承担着文化上的责任。如前所是,古代中国不是民族国家,而是文明国家,这里所谓的文明包括宗教信仰、文化价值、社会关系、传统习俗等等能够提供自我认同的一系列有意义的事务,它试图回答人类生存必须面对的最根本的问题:我们是谁?因此,儒家文化一直被西方世界看作是儒教文明。[44]在中西方文明的撞击中,中国人一直努力抛弃文明的包袱,全面接受西方的制度和文化,把中国定位为一个“民族国家”。这种反传统文明的思路作为建构民族国家的策略无疑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它在不经意中将“现代化”等同于“西化”。由于“诸神之争”的现代宿命,中国即使进行全盘西化,也不会被西方国家认同为西方文明的一部分,目前西方化的土耳其和俄罗斯就是例子。因此,亨廷顿敏锐地指出,随着建构“民族国家”的完成,非西方世界很快出现了一个非西方化甚至反西方的“第二代本土化现象”。这一方面是由于即使上层精英接受了西方化,下层民众依然保留着文化传统,民主化的力量自然会抛弃上层精英的西方化努力,另一方面是由于文化认同的存在使得国家无论如何西方化都会被西方文明想象为“非我族类”。[45]因此,正如区域政治大国必须用坚定的意志和冷峻的克制承担起面对必然崛起的命运,作为一个政治民族,也必须以博大的心胸和坚韧的努力承担起提升中华文明的普遍价值的重任,这是民族复兴对全人类担负的文化使命。随着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完成,文明国家的建构必然成为一项重任。[46] 结论 “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47]法律移植无疑是我们建构民族国家中必须面对的选择,我们的法学也因此打上了移植的品格。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到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从权利哲学论到程序正义论,从吉尔兹到哈耶克,从福柯到波斯纳,西方法学流派在中国法理学的舞台上匆匆旋转而过,我们的法学史仿佛是对西方法学思想的消费史,我们法学家仿佛成了西方二手文献的拙劣贩卖者,以至于年轻一代往往不尊重上一代的研究成果,因为他们有更多的机会接触西方的最新文献。我们的法学也因此容易沦为追求哗众取宠的时尚,难以形成自己的学术传统。这样的困境很大程度上由于西学进入造成中国思想的失语症。今天,我们不得不用西学的概念来表达自己的思想,以至于在本土问题意识与西方思想资源之间形成了复杂的紧张关系。一方面,本土问题意识在不得不借助西学概念来表达时,本土问题与西学概念在西方所对应的问题之间发生了微妙的偏离,另一方面,研究西学的时候自觉不自觉地把西学所要解决的西方的问题当成了我们自己当下要解决的问题。这种复杂局面一方面要求我们在“词”与“物”的迷宫中,透过我们的法理学文献中对西学概念的想象性运用来把握中国思想的脉络,从而把握我们思考自身命运的方式;另一方面,它对我们的法理学本身提出了挑战,即如何通过西学传统进入西方世界的问题意识,在人类命运的最深处来真正把握本土问题,以此作为我们学术思考的出发点。由此,真正危险的恰恰在于我们对西学的肤浅理解,由此形成对本土问题的肤浅把握。“没有国家的法理学”之所以流于肤浅,就在于它简单地借用了自由主义的概念和命题,而没有把握自由主义包含的个人通过国家进行自我治理的精神实质。[48]因此,坚持本土主义绝不是排斥西学的狭隘主义,相反,它是一项任务艰巨的学术使命,它意味着我们必须深入理解西方文明对人类命运的理解,从而把握中国文明对人类命运的思考。在这个意义上,西学不仅是理解中国古典文明的钥匙,而且由此构成了中国文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因此,立法者的法理学一方面要抵制对西方法学采取肤浅的消费主义,另一方面更要抵制把本土问题简单化,仅仅理解成一种作为例外的“地方性知识”,而要把它理解为人类文明所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只有采取这样的立场,我们才能打破中西文化对立、传统与现代对立给我们的思考所带来的困难,把西方与传统纳入到文明国家的建构之中。立法者的法理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把法律作为一种文明秩序的安排来思考。法律移植由此不仅作为一个法理学命题而终结,而且作为一种法律实践而终结,因为法律移植不过是立法者建立政治秩序过程中采取的简便而暂时的立法方式而已。而真正的法律不是制定在法典中,而是播种在整个民族的心灵上的,这样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