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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解释的基本特性(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8:08   点击数:[]    

Aharon Barak,‘A Judge on Judging:the Role of a Supreme Court in a Democracy’,Harvard Law ReviewVol.116:16 2002.

  [lvi] 波斯纳著:《美国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2002年中文版,第17页。

  [lvii] 单引号之内的话见Oliver Wendell Holmes.“The Path of the Law”,10 Harvard Law Review 457,467(1987)。双引号之内的话见波斯纳著:《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6~327页。

  [lviii] 在机械论那里,逻辑推理是导出法律答案的惟一手段,而在寻求法律答案时,实际上只考虑手段而无视目的。正如,卡多佐所描述的:“不同时代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在于认可这种需求,即法律要使自身服从一个目的,毋宁说,是由于这一目的的性质,法律需要服从它。曾经有这样一些时期,齐一性、甚至僵滞,即排除个人性的因素,被感受为最高的需求。由于某种悖论,为这一目的的最好服务是不考虑目的而仅仅考虑手段。逐渐地,对一种更为灵活的体制的需求会自我表现出来。”见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72页。

  [lix] 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6页。

  [lx] 林立著:《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

  [lxi] 波斯纳著:《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8页,脚注14.

  [lxii] 波斯纳著:《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0页。

  [lxiii] 详见Juha Raitio,‘The Principle of Legal Certainty in EC Law’,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pp.388-389.

  [lxiv] 波斯纳著:《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1页。

  [lxv] 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7页。

  [lxvi]  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79~80页。

  [lxvii] 卡多佐指出:“除非有某些足够的理由(通常是某些历史、习惯、政策或正义的考虑因素),我并不打算通过引入不一致、无关性和人为的例外来糟蹋法律结构的对称。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理由,那么我就必须符合逻辑,就如同我必须不偏不倚一样,并且要以逻辑这一类东西作为基础。人们不能在这一对诉讼人之间以这种方式决定案件,而在另一类似案件的另一对诉讼人之间又以相反的方式作出决定。‘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那将是对我的实质性权利和道德权利的侵犯。’(W.G.Miller, The Data of Jurisprudence,p.225.)如果两个案件都一样,每个人都会感受到这种感情的力量。因此,如果要想让诉讼当事人确信法院司法活动是公平的,那么坚持先例必须是一个规则而不是一个例外。……无疑,这种感情大大地得到强化,完全是由于人们在智识上强烈地爱好司法的逻辑性,爱好形式与实质的对称。这种爱好是一种理想,对构成法律家阶层的那些职业专家一直有某种程度的吸引力。”“如果机会和偏好应当排除,如果人间事务应当受到高贵且公正的一致性的支配(这是法律观念的精髓),那么,在缺乏其他检验标准时,哲学方法就仍然必须是法院的推理工具。”“说到底,并且就其潜在动机来看,它们都是同样方法的某些阶段。启发它们的都是同样的对于一贯性、确定性、计划和结构的统一性的渴望。它们都扎根于心灵对一个更大、更具包容性的统一体的不断追求,就是在这个统一体中,各种分歧将得以调和,而各种反常都将消失。”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8~19页,第29页。

  [lxviii] 波斯纳著:《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1页。

  [lxix] 卡多佐曾说过一句常被引用的话:“就我所在的法院受理的案件而言,我认为,其中的大多数,由于理由相似,只可能有一种处理方法。”评论者认为,“此话千真万确,至少符合他那个时代的情况。卡多佐审理的案件中,相当多的案件对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并无实际争议。其决定因素是法官对事实的认识或对某一书证的解释。”卡多佐从未明确谈到疑难案件是否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该问题后来才成为法理学的热点问题),但他暗示了答案,即如果生活和经验可以帮助提供答案,那么一个法官可以给一个难题想出一个好的答案,而同时又承认另一位法官也可以合理地得出不同的结论。A.L.考夫曼著:《卡多佐》,张守东译,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第213页,第220页。

  [lxx] 依德沃金的看法,疑难案件是指“在法规典籍中,没有清晰的法规加以确凿决断到的案子”。林立著:《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lxxi] Hercules乃是希腊神话人物。

  [lxxii]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页。

  [lxxiii] 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页。波斯纳法官接着说:“这一建议看起来也许相当平淡,但它既不同于正统法律有关法官工作的看法,也不同于各种自然法进路,它以恭顺的、讲究事实的、充满政策意味的、工具主义的‘合乎清理’概念替代法律上和政治上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孔祥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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