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论法律解释的基本特性(下)      ★★★ 【字体: 】  
论法律解释的基本特性(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8:08   点击数:[]    

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应当选择与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解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该规定的前提是国内法的特定规定有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但为信守条约,司法解释选择了与条约规定相一致的解释规则,据此得出的或者选定的解释结论就是标准答案。在此,司法解释有意规定了获取标准答案的途径。

  当然,为获取合理的标准答案,必须排除不合理的考虑因素。正如波斯纳所说,“尽管对法律形式主义提出了批评,但霍姆斯仍然与那时和现在的大多数法律思想家一样认为,即使在传统法律资源用尽的情况下,某些因素仍然应该被排除在作出判决时的考虑之外。法官不应当根据哪一方当事人更富同情心,或哪一方有更好的律师或有更强大的传媒界朋友,或哪一方与法官本人同属一个种族、社会阶层或性别等因素对哪怕非常难解难分的案件作出判决。受这些因素影响的任何判决都不是‘不偏不倚的’。这只是一个结论而已。若一些应当排除在判决过程之外的不相干因素影响了判决,该判决就不是公正的。”[lxviii]

  第三,如何对待法律答案的不一致。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不清、认识的差异性、情况的多样性、经验积累的不同及其他原因,对于同一法律规定进行不同的适用并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是无法避免的,在有些情况下也是合理的。尽管法律答案的不一致在所难免,但我们可以在多种答案中探寻最为合理的答案,特别是最为适合所处理的案件的答案。也即,只要条件允许和可行,就应当尽可能消除这种不统一。[lxix]

  西方学者往往将只有唯一法律答案、法官别无选择的案件称为“简单案件”(easy cases),反之称其为“疑难案件”(hard cases)。[lxx]正如以色列最高法院院长巴拉克(Barak)所追问的:“‘简单案件’一般不会走到最高法院。但是,应当如何裁决其所涉法律问题具有两个以上答案的案件?这些就是通向最高法院的案件,在处理上具有裁量权。我的判决也许是合法的,但我如何知道他是否合理?我将如何履行职责?我的角色又是什么?”“即使像鼓吹任何问题仅有唯一答案的罗纳德·德沃金教授,也只是说存在着更好的和不好的司法判决。他只是鼓吹Hercules法官如何在‘疑难案件’中得出更好答案的完善理论[lxxi].……不论哲学上的答案如何,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最高法院法官像我这样认为,在某些案件中他们确实要进行选择。”亦如波斯纳所说:“在法律后果的可能范围内,观察者根据他自己的价值、政策偏好、性情气质、社会理想、生活经验以及其他,找到一种比其他后果更相宜、更有吸引力的或更有说服力的后果,但他不会有能力证明这一结果的正确性。总而言之,疑难案件之决定经常不是‘二价性的’(即非对即错)。” [lxxii]

  总之,除简单的法律问题当然具有唯一答案外,对于具有不同解释的法律规范,应当而且必然存在着特定情况下的最佳答案。这就要求法官必须结合案件事实,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寻求最为合理的答案。正如波斯纳所说:“在每一案件中努力获得特定境况下最合乎情理的结果,这些特定的境况包括了,但又不限于案件事实、法律学说、先例以及诸如遵循先例这样的法治美德。”[lxxiii]一旦答案选定,它同样具有唯一性,也即答案选定(判决)之前,法律答案可以是非唯一的,但一旦答案确定,也就具有唯一性。因此,法律答案的唯一性与非唯一性是相对的。有些法律规范绝对地只有唯一答案,即除此之外别无选择;有些则在决定法律答案之前具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但一旦作出权威性的选择,法律答案即归于确定和唯一,非唯一性转化为特定选择之下的唯一性。

  注释:

  [i]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法学博士,博士后。

  [ii] 凯斯·R·孙斯坦著:《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154页。

  [iii] 注疏学乃是关于正确解释各种文本(条文)或者用语言固定下来的精神作品的学说。

  [iv] 施太格尔(Staiger)著:《解释的艺术》(1955年版),第11页。

  [v] 〔德〕H.科殷著:《法哲学》,华夏出版社2002年中文版,第208~210页。

  [vi] 除法律解释外,法律文本还可以从其他角度进行解释。例如,斯汤达把《法国民法典》当作典范的语言艺术来解读;诗律学的爱好者们研究《德国民法典》是否包含六音步诗(确实在第923条找到了一节六音步诗)。这些解读都不是法学解释,而是美学的理解。

  [vii] “司法权,是指在具有现实或可能的相反利益的当事人之间,涉及法律问题的实际而且实质性的争执案件中,宣布判决和执行判决的权力,惟有宪法规定的法院才有权行使。”〔美〕卡尔威因。帕尔德森著:《美国宪法释义》,徐卫东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10月中文版,第138页。

  [viii]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违法损害受绝对保护的法益且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立法者在此安排的损害赔偿义务具有多重目的:赋予受害者的索赔权(补偿功能);以民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制裁功能);提醒潜在的损害人不要侵权(预防功能)。“对规范目的和功能的分析清楚表明立法者是如何塑造法律规范所涵盖的生活领域。但是,必须弄清楚在纯粹的‘如何’背后隐含的‘为什么’,也就是要弄清楚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之间的联系所要达到的经常是多层面的目的是什么。能够以此种方式识别的法定的评价标准就是解释与适用法律规范最为重要的核心部分。可以说,评价标准是立法者的公平观在各具体的法定事实构成中的具体体现。”〔德〕伯恩·威德士著:《法理学》,丁小春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4页。

  [ix]  凯斯·孙斯坦著:《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8页。

  [x]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7~169页。

  [xi] 〔德〕科殷著:《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中文版,第198页。

  [xii]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页。

  [xiii] Aharon Barak,‘A Judge on Judging:The Role of a Supreme Court in a Democracy’,Vol.116:16 2002,P.23.

  [xiv] 〔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出版社2000年中文版,第8~9页。

  [xv] O.W.Holmes,‘The Theory of Legal Interpretation’,in Collected Legal Papers 203(1952)。

  [xvi] O.W.Holmes,‘Law in Science and Science in Law’,in op.cit.(supra,n.9) at 210,239.

  [xvii] Viscount Radcliffe,‘The Lawyer and his Times’,in Not in Feather Beds:Some Collected Papers 265,271(1968)。

  [xviii] Mauro Cappelletti:‘The Judicial Proces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Clarendon Press.Oxford,p.6.

  [xix] 凯斯·R·孙斯坦著:《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等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162~163页。

  [xx] Renaud Dehousse,‘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P.71-72.

  [xxi] Mauro Cappelletti:‘The Judicial Proces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Clarendon Press.Oxford,p.6-7.

  [xxii] Barwick,‘Judiciary Law:Some Observations Thereon’,33 Contemp.Legal probs.139,240(1980)。

  [xxiii] Barwick,‘Judiciary Law:Some Observations Thereon’,33 Contemp.Legal probs.241(1980)。

  [xxiv] Mauro Cappelletti,‘The judicial Proces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Clarendo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软法律”论纲——对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一种界分

  • 下一篇文章:论法律解释的基本特性(上)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论法律解释的基本特性(下)”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论法律解释的基本特性(下)”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论法律解释的基本特性(上)
  • ››论法律解释的基本特性(下)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