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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研究      ★★★ 【字体: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6:38   点击数:[]    

.com/GB/42735/3467909.html),“执业律师已达11.8万多人,其中专职律师103389人,兼职律师6841人,公职律师1817人,公司律师733人,军队律师1750人,法律援助律师4768人。另外,还有律师辅助人员3万多人。”

[4] 有關報導包括(1) Paul Mooney, “Undue Fears of China Inc?“, YaleGlobal Online, 30 September, 2005, 2005年10月24日网址 http://yaleglobal.yale.edu/display.article?id=6320; (2) Joe Mcdonald, “Huawei Tech Reportedly Pursues Marconi“, Associated Press, 8 August, 2005, 2005年10月24日网址 http://biz.yahoo.com/ap/050808/china_huawei_marconi.html?.v=10; (3)大纪元网站《英报:中国华为科技计划并购英马可尼电信》。http://www.epochtimes.com/gb/5/8/9/n1013080.htm 等等。

[5] 参考奚天宝:《中英两国就“法治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举行研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http://www.legalinfo.gov.com/jyyj/node_4667.htm。

[6]参考李美琪和单素华:《中外律师共同关注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http://www.legalinfo.gov.com/misc/2005-08/11/content_182089.htm。

[7] 赵宏瑞,徐海凌,王晋刚:《打造律师的业务能力》;2005年10月24日网址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4986。

[8] 赵宏瑞,徐海凌,王晋刚:《打造律师的业务能力》;2005年10月24日网址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4986。

[9] 从网络上看到一些国内律师到外观摩,回国之后撰文分享经验的令人鼓舞的例子。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力彦,曾经在“内地与香港律师专业发展计划”安排之下,于2005年8月,去香港进行了一个月的研修,回内地后并发表了个人心得。请参考罗力彦:《内地与香港律师管理之比较》;中国律师网(2005年10月23日网址http://www.chineselawyer.com.com/pages/2005-10-10/s31625.html)。

[10] 根据某商业网站的观察,西北政法学院新设了法律英语专业,广东商学院在大三开设了为期一年的法律英语 、法律英语 ,清华大学和南开大学则与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及新南威尔士大学合作,开设英美法课程;参考《法律英语与涉外律师–兼谈高校法律英语教学》;2005年10月23日网址http://www.lawspirit.com/legalenglish/com.asp?ID=939。

[11] 有关于境外学术机构的交流合作,可参考中国民商法网(2005年10月23日网址http://www.civillaw.com.com/xjdt.asp)。其中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对法学教育的贡献,有所报道。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2003年8月12日。

[13] 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4] 可参见美国联邦政府为浅白英语而专设的网址:http://www.plainlanguage.gov/whatisPL/history/mazur.cfm; 其中法律部分可参见http://www.plainlanguage.gov/howto/guidelines/reader-friendly.cfm。

[15] 请参见David C Elliott,“Legislating plain language“,Just Language Conference,Vancouver, British Columbia, 1992。2005年10月24日网址 http://www.davidelliott.ca/papers/legislating.htm#consequences。

[16] Steven W. Bender, “Consumer Protection for Latinos: Overcoming Language Fraud and English-Only in the Marketplace”, American University Law Review, April, 1996。

[17] 有关的律师协会公布的专业守则,也有相对应的要求。作为例子,可以参考(1)英国律师会公布的律师专业守则有关部分。Rule 26.06 of Regulations and Professional Conduct, The Law Society of England and Wales, 2005年10月24日网址http://www.lawsociety.org.uk/professional/conduct/guideonline/view=page.law?POLICYID=642, (2)美国律师会公布的律师专业守则相对应部分:Rule 1.07 of the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2005年10月24日网址 http://www.abanet.org/cpr/mrpc/rule_1_7.html。

[18] 可以参考(1)英国律师会公布的律师专业守则有关部分。Rule 16.01 of Regulations and Professional Conduct, The Law Society of England and Wales, 2005年10月24日网址 http://www.lawsociety.org.uk/professional/conduct/guideonline/view=page.law?POLICYID=389, (2)美国律师会公布的律师专业守则相对应部分:Rule 1.06 of the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2005年10月24日网址 http://www.abanet.org/cpr/mrpc/rule_1_6.html。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于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3日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om/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lsgzgzzds/2005-08/29/content_187493.htm。

[20] 第十三条禁止公证机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第二十二条要求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第二十三条禁止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第四十二条为罚则。

[21] 参考香港律师会网址:http://www.hklawsoc.org.hk/pub_c/professionalguide/ch08/sect01.asp。

[22] “Discovery”在有些国家(例如澳大利亚的某些州分)叫做“Disclosure”。名称不一样, 内容却一致。原名称与日常用语的确有出入。这也是“浅白英语”运动的见证之一。中文翻译也莫衷一是。有的看法是“Discovery”等於证据交换,也有认为等於证据开示的。

[23] 任玉峰:《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构建》,法律图书馆2005年10月21日时网址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3767。

[24] 任玉峰:《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构建》,法律图书馆2005年10月21日时网址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3767。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目前已经实行了几年。也许在吸取實踐經驗後,在修改的時候,會有相應調整。

[26]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7] 第三十八条和第三百零六条对律师等诉讼程序参与人,有特殊规定。根据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8] 关于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可参考郭晓宇:《律师呼吁:取消“律师伪证罪”》 ;2005年10月23日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om/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lsgzgzzds/2005-06/01/content_147455.htm。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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