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偶然有律师的计算机没法阅读部份有特定格式的扫描文文件,造成不便。有与西方接触过的大都知道,对习惯了有可靠的沟通方式的西方人来说,电话打不通、计算机网络断线、文件阅读不了等诸般麻烦,特别恼人。随着科技的发展,国际律师在这方面的时间和金钱投资,看来有必要持续。
对内管理方面,国际律师应依赖科技系统,累积和应用经验。[31]实践中,部份律师即使同属一家律师行,也未必使用统一的信纸、电邮格式、合同模板等。律师行实现有效行政管理的关键性,某黑龙江的自执业律师,有如下体会:[32]
“中国律师队伍应当注重整体文化形象,从办公场所、设施、文书用纸、胸牌、名片等都应经过统一设计,全面实现办公现代化。”
于此,有效利用科技,可以相对低成本地提高客户对律师事务所的信心,实现现代化管理。此外,成功的国际律师,执业规模都不会小。不有效地利用科技进行有效管理,最终会破坏本身的专业形象。甚至因为没有有效控制在远处工作的初级人员的对外沟通,对第三方发放了错误数据,导致损失,负上责任。 专业知识
本部分对执业中可能碰上的问题,作选择性的分析。国际律师的业务是多样性的。很多交易的初始阶段,都牵涉到保密协议和意向书。以下先对此阐述,然后再略谈收购业务。 专业知识﹕保密协议
国内律师目前的客户群中,是上市公司的,也许还不占多数。因此在审核保密协密的时候,未必会惯性要求对方允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披露数据。道理引伸开去,在政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包括仲裁委员会)、监管机关要求的情况下,也应该可以披露。
假如国内企业是接收保密资料的一方,一个常见盲点,在于保密内容的范围描述过宽,提供保密数据的目的描述过广。因为甲项目签了保密协议,也许连因为乙项目而提供,或者根本不是因为特定项目而提供的数据,也被套在里头。另一个盲点,是限制期过长。特别是与科技有关的项目,本来有价值的数据,一年半载后,也许价值就消失了。中方何必继续受困?理论上,你可以证明保密数据是从其它来源取得的,原保密条款也许就不适用。但何必先背上黑锅,再想办法解除掉呢? 专业知识﹕意向书
在实践中,曾经遇过有律师和非律师说,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抱着这种心态进行国际交易,非常危险。意向书、备忘录、谅解备忘录等等,要看它们是否创设法律权利和义务,并非单看文件名称。英美法系没有像《合同法》分则般的将十几样交易形式,通过立法地〝合同标题化〞,所以比较习惯不以合同的标题来予以定性。
举例而言,《合同法》第二十二章讲的是行纪合同。实际应用应该是,只要符合了法律对这类合同的描述,就算不叫作行纪合同,也算是行纪合同。相反地,如果合同与行纪无关,就算标题打上〝行纪合同〞,也不算。所有如果因为〝只不过是一份意向书〞而对文件具体用字缺乏重视的话,也许会后悔。 专业知识﹕收购业务
这里所指的收购业务,包括对公司股份的收购,也包括对组成公司业务的资产的收购。从投资资金流向来说,既指中国资本往外的投资,也指外国资本往中国的投资。 专业知识﹕收购业务(华资走出去)
中国资本往外投资的势头,必将持续。中国律师在参与这些投资活动的时候,有时会碍于本国制度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而无法充份了解一些常见于外国法律制度中的难题。以下是些例子。
1. 在投资前期阶段,就要明白收购并非买方卖方两家的事。外国的卖方也许和第三方(包括小股东和债权人)签定了什么协议,有时候也许要把交易详情具体告知,获得他们的同意,使他们放弃优先购买权,交易才可以进行。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在中国的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里面,并非新鲜事物。可是对小股东的保护,中国法律却是仍然有待完善。
稍为具体的法律,大概是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以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33] 持有低于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也许要自求多福了。因为:
(a) 虽然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但是《公司法》却没有直接赋予小股东控制监事的权利;[34]
(b) 虽然《公司法》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是也没有直接赋予小股东控制董事的权利。[35]
《公司法》虽然在2005年10月曾经作出修订,但也不是针对保护小股东而作出的。[36]
2. 资本操作往往是一个盲点。笔者曾经看过些访问,有位曾经在短期内连续做几次上次公司交易的人士,自诩本身的长处在于资本操作。可是研究他的个人背景,却找不出他这「长处」,究竟是在哪培养的。商场上,偶然会有些经营者,把「人际关系操作」和「专业操作」,混为一谈。果然不出所料,这位成功人士,很快地就在境外,接受监管机构的调查。国内法律对一家企业能不能够运用本身资源,来〝协助〞别人收购企业内股权,还有什么样的行为就算〝协助〞(例如本身不出钱,但同意提供担保﹔又例如同时进行另一项交易,使收购方取得必要的收购资本),还没有像英美法系那样的详细限制。不小心的,容易触发地雷。 778论文在线 www.qiqi8.com/3. 除了一般法律问题,遇上大型收购,大概还会碰上政治压力、反竞争审核,技术出口限制等等在国内一般不会碰上的难关。成功与否,这些都可能是关键:能不能够与国外律师合作无间﹔事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变量,是否都预备应变之道﹔能否在适当的时候,提出符合当地法律要求的方案等等。
在本国里没有接受有关的教育或磨炼,到了境外大展拳脚的时候,要不就手足无措,要不就下错棋子,也不是不可理解。 专业知识﹕收购业务(外资引进来)
外国资本往中国投资的势头,也必将持续。在争取这些业务的时候,成功的中国律师,除了懂得把相关的法律法规章,以客户明白的语言,具体解释之处,还要懂得把法律法规规章的未来动向,与客户作前瞻性的讨论。笔者曾经有幸得到一位国内律师的指导,使一个投资项目,避免了因为过早上马而必须采用中外合资形式,而稍后等到新法规出台后,才以外商独资的形式进行。这点在当前中国特别重要。因为WTO,因为市场变化无日无之,前瞻性是不可或缺的。
专业技能以外,专业操守也是不容忽视的。要外商放心投资,就不可以让他们觉得中国律师会把机密信息透露给国内的竞争对手。但这与国人的民族主义,却不必水火不容。跨国客户委托中国律师,不会期望专业律师会把民族主义也抛诸脑后。所以没有必要考虑需不需要刺探国家机密,或者不惜违反法律、压榨同胞来取悦客户。反而,如果要自贬身价到如此田地,是不可能得到对方实际尊重的。不卑不亢的态度是重点。具体拿捏,要看个人了。
oo0oo 后记
前面提到了2004年的司法部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在2005年的报告里,司法部定下了这些相关目标:[37]
“拓展涉外业务,扩大国际交往,促进对外开放。适应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贸易摩擦逐渐增多的新形势,积极参与双边市场准入谈判,参与WTO有关规则的制定,认真落实我国加入WTO时关于法律服务方面的承诺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培养一批懂国际规则、懂WTO、能打国际官司的律师人才,进一步加强律师在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中的参与能力,不断拓展涉外法律服务空间,提高对外开放的整体水平。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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