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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研究      ★★★ 【字体: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6:38   点击数:[]    

非合同方。

3. 用词、定义不一致﹕有时把本合同称为〝本合同〞,有时称为〝合同〞,有时却称为〝有关合同〞﹔在指同一方的时候,有时称为〝甲方〞,有时称为〝供货商〞,有时又称为〝卖方〞。在指同一客体的时候,有时称为〝设备〞,有时称为〝硬件〞,有时又称为〝标的〞。
4. 回转定义﹕把〝卖方〞定义为〝供应加密软件的一方〞,却又同时把〝加密软件〞定义为〝卖方供应的软件〞。

5. 错误的段落指向﹕合同中提到,供应方应按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相关软件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但有关规定却在第七条。

6. 符号、标点不严谨﹕例如在提到适用货币的时候,有时称为〝人民币〞,有时称为〝RMB〞,有时却直接说〝一百万元〞﹔又例如在列点的时候,可能先在段末加个分号,这个分号却突然变成逗号,或者突然什么都不加。

第二是条文内容要求不严谨。以下以仲裁条款的起草为例,加以说明。律师都会知道,仲裁条款中的仲裁意图必须明确,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见《仲裁法》第十六条)。在实务中,部份自我要求不高的律师,也许会在不是有清楚意识的情况下,借用了别人曾经用过,但不符合有关仲裁委员会建议的条款。建议条款不是非用不可,但如果不是经过自己考虑,特意放弃而放弃的话,却是令人可惜的。

另一种容易出事的情况,是在明明接近完美的仲裁条款之前,加上〝经双方协商无效〞才继而仲裁的前提条件。双方协商要协商多久?一方觉得协商了三个星期已经太长,另一方也许觉得协商尚未入正题,不构成可以仲裁的条件。起草有助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律师,是不应该被卡在这种搬石头砸自己的脚的问题上的。

有两种合同内容的表述方式,可以说是缺乏实际意义,破坏合同严谨性,徒惹混淆,理应中止。第一种,是合同中有时候会看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如下…〞的说法。类似说法,在国际实务中大概只会在双方要适用某个国际条约,而不明确注明就无法适用的情况下,才会看到。国内有部份律师却变成是惯性地,不经独立思考地一概运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虽是无可厚非,可是又是否要符合《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假如某一方是公司法人,又是否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实,即使不写到合同里去,当事人还是要遵守合同法,又何必画蛇添足?

另一个偶然会碰到,也令人莫明其妙的合同语言,是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之类的条文。双方缔约的时候,如果有一方觉得合同并不平等,对方并不友好,大可以暂不立约,直到达到平等互利的状况,才予以签署。在每份合约里都重述「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其实也是承认当事人既然愿意签约,就可以推定他们经谈判之后,认为合同达到平等互利的要求。既然如此,又何必重复显然易见之事?这就是为什么合同里不说「双方开着电灯,以计算机操控打印机,印出草稿,经核对之后,加以签署」。

如果有一方想告诉对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我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立约[13] ,那么即使合约里含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字眼,他也可以告诉。这些字眼,并不对这类告诉提供了正面或负面的条件。

笔者认为,这些缺乏正面法律意义,却可能影响读者的注意力,误导〝非法律人〞读者的语言,在我国法律发展的早期,曾经发挥过作用。合同里提到具体法律法规,强调了它们的严肃性,也强调了相关法律规的适用性。合同里提到「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对可能企图压迫中方的跨国奸商,是一种警号。可是要往成为国际律师的方向迈进,就要有心理准备,合同谈判的对方,对我方放到合同里的每一句每一字,都可能提出质疑,要求解释。解释不来,自己甚至是同胞的专业形像就受损。
用适当的英语

英语学习是个大课题。这里要表达的是,先明白什么是法律英语的「白话文」(plain English)运动,再懂得于执业中,选择适当的语言。法律英语的「白话文」运动,已经流行经年。指的是要把法律书信、合同合约中的用语,尽量浅白化。这种趋势,跟法律逐渐趋向「非神秘化」,以及包括客户在内的公众的强烈要求,是分不开的。法律要为人民服务。如果律师自创一套奇特语言,或者是身在二十一世纪却使用拉丁文,又如何为人民服务?北美多个政府[14]和私人机构,对此曾经发表了具体看法。早至1992年,就有学者就通过立法管制对普通消费者的合约用语,举办座谈会,发表报告。有趣的是,连在命题上,都不说“浅白语言”而说“公义语言”。对语言浅白性与公义两者关系的执着,可见一斑。[15]

法院的判决也推波助澜。有些案子的关键,在于老百姓消费者有没有得到公平对待。法官考虑的时候,把大银行借贷合同中几百字才构成一个句子的语言考虑进去,也把大财团标准合同一面倒地保护财团利益,视老百姓如草莽的语言也看在眼里。[16]合同起草人汲取了教训,开始采用浅白的语言。风气一开,起草的时候,律师之间开始不以文字艰深为自豪。相反地,新派的起草人,自豪感来自能够以易明的合约结构,简单的句子组成,来表达繁琐的概念。国际律师的学习对像,因此就不应该是坚持要在作品中尽量加插中世纪用语的律师,或者是句子长如缠脚布的合同范本。

以下对浅白英语,举些例子。可以少用或者不用的拉丁用语,以及可以使用的替代语包括:

原文


替代语
ab initio


from the beginning

et al


and the others; the rest

et seq


and those following

mens rea


state of mind

mutatis mutandis


with necessary changes

obiter dictum


statement not essential to decision
sui generic


the only one of its kind

sui juris


of full legal capacity

to wit


namely

uberrimae fide


utmost good faith

还有一些用字,连外国人在法律范畴以外都是几乎不用的。有些律师拿来使用,也许是基于抛书包的心理。可惜的是,时移势易,再用这些表达方式,等于暴露了自己的知识来源,其实是前一代的人,而自己也是个囫囵吞枣,不求甚解的学生。这些表达方式有:aforesaid; said; before-mentioned; hereby; hereinafter; hereinafter called; hereintofore; hereunto; forthwith; now therefore this agreement witnesseth.

关于英文「白话文运动」的话,也是有个限度。对母语并非英语的人而言,不是一两天就可以掌握之事。矫枉过正的,可能出现以下两个毛病﹕



1. 发给客户的邮件,按客户要求制作的意见书,大部份为相等于中小学程度的英语。句子过短,用字过简。繁杂概念,表达不清。
2. 想用较含蓄方式表达的时候(例如想对方明白桌底交易不宜进行,或者是对方总公司要是坚持某种行为的话,你会停止提供法律意见),却用词不当,力不从心。「用力过度」,非但达不到效果,还令收信者看起来非常唐突,引起不必要的误会甚至是争端。「用力不足」,对方或假装或实在不明,予以轻视或忽视,写信人的信息,得不到尊重。于此,多观察,多学习,多磨炼,是要点所在。



有一个关于含蓄性语言的实例。某家企业的顾客有迹象会违反合同。企业的反应如果过于生硬,可能就直斥其非,然后警告“不得违反合同,否则我方必定起诉”(You must not breach the contract. Otherwise, we will sue you.)。真的这样做,与顾客的关系肯定会下降到不可挽回的地步。恰当做法的举例,是说“您和本公司签订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如果您要…, 可以到合同终止之后,再作其它考虑”(There is a legally binding contract between you and our company. If you would like to…, the time to consider alternatives would be after the expiry of the present contract.)。
执业方式

执业方式与本论文的重点,是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s)原则,保密原则,诉讼中的证据问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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