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斯大林的改造,马克思所说的 劳动者共同所有的财产已经转化为国家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两类。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 [5]方流芳。法大评论:第一卷第一辑[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7]佟柔。民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8]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5]俞子清。宪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6]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17]王叔文。市场经济与宪政建设[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18]夏征农。辞海(缩印本)[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0]斯大林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21]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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