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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健全完善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制度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6:4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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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内容摘要:我国现行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制度尽管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适应代表制度发展完善的需要和远景来看,仍有种种不足。健全完善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制度,需要从完善代表的生活保障权、言论免责权、人身特别保障权的保障制度,完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和物质保障措施以及加强有关服务机构建设和完善专职助理制度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人大代表,代表职务,保障制度,健全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根据宪法和法律,人民当家作主是通过人大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来实现的,而人民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须臾不可分离。因为执行代表职务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根据我国代表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代表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制度。现行的保障制度尽管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适应代表制度发展完善的需要和远景来看,仍有种种不足。 例如,现行的物质保障条件尚不适应代表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单位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给予适当补贴。在实际操作上,并没有代表的固定职务补贴,只是在组织代表视察时统一发一定补贴,开会期间有为数不多的车马费,每年可领取一定的资料费,用于订阅报刊杂志。除此之外,代表执行职务没有更多的报酬。在2003年广东省两会期间,有几位省人大代表提出:“市场经济下不能只靠觉悟干活,人大代表也应有职务补贴。”他们的观点是,当代表接受群众来信来访时,有时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势必支出电话通讯费、交通费等,许多环节需要费用。如果还要自己掏,一些代表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奉行“无为而治”。有人还举例,如果一位代表是大学教授,他的收入由基本工资加奖金加讲课费,如果他参加代表活动而不能上课,虽然工资不会少,但讲课费就要减少,课时少,也会影响单位对他工作成绩的认可。针对代表要求解决代表职务津贴的建议,省财政厅表示“不宜再发给代表职务补贴。”有代表就声称:单位给我们工资是让我们干本职工作的,不是让我们当代表用的。更何况当个体户的代表,干活的时候就有钱,不干活的时候就没钱,误工补贴根本不能解决问题。 [1] 在西方国家,议员一般都是专职的,为保障他们履行职务,国家给予他们相当优厚的职位工资、津贴,提供相当优越的办公条件,并建立有发达的服务辅助机构,为之聘请助手和秘书,以保障议员安心履职。我国人大目前面临着日益繁重的立法和监督任务,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有着丰富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形式,而且推行代表专职化也是代表制度发展的趋势。而一旦逐步推行代表专职化,势必逐步减少代表人数,那么,面对分工日趋细化和复杂的人大职能,人数减少的代表群体能否胜任重托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实际问题。毕竟,目前的人大代表基本上还是依靠个人的政治经验和政治热情来执行代表职务,一般都没有自己的专门办公室和助手、秘书,除了少量津贴外,从事代表工作没有薪水。但专职代表制对代表个人综合素养的要求更高,对各种配套条件的需求更强。例如,代表专职化意味着一旦当选必须辞去原有工作和职务,专心奉职,而辞去原有工作和职务意味着失去生活来源,因而代表职务本身必须有优厚的待遇,代表活动的相关开支应当由国家财政独立统一划拨,否则没有人愿意去做代表。据报载,已有一些地方出现了个人选举事务办公室、代表工作室、代表联络点等,这往往是一些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民营企业家代表个人所为,虽然反映出一些代表自身政治意识的觉醒和政治行为的优化,体现了代表专职化发展的趋势,但现有的物质保障措施还适应不了发展要求,当有代表为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需要额外支付其履行职责的物质支出时,以个人财力承担不符合代表这一公共政治职务的本质要求,如果从民间渠道融资,又可能导致“金钱政治”之弊端,所以最终还是要从公共财政支付中找出路。[2] 此外,现实中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时遭遇迫害、人身侵犯的事不乏其例。所以,完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制度已经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 二、如何完善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制度 根据代表法有关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制度的规范内容,健全这方面的保障制度,主要应着眼于完善代表的生活保障权、言论免责权、人身特别保障权的保障措施,以及完善代表履行职务时的时间和物质保障措施,加强有关服务机构建设和完善专职助理制度等。 (一)以立法形式规定代表的生活保障权 生活保障权是指代表因职务而享有的各种生活待遇的权利。这里主要包括工资、津贴。专职代表的首要保障就是工资保障。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六款第〔一〕项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应得到服务的报酬,这种报酬由法律确定,从合众国国库支付。”世界各国对议员的工资大都有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并无人民代表的工资制度,因为我国实行兼职代表制,代表的个人薪水是由代表个人担任的其他职务或工作形式来解决,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第二款规定:“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假如今后推行实行专职代表制后,必须在代表法中增加制定代表的工资制度。目前人大代表虽然也是国家公职,但它不属于公务员法调整的范围。我国第一部公务员法已于2005年4月27日颁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有关公务员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方面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人大代表的薪水和待遇。按照国际惯例,专职人大代表的工资也不能参照公务员的工资标准确定,而应当执行统一的工资标准。因为公务员工资标准要考虑年功因素、级别差异和岗位差异,而代表的工资与代表个人的年龄、资历无关,当然不同层级的代表其工资应当有所不同。根据国外的做法,代表(议员)的具体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相应职务级别的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 至于津贴,相当于代表的活动经费,代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但目前活动经费的水平不足以满足代表专职化后的实际需要,应当规定到合适的水平。[3] 代表法对代表的工资、津贴制度作出原则规定后,可以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考虑到财政包干体制因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工资、津贴制度的地方性法规。 有学者还提出建立人大代表退职的保障制度的建议,其理由是:国家如果只规定人大代表的专职制度而不建立退职保障制度,必然会使人大代表心有旁骛,不专心致志于代表职务,甚至因担心自己将来的出路而不愿意竞选人大代表。该学者认为,退职保障制度适用于两类人大代表:一是因正常退休而离开人大的代表,二是因落选而退出人大的代表,对于后一类代表,他建议采取当选前有单位的,落选后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安排新的工作,而当选前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则由国家拨付一定的资金并确定适当的标准予以安置等办法。[4] 笔者认为,这个建议并不妥当,因为即使在普遍实行专职代表的西方国家,也只有任职时的工资、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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