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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健全完善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制度      ★★★ 【字体: 】  
论健全完善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制度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6:40   点击数:[]    

明的政治进步意义时也指出其可能导致金钱政治的消极后果:因为只有周晓光这样的代表才能支付起这样的成本,可能的结果是人大代表越富裕,越有能力联系选民,提出高质量的议案,人大代表越穷,越难提出高水平的议案。参见《南方周末》2004年2月12日A2版相关文章。

  [3]例如八届全国人大期间,每年给全国人大代表600元补助,九届全国人大期间上调至800元。一些地方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对代表给予物质补贴或曰活动经费,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代表享有的活动经费多少不等,经济发达的广东省,代表人均每年3000元,但大部分地方只有500元。即使象广东的3000元,对于从事律师、会计师、民营企业家而言,这个数额也远远无法弥补他因参加代表活动带来的经济损失。参见周芳芳:《代表保障制度研究》,载尹中卿主编《人大研究文萃》(第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57— 358页。

  [4]参见谢详为:《略论我国人大代表的专职化》,载尹中卿主编《人大研究文萃》(第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38页。

  [5]西方国家没有所谓议员的退职保障制度,也与其议会组成人员基本上是政治精英、职业政治家有关,出任议员的人当选前就有显赫的社会政治地位,当选议员后更是知名人士,一旦落选也不愁出路。

  [6]一些地方人大在制定实施代表法的地方性法规时作了有意义的创新,如重庆市《实施代表法办法》第31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在参加视察、检查、评议、代表小组活动时在有关会议上的发言,也不受法律追究。”

  [7]蔡定剑著:《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204页。

  [8] 某县人民检察院请求批准对一名涉嫌经济犯罪的县人大代表进行逮捕,但该县人大常委会迟迟不作出“许可”决定,结果犯罪嫌疑人闻风潜逃。有的地方人大在制定本地方的代表法实施办法中对“许可”时限做了规定,但时限长短不一。例如湖北省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应当在接到执行机关的报告起三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答复。”广东省的实施办法第13条则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报告的五日内批复。”转引自莫江平:《人民代表三论——纪念〈代表法〉颁布10周年》,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湖北省的实施办法还将批准许可权赋予了常委会主任会议,这是超出宪法和代表法规定的越权行为。

  [9]参见苏元华:《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中的几个问题》,载尹中卿主编《人大研究文萃》(第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07页。

  [10]参见苏元华:《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中的几个问题》,载尹中卿主编《人大研究文萃》(第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07—408页。

  [11]参见苏元华:《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中的几个问题》,载尹中卿主编《人大研究文萃》(第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08页。

  [12]参见代表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

  [13] 例如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大代表冯有为自行设立“周六代表接待日”,找他反映问题的排起了长龙,最高峰时一个上午就去了200多人,“接待日”几乎成了“第二信访办”,而这些接待工作他一人承担。冯有为代表是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教授,负责研究所的情报信息工作。记者采访时发现,冯代表是专业时间做代表,业余时间搞本职。参见沙林:《人民代表冯有为》,载《中国青年报》2002年10月30日第9版。

  [14]孙哲著:《1979—2000全国人大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2页。

  [15]孙哲著:《1979—2000全国人大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3—334页。

  [16]参见邹平学:《细节之变的制度力量》,载《深圳律师》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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