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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的悖论——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3:3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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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法律解释学将宪法看作是神圣的教义。采取这种方法的法学家们对宪法权威的捍卫不是采取“脱口秀”式的说教,而是通过艰苦的宪法解释来展现宪法本身的丰富内涵,从而将捍卫宪法的神圣地位落实在具体的案件或者具体的问题之中。这种身体力行的努力,以及法律解释学本身所固有的遵从权威、仔细辨析和审慎节制的保守特征恰恰成了一种政治上的美德。这种政治上的美德不仅有助于抵制无根据的理论空谈,避免落入缺乏现实基础的抽象原则辩论,将政治原则落实到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当中,而且有助于抵制消极等待的心态,因此,宪法解释学就可以成为法学家专业知识分子抵制文人政治的有效手段。与此同时,由于宪法作为法律规则本身在结构上具有开放性,对宪法的解释又可以避免因循守旧的保守主义,而通过法则本身的演进来在改革与稳定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和平衡。如果说这种中庸的渐进改革曾经是经济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经验,那么,它也可以有效地运用到围绕宪政展开的政治体制改革中。以稳定来保证变革,以变革来促进稳定,无疑是成熟的政治改革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因此,如果我们希望宪法司法化的讨论能够成为宪政运动的一部分,那么就应当从法律解释学的立场出发,考虑宪法司法化的主张本身是不是具有宪法上的依据。这意味着我们必须采取宪法解释学的方法对宪法及其修正案进行解释,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解释来寻求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宪法甚至实行违宪审查的宪法依据[33],从宪法上来理解什么是宪法上所说的“受教育权”[34].只有采取这种宪法解释的技艺,我们才能避免各种宪法意识形态的影响。法律解释学的立场和方法,是法学家摆脱被某种政治力量操纵从而获得自主性的惟一有效的知识方法。正是利用这样的方法,我们要从解释宪法规则的角度来问一个问题:宪法中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是不是就排斥了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解释宪法的权力?为什么“受教育权”要作为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之中?由此我们才能为宪法司法化提供宪法解释学上的依据。正是对这类问题的细致分析和解答,法学家才能摆脱公共知识分子的意识形态立场,他们既不是人民法院的同谋者,也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言人,而是一个真正独立的知识群体。法学家服务的不是每个政治机构的利益,而是服务于法律的真理,服务于建立良好政体的普遍政治原则。在这个意义上,法学家甚至不是人民的代言人,也不是简单的权利捍卫者,法学家就是理想国中的城邦护卫者。倘若如此,思考宪法问题,除了法律的维度,还必须增加政治哲学的维度,宪法在法律化或司法化的同时,还必须政治化。 「注释」 [1]随着法治的进展,中国的改革将会迎来一个“宪政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宪法解释权的运用将涉及国家政治权力资源在改革中的重新配置。参见强世功《中国距判例法有多远》(《21世纪经济报道》 2001年2月12日);强世功《WTO与中国的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16日)。宪法司法化的呼声无疑可以看作是最高人民法院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触及宪法解释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被一些学者看作是司法权自我扩张的所谓“司法抢滩”,参见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信春鹰编《公法》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 [2]概略地说,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宪政运动主要集中在政治民主化方面。90年代以来,尤其是“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之后,通过法治来促进民主的宪政方略被学者和社会所普遍接受,参见季卫东《中国:通过法制迈向民主》,载《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4期。事实上,在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中,许多人都意识到其中的宪政意涵,参见江平等《宪法司法化四人谈》(《南方周末》2001年9月13日)。有人认为“宪法与宪政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就是宪法权利司法化势头的形成与发展”,参见陈云生《宪法权利司法化及司法保护》(《法制日报》2001年8月19日)。尽管如此,许多学者对通过宪法司法化的制度构造来推动宪法发展在理论上和制度操作上表示怀疑,参见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沈岿《宪法统治时代的开始?——“宪法第一案”存疑》。 [3]参见王磊《宪法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页以下。 [4]参见爱德华·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8年)第35页。 [5]波斯纳:《法理学问题》第二章,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6]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页以下。 [7]尽管在司法判断的法律技术问题上,美国沿袭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但是美国将这种传统运用在全新的政治基础之上,即美国坚持“人民至上”或者“宪法至上”,而不是“议会至上”。作为宪法审查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将普通法的法律技术运用到解决国家权力分配的宪政问题上。参见Larry D.Kramer, The SupremeCourt,2000 Term—Foreword:We the Court,115 Harv.L.Rev.4 (2002)。 [8]黄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 [9]宋春雨:《齐玉苓案宪法适用的法理思考》,《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 [10]王磊:《感觉宪法的存在》, [11]李忠、章忱:《司法机关与宪法适用》,信春鹰编《公法》第三卷。 [12]乔新生:《评一则改变中国宪政的司法解释》, [13]张志铭:《也谈宪法的司法化》;江平等:《宪法司法化四人谈》。 [14]李步云:《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刻不容缓》;袁骁乐:《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构》;费善诚:《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季卫东:《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王禹:《齐玉苓案所引发的宪法思考》 (http://www. gongfa.com/wangyuqiyuling.htm)。 [15]黄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 [16]比如王磊和王禹就在司法判断的含义上来用宪法司法化这个概念,同时分别用司法审查和宪法诉讼或违宪审查这些概念来称呼违宪审查;而乔新生则在违宪审查意义上使用宪法司法化,而将司法判断问题称之为宪法解释,季卫东也称之为宪法解释,而童之伟则称之为宪法(司法)适用。 [17]关于法律的“内在视角”和“外在视角”的区分,参见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导言部分。 [18]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24—126页。 [19]哈特:《法律的概念》,第102—103页。 [20]黄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 [21]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22]沈岿博士就已经提到宪法司法化在宪法上的困难,那就是中国采取的类似“议会至上”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他认为化解这种困难的方式是通过强化行政诉讼来解决。“在具体的普通法律缺位或者含糊而当事人提出行政行为违宪时,可尝试用宪法直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参见沈岿《宪法统治时代的开始?——“宪法第一案”存疑》。 [23]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24]强世功:《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国家转型中的法律(1840—1981)》,苏力、贺卫方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 [25]托克维尔曾经用“文人政治”这个概念来描述并批评法国大革命前夕文人知识分子从抽象的理念出发来讨论政治的状况。参见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174—183页。相比之下,托克维尔把美国的法律人(1awyers)看作是抵制文人政治和“多数人暴政”的力量,参见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302—310页。 [26]郝铁川:《依法治国需要防止法律装潢主义和法治浪漫主义》,《法苑》2002年第1期。 [27]参见袁伟时《从孙袁妥协到“二次革命”:政治策略与民初宪政的历史经验》,载《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6期;袁伟时《民初“护法”与法治的历史经验》。 [28]哈耶克:《法、立法与自由》,邓正来、张守东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1年,第1页以下。 [29]韦伯:《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甘阳译,三联书店,1997年,第93—96页;同时参见Max Weber,Political Writings,ed.by Peter Lassman Ronald Speir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p.16,75——79. [30]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的细致解读,参见强世功《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以齐玉苓案中的受教育权为例》,《思想与社会》第4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31]在现代社会中,我们不会相信宪法是完美无缺的,但是,宪政本身对宪法权威的强调又要求我们对宪法采取一种信仰的态度。因此,对宪政的信仰就成了法律共同体必须具备的与法律虚无主义作斗争的伦理品质。这种伦理的开始可能就是季卫东先生所谓的“假戏真唱”,明知宪法可能是不完善的,但是还必须坚信宪法本身是完善的。参见季卫东《宪政的复兴》,载《二十一世纪》1998年第3期。 [32] George P.Fletcher认为美国宪法就被看作是一种宗教教义般神圣的文本。这不仅体现在一个权威的法律文本,而且主要体现在美国法律人对宪法不断的解释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他认为西方法律中除此之外还有《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也具有类似的神圣地位。参见George P. Fletcher,Three Nearly Sacred Books in Western Law,54Arkansas Law Review,1—18 (2001)。 [33]关于这个问题,我将在《宪法的司法保卫:论最高人民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一文中加以详细解释。 [34]参见强世功《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以齐玉苓案中的受教育权为例》。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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