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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程序比较分析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3:0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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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内容摘要」宪法解释是使宪法保持生命力的最佳手段,而宪法解释程序的合理设计,则构成了启动宪法解释的关键。适当的宪法解释程序,对落实宪法精神,体现宪法价值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当今世界具有代表性的几种宪法解释程序,比较了各自的特点及利弊,并认为我国应当在坚持现有的立法解释模式的基础上,完善相应的释宪程序,从而真正落实宪法的精神,使宪法成为与时俱进的“活宪法”。 「关键词」宪法解释,程序,违宪审查 一、引言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最高行为规范,必须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以保障国家社会生活的安定。同时,由于宪法作为“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亦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和调整其内容,具有相当的适应性,以达到与时俱进的人权保障功能。现代宪政主义必然是宪法与社会间双向的落实与调整,使宪法成为一方面规范社会,一方面回应社会的“活宪法”。为了使宪法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变化,固然可以借助于宪法的修改,但这无疑将严重破坏宪法的稳定性,影响宪法精神的生长。宪法的修改只能作为解决宪法规范与现实冲突的“非常的”、“最后的”手段,“修宪权是一种只能在极端情况下运作的权力”[1].而宪法解释由于是在宪法条文的文义范围内进行的合理扩张或限缩,并不触动宪法的文字,无疑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现实冲突的最佳手段。美国宪法制定于1787年,其条文初不过简单的七条,其之所以能适应两百多年以来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27条修正案固然功不可没,但是司法审查权的作用,对于美国宪法生命的成长,可以说具有更大的贡献。而宪法解释程序的合理设计,则构成了宪法解释真正运行的前提条件。可以说,宪法解释的关键问题是解释程序问题。我国至今没有进行过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解释,与没有切实可以操作的宪法解释程序有很大的关系。 二、宪法解释程序的内涵和价值 程序,即事物发展进程的先后次序。程序具有行为规则性,过程连续性和结果可预测性等特点。程序的合理设计,是实体价值得以实现的必不可少的手段的途径。宪法解释的真正 有效运作,同样有赖于合理的宪法解释程序的支持。所谓宪法解释程序,是指宪法解释主体进行宪法解释的方式、方法、步骤和顺序的总称。一般包括宪法解释的对象、方法,宪法解释的提起、受理和审查以及解释的效力等。 宪法解释程序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作为实现宪法解释的手段或途径的有效性,即使宪法解释具有了实践的品性。宪法解释作为解决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矛盾的最优手段,必须能够切实发挥其独到的作用,否则,必然导致要么频繁的修改宪法,要么宪法被束之高阁,无人问津,而这都是与现代立宪主义精神背道而驰的,必将严重影响宪法精神的成长。而宪法解释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要有相应解释程序与之相配合。离开了程序性保障,宪法解释只能是一种可能性。合理有效的解释程序,使宪法解释通过特定机关的操作,真正成为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矛盾的调节器,这对于树立人民的宪法信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主要国家宪法解释程序比较分析 宪法解释程序与宪法解释主体有密切的关系,宪法解释主体的不同,必然导致宪法解释程序的差异。同时,宪法解释尽管与违宪审查有区别,但是,毫无疑问,违宪审查通常是与宪法解释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许多国家的宪法解释程序通常也是与违宪审查程序结合在一起,违宪审查机关通常就是宪法解释机关,因为宪法解释权的行使会极大的影响违宪审查的进行。因此,本文主要以宪法解释主体和违宪审查为主线,对宪法解释程序予以比较和分析。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宪法解释程序,主要有立法机关解释程序,普通法院解释程序和专门机关解释程序。 (一) 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程序 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程序,即由该国立法机关解释宪法所适用的程序。在许多国家,立法机关就是制宪机构,宪法为了保障其权威性,便赋予立法机关解释宪法。而在另外一些国家,由兼具立法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实施宪法解释的功能。由立法机关解释源于罗马法的传统观念,即认为法官的职责只是适用法律,禁止法官解释宪法,发生疑义,也只能由法院申请议会解释。拿破仑和普鲁士法典都曾对此做出明文的规定。前苏联是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典型。前苏联1917年宪法第32条规定:“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总的指导工农政府及全国一切苏维埃政权机关的活动,统一协调立法工作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苏维埃宪法、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苏维埃政权中央机关各项决定的实施情况。”1924年苏联宪法第一条则规定由最高权利机关“废除各加盟共和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与宪法相抵触的各项决定。”1936年苏联宪法第14条规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监督对苏联宪法的遵守,并保证个加盟共和国宪法符合于苏联宪法。”第二战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本着人民主权原则,大都在宪法中规定了兼有立法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构行使宪法解释的权力。如越南1980年宪法第100条规定,国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朝鲜宪法规定,作为国家主权最高指导机关的中央人民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有权废止与宪法相抵触的国家机关指令、指示。1991年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40条规定,国民议会有权追踪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诠释宪法和各项法律。1946年厄瓜多尔宪法第189条亦规定:“宪法为本共和国的最高法律。所有与宪法相抵触或违背其条文的任何法律、命令、规则、法令、条款、公约或条约均无效。唯国会有权对宪法作有普遍拘束力的解释,并对宪法规定发生疑义的任何令状的意义有解释之权。”我国宪法也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由权力机关解释宪法的优点是解释具有权威性,如果真能行之有效,则是最理想的一种方法。但实践表明,其宪法解释往往流于形式,因为由最高权力机关对自己的立法进行违宪审查,本身就存在着不可自拔的矛盾。根据法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都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而由于立法机关既是法律制定机关,又是宪法的解释机关,这实际上就使通过解释宪法宣布低位阶的法律无效的机制没有运作的可能性,也没有运行的必要。其结果就是使大量违反宪法基本精神的法律的不到及时的纠正,损害了宪法的权威性。同时,解释宪法是一项政治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专门的程序和方法,而在由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的国家,宪法解释在事实上都不发达,也没有形成独特的、有效的宪法解释程序,主要适用立法机关的活动程序。然而,由于宪法解释在性质上极大区别于立法机关的立法和决策行为,缺乏相应的程序必然制约宪法解释的开展。 (二) 普通法院宪法解释程序 由普通法院进行宪法解释的模式产生于美国。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中认定最高法院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虽然美国宪法并未规定法院拥有宪法解释权,但法院作为宪法的实施机关,宪法解释权理应属于法院的权限范围。各级法院在审判有关案件时,为了给当事人以完全的、公正的保护,在当事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应当对本来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某项法律或者该项法律的某个条款进行合宪性审查,如果认为违宪,可否认其效力而拒绝加以适用。普通法院的宪法解释与其违宪审查有着密切的关系,有利于维护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国家体制。 这种解释模式为美国所首创,后为其他一系列国家所效仿,如南美洲的阿根廷、巴西、智利、墨西哥,欧洲的希腊、挪威、丹麦、瑞典、瑞士,亚洲的日本、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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