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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解释程序比较分析      ★★★ 【字体: 】  
宪法解释程序比较分析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3:03   点击数:[]    

以及英联邦国家的加拿大、澳大利亚等。1946年巴西宪法第101条规定,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理如下上诉案件:1.判决抵触宪法条文或违反联邦条文或法律的规定引起上诉者;2.联邦法律是否适宪发生问题,而原判决拒绝适用该被控违宪的法律,引起上诉者;3.地方政府的法律或行为,违反宪法或联邦法律,而原判决以该法律或行为为有效引起上诉者。日本1946年宪法第81条规定,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 日本通过宪法解释而进行的违宪审查实际上是一种附随的规范性控制,宪法诉讼需要相应的诉讼要件。除最高法院外,下级法院也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违宪审查权。印度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基本结构上参照了美国制度,但又保留其特色。其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或侵犯本篇所给予的权利,任何与本款相抵触之法律,在其适用范围之内无效。第32条规定,通过适当程序赋予促请最高法院实施本篇所赋予的任何权利。最高法院有权发布指令、命令或令状,包括人身保护状、命令状、禁令、追究权力令与移送复审令等令状,视何者为适当而定。总之,法院认为立法机构的立法超越了宪法所赋予的权限,法院便可以宣布这项法律为非法。但在实践中,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在1975—1977年紧急状态期间,人民院通过的第42条宪法修正案取消了最高法院对宪法修正案的司法审查。2瑞士通常也归于美国式宪法审查的国家之列,但是违宪审查只限于非联邦法,即州当局的法律。其宪法第113条规定,“联邦法院应适用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禁止对联邦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在希腊,其1927年宪法明确承认法院有权撤消不合宪的法律。1952年宪法虽然未明文规定违宪审查,但人们认为这种违宪审查已作为一种宪法习惯建立起来:“公法学者都支持这种理论,即法院审查制制定法的合宪性与不适用违宪法律规定的权力,来自于补充宪法习惯的不足。”3希腊宪法解释程序的特色是其有两套裁判系统,一套行政裁判系统,一套司法裁判系统,且都有通过解释宪法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拒绝施行任何与宪法不合的法律。宪法诉讼可以同时向属于不同序列的裁判机构提起。同时,宪法又规定成立一特别最高法院解决司法法庭和行政法庭解释宪法的冲突。其判决有可能导致的法院要暂停诉讼,将案件提交最高法院。否则,如果其擅自判决,司法部长,该法院的合适官员,或任何具备某种法律地位的人,包括败诉方,都可以将此案件上诉至特别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4

  普通宪法解释程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其纯度、深度、广度5.1.宪法解释着眼于人权保障,确保国民主观权利之实现,宪法解释只有在保障权利之必要情形下为之,对于宪法的[2]政治秩序问题,如政治问题或统治行为等立法或行政机关裁量事项,则尽量回避。宪法解释在相当程度上具有“纯法律性质”。2.由于适用普通司法程序,宪法解释寓于各案争讼之中,法官必须置身于案件的具体事实之中,不仅对法律问题进行审查,而且要对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在宪法内涵的探究上比较有深度,且涉及社会问题层面较广。3.由于只有一个法院系统,有利于裁断的和谐性,避免造成法院之间权威的冲突。

  普通法院解释程序的缺点表现在1.容易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分歧。各级普通法院都可以具体案件之中进行宪法解释,难免对宪法有不同的理解,冲突在所难免。一部法律在某一法院审理案件之中被宣布违宪不予适用,而在其他法院却仍然加以适用,甚至在同一法院出现原来被宣布违宪的法律“死灰复燃”的现象。法律的效力可能须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真正确定,不利于维护客观的宪法秩序。2.宪政秩序的维护须借助于各案的推动,使大量可能违宪的法律得不到即使的纠正。3.通过一般诉讼程序解释宪法,只有案件当事人才有权发动,不易纳入各种咨询和观点。4.宪法解释着眼于各案的事实发现和法律适用,无法使法官在普通诉讼程序中获得超过各案需要的信息、知识和利益主张,从而不易了解法律制定背景以及适用的一般情形,缺乏对法律背后公共政策的了解。5.受到违宪法律侵犯的个人只能通过各案寻求救济而不能借助他人的诉讼获得普遍的救济,将使弱者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面对上述弊端,美国等国家也在进行着不断的调整,努力克服司法审查的种种缺失。首先,由于在美国型的司法审查制度之下,判断法律之合宪性,乃附随于具体诉讼案件作成判断,则与此宪法解释的结果有密切关系联邦、州或其他机关团体,因非诉讼当事人而无法向法院提出任何申诉意见。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维护整体的宪法秩序。因此,现在美国法院“也允许联邦、州或其他机关团体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同意下,不以诉讼当事人身份而以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之立场,提出‘法院之友准备状’予法院,表示其对有关法律合宪之见解。”6这就扩大了申请宪法解释的主体范围,吸收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利于宪法解释作成的客观性,维护宪法秩序的和谐。

  其次,由于在美国型分散宪法解释中,各个普通法院都有权解释宪法,这就造成了法律秩序的混乱。为了加强宪法解释的统一性,美国加强了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宪法解释的控制,发展出了“确可期待终审法院将采取此见解”原则来防止滥用,后来更修改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依法提起上诉及复审强制制度,以免法律是否违宪因未至终审裁判而陷于不确定。同时在地方法院判决后,还可以“跳审”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也可以certiorari程序要求下级法院将此类案件提起上诉。此外,联邦上诉法院还可以就宪法问题请求最高法院先为裁判。7这些措施无非是为了矫正分散宪法解释的种种弊端,在一定程度上使宪法解释趋于集中。

  (三)专门机关宪法解释程序

  所谓专门机关,是指宪法所规定专职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有权通过解释宪法来审查违宪的法律文件或法律行为。由专门监督机构负责进行监督宪法实施、进行宪法解释的主要基于第四种权力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宪法解释是一国最重要的权力,行使次此项权力的机关应当立于普通机关之上,从而获得超然的地位,这样才有利于解决宪政体制下的重大问题,维护宪法的权威;美国式的普通法院解释模式,虽然在美国的运行状况良好,但是由于法律文化的差异,嫁接于他国,却可能司法的独裁,破坏三权的平衡。因此,应当在普通法院之外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宪法的解释权。二战后,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了这一模式,如德国、奥地利、韩国、法国、西班牙、塞浦路斯、土耳其等。

  1.奥地利宪法法院是欧洲宪法法法院的始创者,1920年根据凯尔森的计划建立。该法院通过解释宪法对以下事项具有管辖权:裁断选举、法院之间的冲突、联邦和州之间的冲突;审查被指控侵犯了宪法保障的权利的行政法规;审判议会两院所指控的国家领导人和各部部长。有权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解释请求的主体有:州政府、高级法院、国民议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一州立法机关成员的三分之一)、某些情况下的个人。宪法法院也可以主动提起宪法问题,进行宪法解释。

  2.根据德国基本法和《联邦德国宪法法院法》的规定,德国宪法法院的宪法解释程序如下:

  (1)对于基本权利的剥夺,由联邦议院、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提出,由宪法法院对申请相对人应当丧失哪些基本权利作出确认。

  (2)对于政党违宪与否的裁判,由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或联邦政府提出申请(如果该爱政党组织仅限于一州的范围,则该州政府提出),由宪法法院作出判断。

  (3)对于国家最高机关权限疑义的解释,可以由联邦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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