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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何以成为宪法秩序的帕特农?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2:5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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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大于部分之和”(whole was greater than the sum of its parts)。正如在不动产问题上,位置比什么都重要;比邻而居的豪宅可以相映成辉。[34]同样,修正案的每一条款因与其他条款相邻而身价倍增。没有谁比宾厄姆更清楚这一点了。在他的坚持下,统一的自由观念得到了扩张。 就对自我制约的联邦权利法案的观念形成的贡献而言,宾厄姆至少与麦迪逊拥有同等的分量。正是由于宾厄姆及其同代人的坚持,前十条修正案才成为区别于其他修正案的整体,它们作为个人的权利,而不是州的权利;才有了今日将政府结构和个人权利分离开来的认识。这是再一次对建国时期的误读和对重建时期的忽略,然而却也是有价值的误读。在宪法原文和最初的修正案中,政府结构和个人权利本是紧紧纠结在一起的。由于第十四条修正案,才有了将二者分离开来的需要,因为并入理论的确需要以合适的方式挖掘和提炼体现在国父们争吵与辩论中的个人权利,以适应抵制州专横侵犯个人权利的历史性的需要,虽然并入理论并不要求为了其他目的从结构中分离出权利,它也并不要求为了其他目的去忽视宪法原文与《权利法案》之间微妙的互动,但无疑,合适的提炼模式将加强而不是削弱这一互动。 作为《权利法案》的前十条修正案在结构上迥然有别于早期各州宪的“权利宣言”风格与“政府架构”。《权利法案》最终作为附件而不是序言添加在宪法原文之后,其后增加的各修正案又产生了将前十条修正案推到中央地位的结果。这里还应提及另一个被人忽略的事实。在1866年之前的历史中,无论是最高法院还是开国时期的政治家,在提到《权利法案》时,几乎从来没有使用过作为整体的“权利法案”(“the”or “a”bill of rights)这一概念,而是使用“宪法修正案”(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或者“美国宪法的修正案条款”(article of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当多数人在谈到“权利法案”这一名称时,更多的是指各州宪的“权利法案”,而不是联邦宪法的各修正案。正是在宾厄姆这一代的努力之下,“权利法案”被作为一个法律话语的词汇(vocabulary of legal discourse)被普及开来,并且最终改变了这一术语的实质和结构。[35] 所有这一切:形式上与宪法原文和其他修正案分离;作为整体的权利条款;处于宪法文本的中央地位;一个单独指称前十条修正案的“权利法案”的法律术语,都以极强的象征意义强调了统一的自由观念,致使今日美国可以毫不犹豫地宣称:《权利法案》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条款相分离,体现了对自由价值的确证和保护。如果不是这样,以独立的《权利法案》作为形式象征的统一自由观恐踪影难觅,不复存在。 尤有进者,传统《权利法案》观念对建国时期的扩大与重建时期的缩小,导致了奇怪的选择性的祖先崇拜:对麦迪逊和杰弗逊给予了太多的信任,而对宾厄姆则缺乏足够的赞美。不应忘记的是,麦迪逊和杰弗逊同为蓄奴者,奴隶制的原罪恰如同谋,玷污了他们的权利法案。这里,1788年平克尼在南卡罗来纳州宪法批准会议上的辩论,如重锤击心,发人深省:[36]对于本州的成员而言,另外一个反对插入权利法案的理由极为重要。这样的权利法案通常以宣称人人生而自由为开始。现在,我们(固然)应以极糟糕的恩惠宣称这一点,(但)当我们财产的大部分是由人组成的时候,谁实际上生而为奴呢?[37]是啊!在一个蓄奴州中,如何能规定“权利法案”呢?谁人不知“人人生而自由”意味着什么?谁人不知蓄奴意味着什么?平克尼将军一语道破天机,清醒平实却又令人哑然无语。 自由的确得以再生。假如所有人真得生而自由平等,则今日的美国社会依然需要张扬《权利法案》的个人主义价值;《权利法案》依然在保护每一个体自由方面蕴藏着无穷的生命力量;依然有许多工作需要去做,也等待去做。惟如此,《权利法案》才能真正成为宪法秩序的帕特农神庙,她所闪烁的自由光辉也才能照耀并庇护每一个人:女人和男人,黑人和白人。 结束语 宪法史一波三折,起伏跌宕。一代又一代美国人,持续不断地对这个宪法文件融入自己的理解,从对宪法的诠释中找到自我保存和自我发展的根据,满足特定时代的需要。固然,美国宪法是个人主义与平民共和政治的双重价值体现,重建之后《权利法案》个人主义之维的历史只是对宪法原意的片面演绎。但是,一个不可动摇的事实是,即使是误读和忽略,《权利法案》不也使个人自由获得再生吗?宪法原意是什么似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无论怎样解释它,只要是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且不偏离自由民主的宪法秩序,人们就愿意接受这种解释,并将这种解释作为政治判断的依据。在此,人的尊严、宪法解释权威、对宪法解释权威的信赖,而不是其他,是美国宪法之所以超越历史和地域被人传颂之处,也是对试图建立一个自由民主的法治国家最富价值的启示。 参考文献: [1] 由于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具有极高的模仿价值,而这一认识又是如此不可动摇,以至于无数后世宪法仿照这一“国家机构与公民权利”二分的结构模式,来编排本国宪法典的结构。作者注。 [2] 帕特农(Parthenon),又称巴台农或者巴底农,希腊卫城中最大的神庙,是为敬奉城市的庇护女神雅典娜而建造的。作者注。 [3] 制宪会议召开的时间是1787年5月25日至9月10日,用了3个多月的时间。1787年9月17日,制宪会议通过了《致邦联议会的信》,向邦联议会呈交了宪法草案。参见[美]麦迪逊著:《辩论》(上)(下),辽宁出版社2003年版。 [4] 原文是Would contain various exceptions to powers which are not granted ,and ,on this very account ,would afford a colorable pretext to claim more than were granted.参见 [美]阿伦·艾德斯 克里斯托弗·N·梅:《宪法个人权利:案例与解析》,第二版(英文影印),第1页,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年。Allan Ides and Christopher N.May :Constitutional Law:Individual Rights ,2001 by Aspen Law and Business, A Division of Aspen Publishers , Inc.另参见[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29页。 [5] 《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29页。 [6] 《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29页。 [7] 在政治哲学中,特别是在十八世纪的政治理论中,“共和”与“民主”的词源与含义并不相同。曾经有人撰文在《中外法学》上专门讨论过二者之间的区别。美国的制宪者在讨论宪法时,更多地使用“共和政体”,而极少使用“民主政体”。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十九世纪中期。重建时期,有人在国会辩论中开始使用这两个词。参见王希著:《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8] 是各州的代表会议而不是州议会批准宪法的。这一点必须明确。当时,正是州议会制定了许多改变契约义务的法律,致使战争期间许多债权人得不到完全充分的偿还。联邦制宪会议制定宪法在很大程度是出于不满州议会的做法。因此,制宪会议特别将批准宪法的权力规定为州代表会议,而不是州议会。 “代表会议”英文原文是Conventions,而不是Legislatures,所以,有人将其翻译为“制宪会议”。规定各州批准机关及宪法生效程序的是宪法第七条。The ratif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s of nine states, shall be sufficien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Constitution between the states so ratifying the Same.作者注。 [9] Article the first… After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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