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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权利的角度谈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      ★★★ 【字体: 】  
从权利的角度谈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5:36:17   点击数:[]    

的陪审团制度,由于对法官和陪审团的职权做出了科学的划分,陪审团只就认定事实和确定是否有罪做出决定,这些事项是普通公民有能力做好的,从而陪审团可以真正有效地行使权力 。

3.6 程序公开既是对司法的监督也是司法权的力量之源

普通民众对司法的直接监督和参与,不仅可以维护司法的健康有效运转,更重要的是可以使司法获得人民的有力支持,这一点对于在国家权力资源分配上处于劣势的司法权是非常重要的。尽管西方早就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思想,但在三权分立之初,司法权在实际力量上与立法权、行政权是根本无法同日而语的。司法权由一个个独立的法官行使,而法官所拥有的权力与立法、行政权相比,甚至与有高度组织性的侦查、起诉权相比,是一种很弱小的权力。司法权在物质上是相对弱小的,它的力量更多的来自于精神上的权威,而精神上的权威要靠其在自身的运行中得到人民的支持才能够变得强大。在美国司法的发展史上,司法从微不足道的一种权力,通过司法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重要性,其根本原因在于其公开公正的程序获得了人民的信任和支持,而这一点是其自命拥有司法审查权的底气所在。在三权之中,行政权掌握着国家的军队、警察以及所有物质资源(也正因如此,行政权是监督和制约制度的主要目标,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存在也主要是为了约束行政权),立法权由于其行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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