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规则”的公开,而当事人也切实地参与到“拼图”过程之中,并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法官依法据对案件事实的法律表述所作出的裁判,也就更容易获得当事人对其公正性与合理性的接受,即使裁判的结果对他是不利的。
结 语
通过对《规定》出台前后所体现出的民事诉讼模式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规定》中体现出了充分的当事人权利自主精神和法官职权规范化倾向,由于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核心作用,这一转变将引发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由传统的超职权民诉模式向以当事人权利自主、法官规范化的有限职权主义为核心,以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为价值追求的新型民事诉讼模式转变。这一转变也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道路上的里程碑,极大地推动司法的民主化和文明化。同时,由于长期的饿超职权主义诉讼传统和历史的原因,这一转变在近一段时期内对当事人诉讼心理、法官角色转换、法院体制改革及社会认可等方面也可能会产生不小的冲击,而以“司法解释”突破现有法律来达到转变的目的,这种方法是否符合我国宪政体制的要求,仍值得商榷。限于水平,本文的探讨至此为止,敬盼醍醐高论的出现。
参考文献: 1、 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6月版; 2、 柴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1年版; 3、 李国光主编:《证据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 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 5、 田平安、刘春梅《试论协同型民诉模式的建立》,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 6、 张卫平:《体制转型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正义网,2003年1月22日; 7、 王利明:《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民事证据立法问题探讨》,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
1 田平安、刘春梅:《试论协同型民诉模式的建立》一文中说,民事诉讼必须在维护当事人“私益”与实现社会“公益”方面寻求一种平衡,一种统一。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第82页。 2 张卫平:《体制转型与我国民诉理论的发展》,正义网,2003年1月22日。 3 (日)高桥宏志.辩论主义【J】法学教室,1990,(9),转引自张卫平《体制转型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 4〔苏〕多勃罗沃里斯基.苏维埃民事诉讼[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43页。 5 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6月版,第10页。 6 黄宇:在其《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的思考》一文中,他认为我国高标准低规范的证据制度——即一方面确立了客观真实原则,另一方面立法上却相当简略——在我国政治环境中存在的合理依据之一就是“实事求是”的政治原则在司法上的表现。见“法思网”2002年10月11日。 7 在罗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法官司法理念的重塑》一文中,他认为“人民主权、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当然意味着必须贯彻司法民主原则,在诉讼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意志,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有效限制法官恣意、专横和对职权的滥用”。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10期,第63页。 8 同1,第84页。 9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一般理解为当事人的证据可以“随时”提出。 10 景汉朝:《关于司法公正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载《理论前沿》2001年第3期。 11 黄松有:《渐进与过渡: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冷思考》,在该文中,黄先生列举了各级法院在探索审判方式改革中所采用过的“一步到庭”、“完全由当事人举证”及简单的“当庭质证”等片面措施。见《现代法学》2000年第8期第18页。 12 同5,第25页。 13 王锡山译:《民事举证责任著作选译》,第97页,转引自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第32页。 14 柴发邦 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2页。 15 肖扬:《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见《法学家》2003年第1期,第4页。 16 同7,第64页。 17 见李国光主编:《证据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该书被用作司法工作者学习理解《规定》的指定参考书使用,故这一认识也可以认为是“立法者”的观点。 18 见李力、韩德明:《解释论、语用学和法律事实的合理性标准》,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第4页。 19 同14,第119页。 20 毕玉谦:《试论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见《中国法学》2000年第六期,第111页。 21 同15,第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