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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中被告不适格问题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5:32:3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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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中被告不适格问题

宋绍青

【内容摘要】民事诉讼原告所诉主体错误导致被告不适格。对错误起诉行为在程序法上应该如何处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造成诉讼主体在程序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实施错误的诉讼行为,并产生不利后果。本文通过实例论证了被告不适格,即原告所诉主体错误行为的责任认定及责任范围问题。

  【关 键 词】被告不适格 侵权责任 责任范围
一、 问题之提出

  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与否,在谁与谁之间予以解决才恰当或者有意义,这就是当事人适格问题 。被告不适格,是指被告对于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或者法律关系,不具有应诉的权能。通俗的讲,被告不适格,即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也即被告是被原告错误起诉,即被告与原告没有争议,也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也有当事人适格问题的内容,但是却未深入研究,应该说,当事人适格问题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中所共同面临的司法实践问题。美国民事诉讼规则专门对当事人适格问题做出规定。根据该规则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必须是与案件具有真正利害关系的人(Real parties in interst),有真正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对所提起的诉讼具有实体法上的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因法律关系理解错误、事实关系认识不清或者出于某些不正当目的,将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的非真正利害关系人作为被告人起诉,必然引起被告不适格问题,造成因原告所诉主体错误而使无辜的被告人遭受讼累的情况,这使无辜的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应有的侵害。

  为了免予败诉的危险,被告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财力应诉,这就会导致被告的财产损失,在涉及名誉权或商誉权的案件中,也会导致被告的精神损失。在被告不适格案件中,原告通常会败诉,但是被告人在经司法程序确认不应当承担责任之后,除了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外,其它费用如误工费、差旅费、律师费等,仍然只能由无辜的被告自己承担,这对被错误起诉的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为了弥补因被错误起诉而遭受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能否再起诉原告侵权,要求原告赔偿其因错误起诉而遭受的损失?

  二、问题之解决

  2001年6月8日《法制日报》第一版刊登了这样一个案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民事赔偿案件):作为原告的沈姓两姐妹向法院诉称,今年2月20日,王先生以她俩侵占其所有的安西路412弄某号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她俩立即搬出该房。一贯遵纪守法的两原告,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和法院传票后,邻居、朋友不明真相,纷纷询问,造成她俩巨大的心理压力。姐姐胆结石病发,无法上班,做水产生意的妹妹则为此事奔波于法院、律师事务所和房管所,损失了一个月的营业收入。此外,为了应诉,姐妹俩还出钱聘请了律师。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引起争议的房子既非沈氏姐妹的户籍所在地,姐妹俩也从未将房屋借给他人使用,更不存在她俩侵占房屋的事实。王先生发现告错了对象,于3月17日提出撤诉。沈氏姐妹认为,王先生在没有搞清楚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起诉,侵害了她俩的名誉权,给她俩造成经济和精神损失,故要求其赔偿损失13958元,其中营业损失8000元,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458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

  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因原告所诉主体错误导致被告不适格应否承担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一经媒体披露,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为此,有关专家分析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产生了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不构成侵权责任,应当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任何人只要认为对方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与对方发生争执,都有权以原告的身份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存在错误的问题。起诉的人或应诉的人是不是适格当事人,有的需要在诉讼进行中,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才能够查清楚,在没有查清楚以前诉讼程序照样进行,事实上已经承认他是当事人。法院审理案件时依法通知被告应诉,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分清责任,被告出庭是法定义务,因此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应由其本人负担。律师费不是必要的支出,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一定要请律师,被告请律师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费用应由被告自己负担,并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原告应承担被告因参加诉讼而造成的损失。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原告所诉主体错误的行为侵犯了无辜被告的合法权益。民法广泛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种权利,如果某行为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就是侵权行为。既然是侵权行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公民或者法人因他人的错误起诉而被动地进入诉讼程序,为了防止自己承担败诉责任,需要调查取证、聘请律师、参加庭审,而做这些事情既耗费时间,又耗费金钱,必然会造成损失。如果原告不予赔偿被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势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无法补偿,这对被告是很不公平的,特别是原告滥用起诉权无理缠诉致使被告造成的损失。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看,这将使人们对法律的作用产生怀疑,出现信任危机,必将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中认为“原告只要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与对方发生争执都有权起诉”,这是应予肯定的,但是当事人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这是站在国家根本法的高度,明确确立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该原则在基本法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也有体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可见,我国法律是不允许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从我国法律机制对原、被告合法利益的保护来看,目前的法律更重要的是对原告利益的保护,这是法律对原告与被告利益保护的失衡,法律发挥其调节作用,对二者之间进行协调,使其达到一种平衡。此外,第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不是必要的支出”,这种认识已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的客观实际。由于我国文化教育水平的限制,很多当事人没有能力把事实讲清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举证,而且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颁布、实施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当事人对此不可能全部掌握和运用。当事人如果缺乏参与诉讼的能力,举证不能或不利,很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特别是在专业性很强的案件中,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电子商务案件等,当事人根本无与此相适应的诉讼行为能力。而律师作为专业人员,有完全的参与诉讼的能力,律师知道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技巧,知道如何取证和正确使用证据,如何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聘请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是必要的,聘请律师的费用也是必须的,所以该费用应该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有其合理性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被告不适格,即原告所诉主体错误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种可归责的应受非难的主观心理状态,它通常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表现出来。如果仅仅根据行为人的外部行为而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体现出法律对行为人的惩罚与教育功能。过错具有法律上的非法性及道德上的应受非难性,法律和道德对有过错者做出否定的评价,并以此作为对行为人的特别警告和对社会公众的一般警告。

  过错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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