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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回顾与反思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23:4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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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通过细致入微的实地调查和定量分析,关注真实世界的行政法问题,逐步拓展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部门行政法研究。同时,在难以全面涉及行政法各论的情况下,要求我们要适当地扩张总论的研究领域,如对给付行政的关注,对行政公产的关注,对部门行政领域的行政程序与统一行政程序法典关系的关注等,从而实现总论与各论的互动。 日本著名法学家我妻荣曾言:“不伴随探究实现应有理想的法律学是盲目的,不伴随实际探究法律中心的法律学是空虚的,不伴随法律构成的法律学是无力的。”[77]愿以此语与行政法学的研习者共勉。 注释: [1]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1页。 [2]参见[德]阿·迈纳著,王路译:《方法论导论》,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6页。 [3]胡玉鸿著:《法学方法论导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页。 [4] [英]培根著,许宝湀译:《新工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3页。 [5]转引自[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22页。 [6] [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19页。 [7]文正邦著:《当代法哲学研究与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3页。 [8]杨奕华著:《法学方法论研究范畴之商榷》,载杨建华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编辑委员会编辑:《法制现代化之回顾与前瞻——杨建华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台北: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53页。 [9]参见皮纯协主编:《行政法学》,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0页;张剑寒著:《行政法学之传统研究方法》,载刁荣华编:《现代行政法基本论》,台北:台湾汉林出版社1985年版,第1页以下;林纪东著:《行政法》,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126-140页。 [10]参见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27页;葛洪义主编:《法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以下;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以下。 [11]如政治学,参见童国栋著:《试析政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几个原则》,载《探索》1997年第1期。 [12]参见[美]杰克·普拉诺著,胡杰译:《政治学分析辞典》,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85页。 [13]参见涂怀莹著:《行政法专题研究》,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3-6页。不过该学者则将方法论分为三个层次,第二、三层次分别为研究路径与技术,第一层次则应属于认识论的内容。 [14]参见郑永流著:《法学方法抑或法律方法?》,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六),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以下。不过,二者在功能上又有所重合,“形成新法律的法律方法在功能上也可以称为法学方法……”,第30页。如有论者就认为宪法学方法与宪法方法并无实质区别,参见郑贤君著《宪法学为何需要方法论的自觉?——兼议宪法学方法论是什么》,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 [15]参见胡玉鸿著:《方法、技术与法学方法论》,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1期。亦可参见林来梵、郑磊著:《法律学方法论辩说》,载《法学》2004年第2期。 [16]参见毕洪海著:《转型中的行政法学》,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2页。 [17]参见[日]铃木义男等著,陈汝德等译:《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18]如法国较早的行政法学教科书,由热朗多男爵于1829-1830年连续出版的5册《法国行政纲要》,即为一例。参见皮纯协主编:《行政法学》,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19]参见陈新民著:《中国行政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9页。 [20] [德]平特纳著,朱林译:《德国普通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21] [德]何意志著:《德国现代行政法学的奠基人奥托。迈耶与行政法学的发展》(代中文序),载[德]奥托。迈耶著,刘飞译:《德国行政法》,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页。该书原文由德国von Duncker & Humblot出版社于1895年发行第一版,1924年发行第3版,其后复于1969年再次印刷。 [22]有关德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可参见陈新民著:《德国行政法的先驱者-德国19世纪行政法学的发展》,载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页以下。 [23]参见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3页;张剑寒著:《行政法学之传统研究方法》,载刁荣华主编:《行政现代法基本论》,台北:台湾汉林出版社1985年版,第5页。 [24]其曾师从拉班德(Lanband),协助其进行学术研究,接受了拉班德的法实证主义思想,力图使行政法学理论化、数学化。此后的麦克尔(A. Merkl)、凯尔森(H. Kelsen)等人继承了这一思想,视“法律仅为实定的所立与之规范”,将行政法学研究范围,局限于实定法,凡社会学的、伦理的、政治的等考察,均排除不用,“它之所以称为‘纯粹’法理论,是因为它旨在集中认识法律本身,并从这种认识中清除一切不属于被恰当地确定为法律认知对象的东西。这就是说,纯粹理论旨在将法律科学从所有外在因素中解脱出来。这是基本的方法论原则。”从而创立了纯粹法学或规范法学的行政法学。 [25] See F. J. Goodnow, The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Gaunt, 1999. [26]参见[德]奥托·迈耶著,刘飞译:《德国行政法》,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27] [德]平特纳著,朱林译:《德国普通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28]参见翁岳生编:《行政法2000》(上),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108页;[德]拉德布鲁赫著,米健译:《法学导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2页;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2-274页。 [29]“有价值的单个研究是很多的,但行政法学也必须通过对其整体内容的系统研究和总结形成其特有的法律观念,以同这些原有的法律部门等同起来。”见[德]奥托。迈耶著,刘飞译:《德国行政法》,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2页。 [30]不过也有例外,如在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立法之时,便有如何纳入各论及如何确保各论之自由形成的讨论。而中国目前的行政程序立法讨论过程中,鲜有人讨论这一问题,这也正是受了传统方法论的影响。 [31]转引自[日]铃木义男等著,陈汝德等译:《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1页。 [32]陈春生著:《行政法之学理与体系(一)――行政行为形式论》,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10页。 [33] [日]和田英夫著,倪健民译:《现代行政法》,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17页。 [34] [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 [35] Chevron U.S.A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Inc.467 U.S.837 (1984)。关于该案的中文译名,有称“谢弗朗”的,也有称“切弗林”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此案确立了著名的谢弗林尊重原则,主张对行政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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