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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的程序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20:5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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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内容提要:在法定机关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为应对紧急危险,保护公共利益,行政主体往往会采取行政紧急强制措施。鉴于行政紧急强制措施可能对公民人权保障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各国通常采取一定的方式来控制行政紧急强制的实施。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就是一种有效的控权方式。许多西方国家在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关 键 词: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 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的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运用行政紧急强制权力,采取行政紧急强制方法时,需要遵守的步骤、方式、顺序、时限等。[i] 鉴于程序在控制权力滥用方面的重要作用,许多国家在通过立法为行政主体设定行政紧急强制方法的同时,也从保护相对人权利的角度规定了一些必要的程序。本文首先对部分西方国家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立法情况进行评介,然后对其行政紧急强制程序制度的特点进行分析,最后根据我国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部分西方国家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立法概况 1、美国对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规定 美国是一个比较重视通过程序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国家。在行政紧急强制方面,美国经历了一个从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不重视行政紧急强制程序到逐步重视行政紧急强制程序,并通过在相关的的紧急状态法中逐步地将宪法正当程序融入的方式。在2002年联邦政府委托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制定的《州公共卫生紧急权力示范法》(2002)中,对公共卫生紧急状态下,实施公共卫生行政紧急强制,运用强制隔离、强制体检、强制治疗等强制方法时应该遵循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比较详细的回答。在各州关于行政紧急强制的立法当中,特拉华州对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期间行政紧急强制隔离的程序规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该法第31章第3135条对强制隔离的程序作出了以下规定:其一,州公共卫生当局实施强制隔离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标准;其二,州公共卫生当局实施强制隔离必须申请司法令状;其三,法院应举行快速听证;其四,州公共卫生当局实施强制隔离应进行告知;其五,州公共卫生当局应向相对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设施;其六,州公共卫生当局应对被强制隔离人进行定期体检;其七,强制隔离的解除等。 2、澳大利亚对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规定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国家,对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立法主要由各州来立法。各州根据紧急状态的不同诱因与影响分类别对恐怖紧急状态下行政紧急强制的实施程序公共卫生紧急状态下行政紧急强制的实施程序分别作出了规定。在各个州关于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立法当中,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卫生法》(1997)关于强制隔离的程序、澳大利亚北部地区《反恐怖(紧急权力法)法》(2003)关于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的程序比较具有代表性。下面分别对其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卫生法》(1997)关于强制隔离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卫生当局应对社会存在危险的传染病进行认定;其二,卫生当局应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防控措施;。其三,卫生当局应根据法官授权实施强制隔离;其四,卫生当局强制隔离应遵守法定时限;其五,隔离期间应对相对人定期进行医学检查;其六,治安法院的审理。需要指出的是,该法对对物品实施行政紧急强制的程序与上述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相比,则要简单得多,除表明身份之外,没有什么程序性规定。 澳大利亚北部地区《反恐(紧急权力)法》(2003)针对恐怖紧急状态授予警察局长在恐怖紧急状态下,可授权一线警察人员实施包括强制搜查、强制管制、强制征用、强制进入房屋、强制扣押等在内的广泛的行政紧急强制权力。对于警察在代表警察局长实施行政紧急强制权力的程序,澳大利亚北部地区的反恐怖法除了规定警察应尽可能地尊重相对人的人格尊严与隐私权之外,仅仅在第39条规作了比较简单的规定:“警察在实施行政紧急强制之前或当中,或者实施之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向相对人说明行政紧急强制的理由以及警察的姓名、供职单位所在地。”。更为详细的程序要求,该法没有提及。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尽管紧急状态下,情况紧迫,应对紧急危险需要高效率的行政权力,但是这些国家还是对可能从保护相对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规定了一些必要的程序性规定。从这些程序规定可以看出,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规定能够根据紧急状态下对效率的特殊要求与对相对人权利保护的急切需要,努力通过实施程序的规定,来平衡行政效率与权利保障这两种看似冲突的关系。下面将对这些特点进行专门分析。 (二)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特点 从上述国家对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具有鲜明的特点,这些特点包括: 1、在程序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倾向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所谓程序立法的价值取向,是指程序立法时遵从的价值准则。[ii]一般而言,程序立法的价值取向常常在效率与权利保护之间进行决策,效率关系着公共利益,权利保护关系着相对人的个人利益。在平常状态下,二者之间的冲突并不严重,在紧急状态下,二者之间的冲突就变得十分严重。在紧急状态下,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立法选择什么样的价值倾向对于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权利保障有着重要的关系。一般而言,在紧急状态下,各国的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价值取向还是倾向于保护公共利益。这种价值取向在下述程序制度中表现出来。 第一,表明身份、说明理由的时间可以灵活掌握。在紧急状态下,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紧急强制时,常常会面对一些特别危险的情况,例如对恐怖嫌疑分子的搜捕当中,如果在对其实现有效控制之前表明身份,不仅可能会导致无法实现抓捕的目的,而且还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因此,许多国家在规定表明身份程序制度的同时,特别对灵活掌握表明身份的时间作出了规定,例如澳大利亚北部地区《反恐(紧急权力)法》(2003)第39条就规定:警察在执法时可以决定在实施前说明理由或者实施中表明身份、说明理由,或者在实施后表明身份、说明理由。 第二,申请令状的时间可以灵活运用。所谓灵活适用是指令状制度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表现在许多方面,例如,申请的时间既可以在实施行政紧急强制之前,也可以在实施行政紧急强制之后进行,不拘泥于固定的格式。这种特点使其能够适应紧急状态下的特殊形势的特殊要求。例如美国明尼苏达州法典(2003)第144章第 4195条第2款规定:如果州卫生部长认为事先申请令状造成的迟延将会严重地损害州卫生部长阻止或限制传染病或潜在的传染病进一步扩散的能力时,则可以直接实施隔离,而无须事先获得司法令状的授权。但是在实施隔离后的24小时内,州卫生部长必须向法院申请令状,申请程序与事前申请令状的程序相同。 第三,时限可以根据紧急状态下应对紧急危险的现实需要进行适当延长。在紧急状态期间,由于引发紧急状态的原因比较复杂,常常会出现反复,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需要行政紧急强制延期,不能及时解除强制。行政紧急强制行为的延期,尤其是对人身自由限制性的强制行为的延期,例如强制隔离的延期,对相对人人身自由的影响比较大,因此应慎重考虑。许多国家的立法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有的国家的时限规定还体现了比例原则、尊重科学的理念,根据行政紧急强制种类的不同确定不同的时限,在确定是否应延期时重视专业人员的意见,并确定了延期的次数、最长时限。例如,美国亚里桑那州法典第38—789条规定:在强制隔离期限到期以前,行政当局应向法院申请延期。如果法院认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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