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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的程序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20:5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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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紧急强制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等。维多利亚《卫生法》(1958)第121条第1款规定:卫生部长对相对人实施即时隔离时应以书面形式发布临时隔离命令,命令应注明:①卫生部长为什么认为A相对人患有传染病或者接触过传染病并因此而可能被传染;并且B相对人有可能造成被传染并造成传染病扩散;而这将对公共健康造成严重的威胁;②要求相对人接受强制体检与医学检测。该法第6款规定:如果卫生部长发布正式隔离命令,该隔离命令应包括下述内容:相对人所患传染病的名称;患病相对人的姓名与身份;如可能,注明健康咨询人员的姓名;如可能,注明隔离的期限;如可能,注明检查、检测或咨询的类型;如可能,注明限制自由的行为的名称。日本《行政程序法》(1993)第13条第3款规定:“行政厅在作出不利处分的场合,除因紧急而无暇出示理由外,对不利处分的接受者,须出示构成该不利处分根据的理由。但是,当因紧急未出示理由时,应在处分后一定期限内出示理由。”例如澳大利亚北部地区《反恐(紧急权力)法》(2003)对就规定:警察在执法时可以决定在实施前说明理由或者实施中说明理由,或者在实施后说明理由。 从上述对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出,有些国家为了在紧急状态下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尽可能地对人权实行保护,设计出了能够灵活运用程序。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三)确立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理由 在紧急状态下,在现实对效率的极为迫切的要求面前,这些国家的立法还设计这些程序,对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对效率与公正进行协调,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 1、强烈的权力制约观念。权力需要制约,否则就会滥用。制约权力的方式有多种,如事前的制约,事后的制约,现代的法律程序只不过是弥补现有权力制约机制的不足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事中制约机制,如果没有权力制约的社会意识,现代程序是无法产生的。 2、强烈的人权意识。人权意识发源于西方,因为在西方人看来“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固有的紧张关系” ,[v] 因而人权指向的对象就是国家、政府与公权力的行使者。只有这样的人权意识普遍地为民众所认同,为维护权利而制约权力的思想才会真正地拥有社会基础。如果没有强烈的人权意识,就不会有通过程序约束行政权力的社会需要。 3、对程序的认识全面、客观。首先是立法者认识到在程序与效率之间并不存在对立关系。对此,韦德的一番论述也许更有说服力:“自然正义原则促进效率而不是阻碍效率。……不怀偏见并适当地考虑了受影响的那些人们的意见而做出的决定,将不仅更可接受而且质量也会更高。正义与效率并性不悖,只要法律不要过分苛刻。[vi] 其次,立法者认识到程序是可以灵活适用的。现代行政程序本身只是控制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到底将其设计在行政紧急强制实施之前,行政紧急强制实施当中,还是在行政紧急强制实施之后,应根据行政紧急强制本身的特点与当时的具体情境而灵活设计,不应一味地坚持将程序义务设置在行政紧急强制实施之前或实施当中。 (四)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功能 制定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将会在现实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vii]: 1、对行政紧急强制权的滥用进行有效地控制。在诸多的控权机制中,程序是约束行政紧急强制权、防止其滥用的重要方式。原因如下: (1)程序对实施行政紧急强制的适用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条件对行政紧急强制权是否发动起着一个门槛的作用。首先,适用条件是关于是否应发动行政紧急强制权的事实标准,满足这个标准行政机关就应该立即启动行政紧急强制;不符合这个事实标准行政机关就不能启动行政紧急强制。其次,如果法律、法规对事实条件的规定也为社会所知晓,那么,行政机关在判断是否应该启动行政紧急强制时就会审慎地对各种情形进行判断,以尽可能地保证行政紧急强制的实施拥有客观的事实依据,而无须担心由于证据不足被法院撤销、确认作为违法或者不作为违法。由于公众、有权监督机关都会根据自己了解到的事实对行政紧急强制行为是否应该发动作出判断,这当然就会对行政紧急强制权的随意启动形成一种有效的约束。由此可见,适用条件可以起到对行政紧急强制权的约束作用。 (2)程序中的说明理由程序性要素是控制行政紧急强制权的又一重要机制。说明理由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紧急强制的同时或者开始以后,向相对人说明实施行政紧急强制的事实条件,法律依据等。如果是具有时间持续性的行政紧急强制例如强制隔离,还应该说明隔离的起止时间,隔离的处所等。说明理由既是对相对人人格的一种尊重,使其了解自己为什么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或财产自由;同时还是相对人提起救济的必要条件。这种制度安排对行政机关来说无疑是一种约束与提醒。例如,加拿大联邦安大略省《健康保护与促进法》第22条第4、5款对强制隔离后说明理由作出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应向被紧急强制隔离的相对人告知具体要求、紧急强制隔离开始的时间或者时限、实施紧急强制隔离的理由等;如果在向相对人进行告知时没有说明紧急强制隔离的理由,紧急强制隔离行为对相对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3)程序中的司法令状制度更具控制作用。因为,司法令状要求行政机关如要实施具有人身或财产限制的行政紧急强制行为,应在实施行政紧急强制之后迅速向法院提出令状申请,如果法院经过审查对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紧急强制行为不予批准时,相对人将会立即得到释放;如果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紧急强制后不及时提交令状申请,经过一定期限(通常为24小时——72小时)后,相对人也应被立即释放,恢复自由。这种制度在维护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紧急强制权方面作用巨大,因而在英美国家得到普遍的采用。例如,加拿大联邦《隔离法》(1985)第12条规定,隔离官对怀疑患有传染病的相对人初次隔离不能超过48小时。在48小时之内,行政机关必须向法院提出令状申请,请求法院对紧急隔离的合法性进行确认,除非行政机关很快将相对人释放或者在48小时内确认相对人已患有需隔离的传染病,否则将先前采取的强制隔离立即失效,相对人应被立即释放。无论是适用条件制度,还是说明理由制度,或者是司法令状制度,这些程序性制度对行政紧急强制权的运用来说,都是一种有效的制约机制。正是这些(还有其他一些)控权机制的存在,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中有效地防止了行政紧急强制权的滥用。 2、保护相对人人权。行政紧急强制权运行失控,行政紧急强制权滥用的另一面就是相对人的权利被随意地侵害。就引发行政紧急强制的诸多突发社会性危机而言,相对人的权益在危机当中是极其脆弱、飘忽不定的,也是极易遭受行政机关侵害的。因为行政机关天然地具有公共利益至上的倾向,相对人的权利在行政机关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义而实施行政紧急强制时时常被忽视甚至是被漠视,有时既难以引起社会公众的同情,也难以受到行政机关的重视。在专制型社会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更是如此。因为,在那些时代,公众仅仅是国家权力的客体,是供统治者任意压榨的对象,其生命、健康是可以任意蹂躏、践踏的对象。在危机期间,统治者的最高目标是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威胁,为了统治者的利益,无须遵守任何制约权力性质的程序,就可以将相对人随意地隔离、流放,甚至是采取其他极端措施,例如焚烧、投海等等。从上述分析可知,无论是行政紧急强制的说明理由,还是司法令状制度等,都是对相对人权利的有效的程序性保护措施。正是这些具有正当性的程序才使得无比巨大的行政紧急强制权能够被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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