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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的程序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20:54   点击数:[]    

相对人所容忍。也正是这些充满着正当法律程序理念的程序制度有效地保护着相对人的人权。

  3、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宝贵资源。行政紧急强制是因为社会中出现了紧急事状态,非常规措施不足以应对时才被启用。在紧急状态期间,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至关重要。其行动的效率直接关系着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无论是防汛抗洪,还是地震灾害时应急援救,还是疾病蔓延时的疫情防控,效率就是一切。没有效率或者是低效率带来的负面效应在2003年中国“非典”疫情爆发的前期体现得最为明显。与效率同样重要的是危机期间行政机关可以支配的资源总是有限的,而且有些资源对于战胜危机又是极其宝贵的。但低下的行政效率一方面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又会加剧危机,从而使战胜危机需要付出更多的资源。由此可见,效率的提高与资源的节约之间是存在着正比关系的,提高了行政效率,就能节约资源,使行政机关利能够从容地应对危机。合理的程序设置将有利于提高行政紧急强制的效率,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紧急强制程序规定的法律要件、事实要件以及责任豁免条款等有利于消除行政机关在危机中相互推诿、扯皮。危机或者紧急危险一般并不是突然爆发,而是有着其爆发的征兆。行政机关作为专业管理部门,其在信息汇集、专业知识等方面的优势是可以及时发现这些征兆的。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常常借口对事实状态判断不准、担心承担法律责任等心理常常使得其不能及时实施行政紧急强制,这无疑降低了行政紧急强制的效率。而行政紧急强制程序中对实施行政紧急强制的事实要件、法律要件以及责任豁免等方面的规定则使得行政紧急强制的主体明确,事实明确,责任明确。一旦条件具备,法定主体无须扯皮,无须犹豫,无须担心,就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反应,否则就是不作为,就是渎职,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紧急强制程序规定的各种时限以及法院的审查机制等有利于提高效率,节约资源。美国特拉华州法典第31章第3135条规定:在紧急强制隔离后,行政机关应在 24小时内向法院提出令状申请。如果相对人已经被封锁或隔离,法院应在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后的72小时内批准进行听证。这种对强制隔离的相关时限的严格而紧凑的规定,一方面是保护相对人权利,使其及早获得自由;另一方面也是出于节约资源的考虑。因为超时限的强制隔离或观察所引发的费用无论由谁来承担,都是对资源的浪费。法院审查机制也有此方面的作用。因为法院审查后如认为强制隔离显然没有合理的依据,完全是捕风捉影的猜测时,可以拒绝发出令状,相对人将因此而及时被解除隔离,资源相应地也得到了节约。

  (3)行政紧急强制中的上诉权利等方面的规定也有利于提高效率、节约资源。定期的医学检查可以使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应继续被强制隔离早日作出判断。明确规定相对人的上诉权利,还有利于法院对强制隔离是否应继续实施进行审查。这些制度安排无疑都对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节约资源起到推动作用。为此,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美国特拉华州第31章第3135条规定:被隔离的相对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请求举行听证,针对的内容是对继续实施的隔离的合法性。法院在收到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在72小时内举行听证(不包括周六、日及法定假日)。在法院举行的听证会上,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向法院以明确而令人确信的证据证明继续实施的封锁或隔离是因为相对人存在着向他人传播具有严重后果的疾病的危险。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灵活、合理的程序并不会降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紧急强制的效率,相反,它能够巧妙地协调公共利益与相对人人权之间的紧张关系而提高行政紧急强制的效率。具体来说,我们在完善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制度时,也应当看到,行政紧急强制的设定和运用的具体问题,还需要做进一步深入的研究,例如,对实施行政紧急强制的程序,只应规定最低限度的公正程序;将行政紧急强制的方法作出大致的分类,对不同的紧急危险适用相应的行政紧急强制方法,对不同的行政紧急强制实施方式设定不同的程序,例如可以将针对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紧急强制措施设定必要的表明身份、说明理由等程序,并允许一线执法人员可视情况灵活运用等。通过上述方面的完善,以增强行政紧急强制的合理性的程度。

  注释:

  [i] 冯军著:《行政处罚法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93页。

  [ii] 王万华著:《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国法治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iii] 参见胡锦光著:《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5页。

  [iv] 参见杨解君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232页。

  [v] 姜峰著:《多元世界中的人权观念》,载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2卷第14页。

  [vi] [英]威廉·韦德,徐炳等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4页。

  [vii] 章剑生著:《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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