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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要求平等对待权初探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9:19   点击数:[]    

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成熟的理论、原则和制度保障。美国关于平等保护首先体现在宪法修正案第14条的规定:“”无论何州不得对其管辖范围之内的任何人拒绝法律的平等保护。“该条的规定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有约束力,要求平等的对待行政相对人。

  为了使法律规定的平等保护的原则得到切实的遵守和执行,美国形成了成熟的法律平等保护的分类理论。该理论认为法律平等保护的实质是一个分类问题。因为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有一个范围,必须划出一条界线,只有在界线以内的人能够享受法律所给予的权利,和负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界线以外的人没有这种权利和义务。法律平等保护原则所禁止的不是法律的分类,而是法律的不合理的、武断的或专横的分类,任性的或专横的分类,违反法律平等保护原则。[27]美国在长期的法治实践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关于平等保护和平等保护分类的原则,涉及到政治、种族、刑事司法等各个方面。并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不能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目前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形式意义上的正当法律程序,主要表现为程序规则的约束。二是实质意义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它要求“法律不仅仅是使法律实施的程序,而是法律的目的——公正、合理、正义。”[28]尽管条文中没有提到平等保护,然而正当法律程序和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共同出于公平观念,正当法律程序没有明白提到禁止歧视,然而不平等的待遇没有合理的根据时,可能因此成为违反正当的法律程序而获得救济。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行为时不致违反平等保护的原则,美国借鉴法院的遵循先例制度,也建立了行政行为的先例制度。“行政机关对于情况相同的问题必须做出情况相同的处理,否则办事不公平。当然,这样的提法不要求行政机关象法院一样,受遵循先例原则的拘束。因为行政事情变迁迅速,行政机关的政策和决定必须随时调整。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也不能随心所欲,朝令夕改。行政机关变更先例时必须说明理由,没有任何理由而不遵守自己的先例,是专横和任性的表现。”[29]

  对于平等保护原则的救济,美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救济制度和程序。美国针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及法律,有严格的司法审查制度,由普通法院来进行,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适用一般的诉讼程序。如果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要求平等对待权,若认为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可以向普通法院提起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若认为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宪法诉讼。

  从美国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启示,可以作为我国立法和制度保护行政相对人要求平等对待权利的借鉴:

  1、重视平等原则、平等保护理论的研究。成熟的法学理论可以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防止立法的超前或滞后所带来的负面作用。美国的平等保护的理论随着社会的进步一直处于一种不断的演绎的过程之中,并直接推动了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实践活动。同时对同等情况分类理论的研究为平等保护的立法提供了最直接的法理基础。

  2、重视行政行为先例的约束作用。前文已经提到了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遵循,就是要受行政先例的约束。行政行为的先例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先前行为,是行政机关从事相同行为的一种看得见的标准,可以有效的防止任意和专横。应该加强对行政先例的整理和汇编,方便行政相对人的获取和查阅。

  3、重视正当法律程序的作用。美国行政法特别重视程序的作用和价值,美国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说过:“行政法更多的是关于程序和补救的法,而不是实体法。”[30]程序可以使正义不仅是正义,而且是看得见的正义。在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平等对待权的保护中,程序会让行政相对人对自己受到的平等对待有一种认同感和权利得到重视和实现的归属感。

  (二)我国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平等对待权的保护和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平等对待权的保护和救济在立法和制度保障上已经取得不小的进步。在宪法和许多行政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平等保护的规定。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的规定为行政相对人要求平等对待的权利提供了坚实的宪政基础。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行政法律、法规一般都体现了平等保护的精神有的还具体规定了平等保护的规范。如《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的更为明确:“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行政相对人要求平等对待权的救济除了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以外,制度化的救济方式主要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应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在这些规定中都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平等对待权的司法救济。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平等对待权的侵犯,成为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之一。

  虽然我国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平等对待权的保护和救济在立法和制度两个层面上都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和国外行政法制成熟国家相比较,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1、 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的完善

  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行为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平等对待的案件,绝大多数是由于对“同等情况”的理解和分类不同所造成的。我国在立法中应当借鉴美国平等保护分类的理论,由于社会关系是纷繁复杂的,不可能对每一个情况的分类都有明确具体的标准,但应该确立一些分类的基本原则,避免分类时的武断和专横。对不同情况的分类要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之上。“归类必须合理而非任意,且必须基于和立法目标具有缓和实质关系的某种区别,从而使所有处境类似的人都获得类似的处置。”[31]

  从立法技术上来讲要充分听取不同情况的人群的意见,在分类标准的确立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一些专业技术方面的内容,尤其应当听取专家的意见。如在公务员体检标准的立法中,有那些疾病的人可以被录取为公务员,那些人不可以被录取为公务员,就应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特别是医学专家的意见。在必要的时候应该召开立法听证会,可以有效的避免一些分类标准的不适当。如果制定法规范的内容对公民的权利进行限制或为公民设定义务的,应该尽可能的举行听证会,听取公民的意见。《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已经对立法技术的完善用相当多的条文予以了充分的关注,明确的规定起草行政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重大、疑难问题的,有关部门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有关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32]

  对分类标准的确立应该受正当法律程序的制约,应该充分借鉴美国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我国立法在确立分类标准时,不仅要遵循多数决原则保障多数人的意见,同时也要尊重少数人的意见,防止多数人的暴政。

  2、制度完善

  行政相对人要求平等对待权是以某种基础的权利存在为前提的,因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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