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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要求平等对待权初探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9:19   点击数:[]    

了自身利益的实现。但是行政相对人要求平等对待权从性质上讲属于私人公权利的范畴,与单纯的私权利的目的诉求并非完全相同。单纯的私权利的实现并没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权利的行使主体基本上完全为了个体利益的实现,如公民的民事权利的实现,只要是合法的民事权利,往往不考虑公共利益的因素。

  行政相对人要求平等对待权实现的过程中就可能出现以下的结果,行政相对人的一个个体在向行政机关主张平等对待的权利的时候,可能是从个体利益的立场出发,但是其结果可能对众多的行政相对人产生影响,满足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从行政机关的角度分析,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后,虽然对以后类似的行政决定并没有普通法系判例的性质,也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行政机关在此之后做出行政行为时要受自我拘束原则的约束,这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是巨大的。因而有的学者明确的提出:“私权,主要是为保护作为权利主体的私人利益(多半是经济性利益)而予确认的,其发生、变更和消灭,根据私人自治的原则,一般委任给私人的自由意志。而私人公权,不仅是为保护权利主体自身的个人利益而赋予的,而且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说主要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确认的。”[21]

  (二)、行政相对人要求平等对待权的功能

  1、直接约束行政权力的运行

  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有自我膨胀的趋势,为防止行政权力的失范和滥用,必须给予适当的约束。特别是随着社会快速变化和发展,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适应迅速变化发展的需要,及时的作出反应。因此法律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并不能完全规定行政行为的适用情形、方式和结果,而授予行政机关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权力的适当约束就显得更为重要。

  为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形成了相关的原则和制度,以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首先要遵循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即行政权力行使的动因应当符合法律赋予该权力的宗旨即行政目的,不能动机不良;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依照正常人的经验、知识和理解水平考虑或不考虑某些情形——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不考虑不应当考虑的因素;行政权力行使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理性。其次还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制度约束,包括权力机关的约束,行政机关自身的约束和司法机关的约束等。这些约束制度从本质上讲都是权力对权力的约束,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权利对权力的约束作用。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2]由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者对行政权的制约中并没有自身利益的直接实现,因而其对行政权的制约就可能失去全力进行关注的动力。行政机关自身的约束制度,如上级行政机关的制约等,由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权力因素和“自己做自己法官”的可能性,难免会对监督的效果产生影响。而行政相对方制约行政权则是为了自身利益的实现,因而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在具体的行政行为过程中会尽自己的最大的努力防止行政权力的不当或违法的行使。

  行政相对人要求平等对待权对行政权力的约束突出的表现为行政机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法律事实的认定上。行政相对人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必然会关注与自己相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处理,在有不同的认定时,行政相对人会一适当的方式提醒行政机关予以关注,虽然对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但会促使行政机关对待类似的情况必须慎重的做出处理决定。而且可以通过事后的司法救济对行政行为进行制约,如果行政机关对相似的法律事实作出了不同的认定,或者对同一法律条文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和适用,法院就会根据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做出撤销或变更的裁决。

  2、促使行政机关自觉遵循禁止行政恣意原则和行政自我拘束原则

  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要求平等对待权的实现,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过程中一般要遵循禁止行政恣意原则和行政我拘束原则,这也是行政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

  禁止行政恣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其合理的、充分的实质的理由,与其所要处理的实施状态保持适度的关系。所谓恣意就是欠缺合理的、充分的实质理由。它不仅禁止故意的恣意行为,而且禁止任何违反宪法上基本精神以及事物本质的行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解释禁止恣意原则建立下述著名公式:如果一个法律上之区别对待或相同对待不能有一个合乎理性、得自事物本质或其他事理上可以使人明白之理由,简单的说,如果该规定被认为恣意时,则违反平等原则。[23]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充分并适当的考虑所应当考虑的因素,必须摒弃不应当考虑的因素。任何无充分的、合理的理由而做出同等情况不同等对待的行政行为的,都是对禁止行政恣意原则的违反,“平等权即是要求‘恣意禁止’”。[24]

  但是“仅依靠禁止恣意,还不能充分保护私人的平等权,为了填补这种权利保护的欠缺,行政自我拘束的原则便成为必要。”[25]所谓行政自我拘束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于做成行政行为时,对于相同或具有同一性的事件,如无正当理由,应受行政先例或行政惯例之约束,而为处理,否则即违反平等原则。但是不法的平等是被排除的,当法的拘束与平等处理间有冲突或歧义存在时,应以法的拘束为优先,违法的行政先例并不能成为平等原则的基础,也就是说:没有不法的平等,也没有一个要求重复错误的请求权。否则行政机关便可有意的或无意的透过违法的行政先例而排斥法的适用或变更法的适用。[26]在强调依法行政的现代国家,行政自我拘束原则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为,社会关系处于纷繁复杂的变化之中,将行政的所有行为形态全部置于法律羁束之下是无法实现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不仅存在而且成为必要。

  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并不是机械的要求后来的行政行为与以前处理同等情况的行政行为一定要相同,因为行政行为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随着行政事务的变化,行政行为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但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符合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3、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认同感,自觉地配合、服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对等的,行政机关处于管理者的优越地位,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的对象。行政机关相对行政相对人拥有管理权、强制权、制裁权等。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容易使行政相对人在内心产生一种不平衡,甚至抵触的冲动,特别是在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的行政行为中,这种抵触可能就更为明显与直接。

  在具体的行政行为过程中若行政相对人同等情况获得和其他人同等的对待会有效的消弥内心可能的抵触,主动的配合行政机关的行为。因为行政相对人会因为受到了和别人一样的对待而增加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并出于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的信任获得一种内心的认同。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会使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也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防止行政资源的浪费。

  三、行政相对人要求平等对待权的保护和救济

  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平等对待权进行保护是各国保护人权和行政法治的重要内容,各国在行政法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纷纷规定了平等对待相对人的内容,同时不断完善行政法的各项制度以保证行政相对人要求平等对待权利的实现和救济。有的国家如美国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已经相当完备,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平等保护的制度及其启示

  美国对于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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