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行政法
   行政程序法之参与原则研究      ★★★ 【字体: 】  
行政程序法之参与原则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8:09   点击数:[]    

自己是作为非选择性参与主体的地位,所以还需要依法行使职责,秉着服务行政的宗旨,积极为相对人创造进行有利选择参与的条件。

  3、参与之限制

  法律解决社会存在的矛盾纠纷不是万能的,行政权作为公权力有效运作也是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的。因此在所有的行政程序中追求无限制的参与是不现实的,只有可能追求参与概率的最大化。事实上,参与的广度与深度一直是个变量,而对参与的时空限制也是一个变量。行政程序在注重追求公民权利模式的同时也不可能放弃对行政效率模式的追求,如今作为一个明智的政府往往采取两者兼顾的模式。因此对参与原则立法实践实行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如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治安处罚不听证的规定就是一个明证。

  (四)参与方式

  1、参与程序的启动方式

  (1)通知方式由行政主体依职权进行启动。当行为涉及到当事人利益时,而且能够得知当事人身份资料时,行政主体应当及时将程序的启动及有关的情况告知该当事人,以便其及时答辩或举证。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的通知形式,告知当事人参与。而且应以书面为原则,也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邮寄、电报等,但应以口头为例外。同时法律另有规定不予通知或通知将会妨碍具体措施实施的,可以暂不予通知,待障碍消除后再另行通知。

  (2)申请方式由当事人申请启动。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具体表现为请求阅览卷宗和相关资料,进行答辩和举证等;行政主体同意当事人参与的,应当告知其举证和答辩等项权利;如不同意的则应当说明理由,但对当事人申请举证或答辩,陈述理由等不影响行政效率的申请,行政主体不得拒绝。

  (3)两者兼顾方式 即双方共同启动,一般由法律明文规定。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告知当事人参与权而后由当事人的申请程序才能启动,或当事人申请后由行政主体的通知程序才启动。这种模式必须有双方的共同行为方完成一个参与目标的实现。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

  2、参与程序的实现方式

  参与程序的实现方式主要有:听证过程中的陈述意见与申辩方式、协商方式和表决方式三类。对于听证中的陈述意见与申辩方式在前文已有阐述不再赘言。

  协商是指在行政权力运作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双方在相对平等的情况下进行积极的磋商,在尊重双方的意志下达成协议,从而完成行政管理目标的一种方法。这种方式在新型的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等领域中运用得比较普遍。

  表决方式是随着服务行政的兴起而为社会逐步重视,公众参与的一些对自身有密切关系的行政管理活动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入,政府将其行动的决定权交给社会公众,由社会公众来决定是否进行某一行为。这种方式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领域运用的比较普遍。

  (五)参与时间与次数

  对于利害关系人参与时间,法律有规定的依法律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再行政行为作出决定之前的任何合理时间内提出参与请求,行政主体在不影响行政效率的前提下应及时予以答复。也就是说,在行政行为的启动初始阶段、运作过程阶段、事后救济阶段都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参与,如无法律特殊例外规定。

  当事人参与的次数法律虽无限制,但利害关系人应当合理行使,不可滥用参与权。

  (六)参与场所

  为了实现程序的实质正义,行政相对人且能够实质性地参与到行政程序中,场所起着关键作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行政主体机构所在地。 (2)行政行为发生地。 (3)行政主体指定地点。场所是行政相对人参与活动的空间范围,对行政相对人的参与起着重要作用,若能让行政相对人充分选择最佳地理位置,对参与原则效果会产生的积极意义。

  (七)参与原则实现的保障机制:

  1、参与主体自我保障

  作为行政相对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具有积极主动的参与意识,特别是遇到涉及基本权利的不利处分之时,更加应当主动参与行政权力运作过程中。这种自我保障机制除了自身努力之外,还应当借助相关利益团体的集结推动,从而形成一个支撑的后盾。随着民主社会不断发展,自治领域范围随之不断扩展,各种自治利益团体也不断增加。作为市民社会中个体的公民分属于各自社会自治利益团体,公民往往可以得到一定外在支持,毕竟个体力量较弱小,这样可以增强与行政权抗衡力度。最为典型数美国的公众参与的协商式规则制定程序。[37]

  2、外在制度保障

  行政参与原则最终实现必须有相应的外在保障机制。司法审查制度就是这种机制的典型,行政参与的保障必须要有与行政权相对应的的权力来与之抗衡,这可以说是一种的硬性保障机制。在权力分立和互相制约的国家,对于这一点作的比较好。如美国比较完备的司法审查制度,法国也有对行政行为进行监控的制度,而我国在这一方面作的还很不够,司法审查制度还很不完善,审查的范围十分狭窄,加上我国多年来形成行政权的显赫地位,司法审查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对行政权的控制作用。因此,尽快完善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保证行政参与的重要条件。另外我国还存在“议行合一”宪政体制下的人大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监督制度。

  五、参与原则的立法思考

  (一)域外[38]参与原则的立法现状:

  我们可以说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立法,也许它可以做到不以成文行政程序法典来直接规定或体现其原则,但它不可能做到回避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而直接确立行政程序法的规范。由于各国的法系体例、立法习惯及立法技术的差异,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表现方式有两类[39]:一类是成文方式,即通过行政程序法典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如奥地利、美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德国、日本、中国澳门地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等;另一类是非成文方式,即通过判例或法理确立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如英国、法国等。

  而作为参与原则主要通过两种表述形式[40]:1、一种是“规定式”,即行政程序法典在具体条款上直接表明行政程序的参与原则,通过基本原则来统领具体制度:如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二章为“一般原则”,其中就规定了参与原则;澳门特区《行政程序法》第二章也在“一般原则”中规定了参与原则。我国行政立法研究组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也在第一章“总则”部分拟规定参与原则。2、另一种是“体现式”,即行政程序法的并未直接规定参与原则,而是通过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来体现参与原则内在的规定性。例如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虽然没有表明其基本原则是什么,但该法所规定的行政立法制度、行政调查制度、情报自由制度、会议公开制度、行政听证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等,均体现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德国、瑞士、日本、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家也是如此。这些法典主要都通过规定了陈述申辩、听证等具体制度诠释参与原则的精神内核。

  大陆法系国家秉承成文立法的传统,在行政程序法典中依职权原则基础上大多增加利害关系人参与内容。这为当事人主张权利保护其合法利益提供了机会。除了前述的葡萄牙、中国澳门地区对参与原则作出具体的规定外,奥地利1992年《行政程序法》第37条规定:“调查程序的目的在于认定处理行政案件所需要的事实,并且给当事人提供主张其权利或者法律利益的机会。”都说明了参与原则及其基本理念的立法落实工作方兴未艾。

  与其他基本原则的立法现状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关于我国农民制度性政治参与的法律思考

  • 下一篇文章:司法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构想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行政程序法之参与原则研究”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行政程序法之参与原则研究”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司法对体育行会内部纠纷的干预
  • ››海峡两岸《国家安全法》比较研究
  • ››完善行政确认判决之若干思考
  • ››行政明确性原则初探
  • ››刍议起诉不停止执行
  • ››论行政规划
  • ››论公共利益
  • ››对行政法上“假契约”现象的理论思...
  • ››论政府采购的性质
  • ››作为行政诉讼“通道”的功能性概念...
  • ››行政程序法之参与原则研究
  • ››行政程序证据制度几个问题研究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