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 |
|||
|
|||
按字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
按声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W | X | Y | Z | 数字 | 符号 |
|
![]() |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 → 论文中心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 |
|
|||||
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20年的回顾与展望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7:16 点击数:[] ![]() |
|||||
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王锡锌著《再论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精神》,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 沈岿著《试析现代行政法的精义-平衡》,载《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 目前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的不同认识,还只停留在“主张和观点”上,尚未达到“思潮与流派”之水准。从总体上来看,有关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尚存在诸多欠缺之处,具体表现为有浅述而无深论,观点虽多却少争辩与反驳,(注:虽然也有学者发表了对平衡论等进行批评、质疑的一系列文章。如郭道辉等著《市场经济与行政法》,载《行政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 武步云著《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公共权力论》,《法律科学》,1994年第3期等。 )理论思考过于简单化和绝对化。(注:杨解君著《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的评析》,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 该文章本身的理论思考就比较简单化和绝对化,貌似争鸣,实则较多“破”,欠缺“立”,缺乏系统严密的逻辑思维和深入研究。) “平衡论”者强调指出:行政法的平衡状态是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形成的兼容非对等性的权利抗衡状态,是行政法的最优化状态;平衡同时是实现行政法最优化状态的一种方法,在行政法立法、解释及适用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平衡论是有关行政法本质的理论体系,由最基本的理论主张和一系列关于行政法基本理论问题的观点组成。(注:罗豪才、甘雯著《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 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经过一段时间的较量,尽管对平衡论的批评和质疑中不乏真知灼见,(注:例如,皮纯协、冯军著《关于“平衡论”疏漏问题的几点思考》,载《法学家》,1998年第1期。)但是, 平衡论似乎已为行政法学界相当一部分学者认可。这种观点听起来仿佛不错,它反映了要求公平、公正、平等的现代行政法精神。然而,这种观点忽略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根本差异性,忽略了现代行政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根本目的。因此,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有待于学者们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2.研究领域展开不够,科学的学科体系尚未最终形成。行政法学界对行政程序的必要性、重要性已达成共识,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制定行政程序法,制定什么样的行政程序法。有人主张应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注:皮纯协、吴德星著《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过程、现状及其改革趋势》,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6期。); 有人主张应先制定几个不同的单行法以解决当务之急,在实践的基础上再考虑是否制定统一法典。(注:陈建福著《制定行政程序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无论如何, 下一阶段我国行政法治建设除了对已取得的成果继续予以巩固和深化外,应将重点转向长期为人们忽视的现代行政程序建设,在行政法的各个实施阶段上建立各种行之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保障机制,以解决目前行政法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立法与法的实施相脱节的问题,消除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过程中的头重脚轻现象。(注:张庆福、冯军著《现代行政程序在法治行政中的作用》,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此外,关于行政行为的研究,尚有许多方面需要展开。例如,对行政行为一般原理的研究,包括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成立、生效及其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的作为、不作为以及与民事行为的区别等,尚需要进一步探讨。对行政行为具体制度的研究,包括行政执法行为(市场经济对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的环境及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等)、行政处罚与行政刑罚的关系(这方面的研究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行政处罚原理的充实与完善、行政复议(尤其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行政复议中终局裁决,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国务院在复议制度中的地位,管辖的合理配置等问题)以及行政裁量权(长期以来缺少对行政越权概念的充分讨论,甚至于以讹传讹,人们普遍习惯于称行政裁量权为“行政自由裁量权”,为该领域的进一步加深研究设置了障碍)等问题。 3.缺乏深入讨论的空气,学科队伍的总体素质亟待提高。对行政法学的研究,既要植根于深厚的行政法律文化氛围,又要贴近生动活泼的行政法制现实。同时还要形成深入讨论,相互磋商的氛围,在讨论中发现问题,在磋商中提高自己,并不断探索新的研究方法。 例如,关于行政诉讼的性质,有人否定其控制行政权的性质,否定其平衡利益的属性,主张行政诉讼法“是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真正体现公共利益的法”。(注:叶必丰著《公共利益本位论与行政诉讼》,载《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95年第6期。 )这种观点便难免带有极大的片面性。有的学者指出,行政诉讼具有多重性质: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行政救济制度;行政责任制度;行政法制监督制度。(注:姜明安主编《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调查报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22页。)这样的分析才是较客观的。然而,学界并未就此问题展开很好的讨论,学者各持己见,依然停留在“观点、主张”的水准。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主要集中在抽象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规章的可诉性。尽管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规章的可诉性达成较为一致的共识,但许多有关审查行政规章的设想都难免简单化的弊端。缺乏深层的法理上的架构。(注:如崔卓兰著《行政规章可诉性之探讨》,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此外, 关于行政处分的可诉性还存在较大的分歧,(注:如靳学英著《行政处分可诉性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对级别管辖的认识也出现了不同的见解。 (注:参照李季著《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几个问题之我见》,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3期。)关于举证责任及行政诉讼的证据问题等, 也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观点。(注:参见王如铁、何祥著《对完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思考与建议》,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1期。 姜小川著《行政诉讼中举证制度若干问题之研究》,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 )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当然应加大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为改善行政诉讼现状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加强立法工作,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审查内容;强化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注:参见张志勇著《试析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及对策》,载《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同时,学科队伍的总体素质亟待提高,也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二)行政法学研究的课题 在目前和未来一个时期内,本学科应集中研究如下重大基础课题:(注:本学科今后重点发展方向应集中于下述几个方面:其一,加强学科的理论性。其二,加强学科的系统性。其三,加强行政法学的应用性。其四,加强行政法学研究的国际性。罗豪才等著《行政法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6—48页。) 1.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与行政法哲学。对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热烈讨论,说明我国的行政法研究已认识到行政法的精神或行政法哲学的重要性,逐渐确立了自己独立的学术地位。但是,目前的研究多依赖于行政立法实践,过于贴近立法实践,反而阻碍了从行政法哲学的高度对价值论的探讨。有必要重新调整视角,使立法实践能够成为哲学思考的催化剂,并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2.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与基本范畴。要架构科学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确定合理的基本范畴,取得向纵深发展的成果,必须加强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大学法律系或法学院的教师一般同时兼任数种职务,比如兼任律师或者直接参加各学科的有关立法活动等。可谓研究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
![]() |
5VAR论文频道 |
![]() |
5VAR论文频道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新闻 | ||
|
|
![]()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