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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20年的回顾与展望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7:1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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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4月8日第一版。)行政法学界于1986年提出行政管理法制化原则,(注:姜明安著《行政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89页。 )标志着依法行政原则初步形成。进而,1989年,行政法学界提出了行政合法性原则。(注: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9页。)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正式确定了依法行政的原则。(注:参见李鹏著《政府工作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3年第2 号第20页。)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确立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6年第2号第8页。)至此,依法行政的原则在我国最终正式确立。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由宪法规定了公民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注:1954年宪法第97条,1975年宪法第27条,1982年宪法第41条。)但是,一直没有建立起真正规范化的行政诉讼制度。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次规定了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一定的行政案件的制度。1989年《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行政诉讼制度,促成了“民可告官”观念的形成,加快了行政管理的法制化进程,促进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人民法院破除了“官官相护”的传统观念,以秉公执法的实际行动,赢得了全国人民的理解、信任、拥护和支持。 权力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构成了目前我国比较严密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和机制,对于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政府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其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公民一直实行“落实政策”的制度。该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于受害人确实起过积极的救济作用,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通过《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开始实施。 该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请求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一大进步,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 为规范和制约政府权力,有效地防止和制止其权力滥用,必须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保证行政救济的实现。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思想,贯彻了民主、公正、参与等基本精神,反映了我国在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迈出的新步伐,取得的新成就,因而将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产生广泛影响,尤其将对行政法制建设产生重大影响。(注:应松年著《〈行政处罚法〉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为了保障行政权的合法运作和行政相对人合法享有的权益,必需建立一套公平、公正和科学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体系,从法律程序上规范行政主体的裁量权。(注:参见章剑生著《论行政程序违法及其司法审查》,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 )中国行政法学者和实际工作者面临着艰巨的任务。 三、行政法学研究会与学术交流 1986年,行政法研究会在常州正式成立。此后,先后在重庆、太原、郑州、广州、哈尔滨、杭州、新疆、太原召开年会,并在呼和浩特、苏州、西安、厦门等地举行了教学研讨会。各高校行政法学教员每年都要汇聚一堂,就如何使行政法学教学内容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展开广泛的讨论,交流教学经验。十余个省、市成立了行政法研究会,组织了大量学术研讨、调查,参与了多项立法等活动。地方行政法学会也都各自举行了多次年会和学术讨论会。 多年来,行政法学教学师资力量不断得以充实,不仅为大量的本科生、进修生传授了行政法学知识,而且还培养了大量行政法专业硕士生和相当数量的行政法专业博士生。行政法研究呈现出百花齐放、蒸蒸日上的局面。 行政法学者不仅为高校法学教育和研究人才的培养贡献了自己的聪明才智,而且还承担起对中央和地方政府法制干部、行政审判人员及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轮训任务,举办了一批又一批行政法培训班,积极进行普法宣传,促进了依法行政观念的形成,为中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现已形成了三支行政法基本队伍:教学理论研究队伍;政府法制机构和各工作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中的工作人员队伍;行政审判队伍。三支队伍齐心协力,使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和教学不断向纵深发展,并较好地和实践相结合,充分发挥了其指导实践的作用。 行政法学界在加强国内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同时,还致力于同国外、境外的学术交流,加深了对国外、境外行政法学和行政法制的了解,促进了对先进国家的研究成果和有益经验的吸收和借鉴,同时也积极向国外、境外学者介绍并使他们了解中国行政法学和行政法制建设。行政立法研究组于1993年组团赴意大利、瑞士,对两国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处罚制度进行了考察。(注:参见《行政立法研究组考察团赴意大利、瑞士考察报告》,载《行政法学研究》,1993年第4期。 )同年还组团赴德国,对德国行政处罚制度进行了考察。(注:参见行政立法研究组赴德国考察团著《关于德国行政处罚制度的考察报告》,载《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1998年组团赴美国,对美国的听证程序、 开放政府、公共行政与行政法的协调、公益机构的运营状况等问题展开了系统深入的考察。此外,还多次组团赴美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荷兰、法国等国考察,参加了在日本、韩国、荷兰、澳大利亚等国及澳门、香港、台湾等地举行的国际性会议。与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学术交流迅速增长,建立了许多牢固的学术联系。同时,还邀请日本、美国、德国等诸国著名行政法学者来中国讲学,展开学术讨论,为中国立法部门和行政法学者了解和借鉴各国成果和经验,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机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日本、韩国以及台湾地区组建了东亚行政法研究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年会,已先后在日本、韩国和中国上海成功地举行了三次年会。 四、行政法学研究的展望 (一)行政法学研究中的问题 行政法学在中国是一门年轻的科学,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并呈现空前繁荣景象。但就学科整体发展水平及其在社会生活,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起的作用而言,目前仍存在许多待改进的问题。(注:参见罗豪才等著《行政法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 1.高水平学术成果尚不多见,低层次的重复研究现象却相当严重。例如,有关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是行政法学界近年来的热点之一。然而,无论“控权论”(注: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页;张尚zhuó@①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95页。)、 “管理论”(注:参见杨解君著《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的评析》,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 “服务论”(注:崔卓兰著《行政法观念更新试论》,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5期;陈泉生著《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载《法律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5期。)、 公共利益本位论(注:叶必丰著《公共利益本位论与行政诉讼》, 载《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95年第6期。 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6年第1期。), 还是“平衡论”(注:罗豪才等著《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载《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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