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的学术团体及其活动得到健康迅速发展,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和行政法学研究会的组织协调下,经过长期筹备之后,由在京各大法制工作和法学教学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组成的 “行政立法研究组” 于1986年10月4日在京成立。其主要任务是通过系统深入的研究工作,为立法部门制定重要行政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具体方案和论证意见。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工作与行政领域立法实践活动更紧密地结合起来。1988年3月,我国迄今唯一的行政法学专业杂志――《行政法学研究》正式创刊,它对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和走向行政法治的实践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指导作用。 4.行政法治快速发展阶段(1989年4月至今)。 (1)行政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我国行政领域的立法处于高潮,大量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出台,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监察条例》(后上升为《行政监察法》)、《烟草专卖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城市绿化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家赔偿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人民警察法》、《行政复议条例》(后上升为《行政复议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等等。其中《行政处罚法》规定了比较严格和大量的行政程序条款,特别是正式设立了民主程度和行政成本都非常高的听证程序,还启动了若干重要的行政执法制度创新(例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体制的推行),故被认为是树立了行政程序立法典范的一部重要法律,在我国走向行政法治的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长期酝酿、反复修改、易稿20多次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于1993年8月14日由国务院正式颁布,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立法法》已于2000年3月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出台对于规范立法和行政立法行为,从源头上推进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具有极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于从根本上解决“审批经济”现象,建构新型政企关系,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将发挥重大调整作用,从而大大推动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 (2)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影响和回应。由于多方面原因,新中国成立后30年间一直实行高度集中集权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尽管在一段时期内也起到了发展经济、保持稳定的一定作用,但其专制弊端日显严重,这种状况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渐改变。现代市场经济是经过实践证明的迄今最为高效、民主的经济形态。经过10余年市场导向的改革开放实践的艰苦探索和曲折反复乃至若干激烈争论,人们的认识逐步深化,在经济运作和经济管理实践中有了越来越多的市场经济的要素和色彩,到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及时发表视察南方重要谈话一锤定音,终于纠正我国改革和发展的航向之后,是年秋天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决定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次年春天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式载入现行宪法,我国社会从此进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车道。 社会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诸要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其中经济是最根本、最具决定性的力量。过去我国在形成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同时,也相应地实行高度集权式政治体制和官本位式社会管理模式,以及管理型、秩序型和命令型的行政法律制度。从专制的传统计划经济转向民主的现代市场经济,其意义和影响并不局限于经济领域。在转型发展过程中,原先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某些传统的僵化的思想观念、政治体制、法律制度等,也会受到经济转型发展的影响而相应地发生一系列日渐深刻的变化。对于行政法来说,这种影响同样是广泛、深刻和巨大的。对此,我国行政法学界已形成普遍的共识,并予以高度重视。例如,1992年10月召开的全国行政法学年会将“市场经济与行政法”作为一个重点议题加以讨论,1993年底召开的全国行政法学年会则以“市场经济与行政法”作为会议主题,《行政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制日报》等许多法学核心报刊都特设了“市场经济与行政法”专栏,以推动有关市场经济与行政法的相互关系和影响的研究。学者们指出,在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我国行政法的外部环境因素发生了经济方面、政治方面和社会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对我国行政法产生了一系列重大影响,总体而言就是发生了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转型发展。其具体表现为这一转型发展过程要求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法律制度应当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具有更多的调节功能和更广的调整领域;二是在体现的意志和利益方面具有多元性、呈现多样化;三是具有更多更强的监督和控权作用;四是在制度设计上应有更多的司法理念和司法保障。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的改革与发展,学者们还提出了其他许多有价值的观点,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对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重新定位,将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纳入法治轨道;应加强和完善行政领域立法,认真清理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行政法律和行政立法,制定和完善市场经济发展所迫切需要的行政法律规范;应注意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行为;应以行政程序法为核心来完善我国行政法体系;应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行政裁判和司法审查制度;应重构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法制管理的新控权法等行政法理论基础;等等。[[6]] (3)行政法学的发展和繁荣。正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的10多年来,我国的行政立法活动与行政法学研究活动在转型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围绕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开展了许多学术研讨活动,例如就《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行政行为的理论与实践,市场经济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的制定,地方立法、行政执法的主体及其程序,依法行政与规范政府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为,行政审判困境与改革思路,行政执法和机构改革,行政程序制度建设等诸多问题召开了一系列学术研讨会,取得了丰富的思想成果,大大推动了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水平。最近10多年来,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方面的教材、论著的出版呈现空前繁荣的局面。例如,行政法学的专题性研究成果大量涌现,主要涵盖行政权力、行政组织、公务员制度、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程序、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监督、行政法制史等领域,对外国行政法和比较行政法的研究成果也大大增加;行政法学研究成果从总论拓展到分论,已出版20余种关于部门行政法的著作。 要而言之,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最终确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我国行政法治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与以前相比,这一时期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发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变化:第一,法治观念逐步强化。改革开放以来,在反思传统人治观念的基础上,我国行政法逐步确立起核心的法治观念,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又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并且上升为宪法原则。第二,行政法的权力结构从重权力、轻权利向权力和权利并重转变。行政诉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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