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 |
|||
|
|||
按字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
按声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W | X | Y | Z | 数字 | 符号 |
|
![]() |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 → 论文中心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 |
|
|||||
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的回顾与前瞻(上)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6:42 点击数:[] ![]() |
|||||
年),日本学者清水澄的《行政法泛论》(中文版)就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开明书局也于同年出版了丁额著、王纯翻译的《普鲁士行政法典》;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广智书局出版了日本学者织田万著、梁继栋翻译的《德国行政法》。从1903年至1907年5年间,共翻译、编译10余部外国行政法学著作,出版4部中国行政法学著作。到20世纪20、30年代,逐渐形成了行政法学研究群体,出版了一些行政法学著作,开始构建起行政法学的学科体系框架(主要借鉴于德国法模式的日本行政法学理论)。在当时行政法学的教学与研究中,一些学者注意运用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分立学说,以此作为自己学术观点之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行政法学能取得如此成就已是难能可贵,尽管主要是引进和转述式的学术成果。 总体而言,20世纪上半叶中国在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和学术建设方面取得一些进展,尽管与行政法治目标尚有很远的距离,而且其中许多是与行政现实存在较大距离的欧洲大陆行政法舶来品,在当时缺乏宪政精神的政治体制下也难以通过有效约束行政权力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而对行政管理现实发生强烈和深刻的影响,但这毕竟为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打下了一个基础。 (二)20世纪下半叶行政法治在中国内地的发展[5] 由于一系列的社会变革,20世纪下半叶中国行政法治在内地经历了艰难曲折而又前所未有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如下四个阶段来加以考察。 1.新中国行政法治初步发展阶段(1949年10月~1957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止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标志着中国行政法制建设进入新时期。这个阶段在行政管理的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首先是制定行政组织法,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工作方式和责任。这些行政组织法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等。其次是制定行政组织法以外的行政管理法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以及人、财、物各个领域的管理权限及方法。到1956年12月止,新中国共颁布行政管理法规829个,其中有关机构、人事编制管理的法规52个,有关财政、金融、税收管理的法规98个,有关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97个,有关经济建设管理的法规261个,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管理的法规149个。第三是建立行政监察制度和公民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制度。早在1949年,《共同纲领》第十九条就规定在县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更明确规定政务院设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公民对于各级国家机关的控告和求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更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监察部。宪法和法律还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般监督,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权和职责。不难看出,国家在这一阶段比较重视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包括监督行政法制建设,大步迈出走向行政法治的步子。但由于认识上和体制上的多方面原因,如党政不分、“人治”传统、否定权力分工制约的必要性、立法比较粗疏等等,所以在行政管理上还无法严格实行权力制衡、权责统一、越权无效等原则,公民的申告权、求偿权和诉讼权利(如“民告官”)难以充分实现,远未解决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问题。 从行政法的教学和科研来看,这一阶段主要以介绍苏联行政法学理论为主,较多受到苏联模式的影响。1950年4月商务印书馆出版了维辛斯基的《苏联国家行政机关暨各加盟共和国及自治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此书对我国行政法学有相当影响。随后又有一系列苏联行政法译著出版,主要有《苏维埃行政法概论》、《苏维埃行政法(总则)》、《苏维埃行政法提纲》、《苏维埃行政法及其基本原则和制度》、《国家法·行政法》、《苏维埃行政法(分则)》、《苏维埃行政法论文选译》(第一辑、第二辑)。1954年宪法的颁布,使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获得新的机遇,主要表现为以介绍苏联行政法理论为主逐渐转向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来探索行政法学理论的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总则)参考资料》的编印就是一个初步尝试。当时国家在制定社会科学长期规划的过程中,也具体规定了要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管理的基本原则、法制保障、行政机关组织制度以及监督制度等问题。1955年8月15日,中国政法学会成立了国家法、行政法研究组,从组织措施上推动了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开展。一些学者也撰文呼吁加强行政法学的研究工作,解决中国行政法的体系、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一系列行政法学问题,以适应国家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当时在高校教师的科研计划中,已有若干个关于行政法方面的项目。从教学情况看,在各综合大学的法学专业与政法院校中,有的已经、有的即将、有的准备开设行政法课程,如中国人民大学开设了“行政法”课程,东北人民大学也开设了“中国与苏维埃行政法”课程。高校使用的行政法教科书也纳入了国家的社科规划之中。由上可见,这一阶段我国行政法学虽然还落后于其他法律学科,但已有所行动和发展。 2. 行政法治遭受挫折、破坏和停滞阶段(1957年5月~1978年12月)。 这一阶段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发展的三个时期: 1957年5月至1966年5月是遭受挫折时期;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是遭受全面破坏、摧残时期;1976年10月至1978年12月是停滞、徘徊并酝酿复苏时期。 政治民主和行政法治的发展,要求人民政府以体现和反映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法律为其最高行为准则。但是到了1957年,“法律至上”等观点受到严重批判,当时除极少量行政法律法规(如《警察条例》,《国务院任免行政人员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监督条例》,《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出台以外,行政组织法、行政管理活动法、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救济法的制定工作以及整个立法工作都几乎停顿下来,这实际上是对民主和行政法律制度的否定。当然,这时国家并未宣布废止以前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继续适用的法律、法规数量不少,故此期间在行政管理领域还不能说全然无法可依,更主要、更实质的问题是在强大的政治因素影响下有法不依。行政法制建设严重受挫的另一重要表现,是取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与制约。首先是否定检察机关的监督功能,取消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般监督;其次是撤销监察部,取消监督机关对整个行政活动合法性以及对行政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政纪情况的专门监督。 十年“文化大革命”是对行政法制建设最严重的破坏、摧残和践踏时期。这个时期,原已薄弱的我国法制遭到急风骤雨般的空前摧残和破坏:宪法实际上被废除,公民的权利自由毫无保障;刑法己无“法”可言,罪名可以随意设定,刑罚可以任意科处;民法已失去权利保障的特殊作用,企业财产可以无偿调拨,个人财产可以任意查抄罚没,商品经济、按劳分配作为资产阶级法权被限制或取消;至于行政法,在“文化大革命”中因事实上已失去主要调整对象而无存在余地(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政府在“文化大革命”中作为“走资派”机构被革了“命”,取而代之的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
![]() |
5VAR论文频道 |
![]() |
5VAR论文频道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新闻 | ||
|
|
![]()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