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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法》与信用政府      ★★★ 【字体: 】  
《行政许可法》与信用政府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6:3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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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以人本理念为基础,着力构建政府与公众之间良性互动基础上的信用,在政府信用建构的原则及相应的制度安排中集中体现了设权应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须为民、行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理念,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打造信用政府奠定了强有力的理念基础和原则引导。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    信用政府   打造    理念     原则


一、行政许可的信用理念
信用就是指诚实、守约以及因此而能够获得他人的信任,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所发生的一种合理期待或者信赖关系,它存在于人们的互动行为之中,其核心在于信赖、信任。一方面反映法律关系主体主观上是否具有值得他人对其履行义务能力给以信任的因素,包括诚实、守信的良好品格等人格方面的因素与资本状况、生产能力等财产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反映其履行义务的能力、履行义务的水平与表现在客观上能为他人所信任的程度,是来自于社会的评价。从法律义务的履行来看,信用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约定义务的履行,二是法定义务的履行。约定义务履行是指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对自己所承诺的事情,一定要兑现,这是信用的精髓之所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信用就是一种信守承诺的契约制度机制,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之后果负责的契约制度安排。法定义务履行,是指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特点是无条件性和严格性,产生于法律主体特定的社会角色,如因担任待定职务所依法产生。与约定义务不同,法定义务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即由法律把某种信用要素明确规定为特定社会角色人所必须严格遵循的义务。无论是约定性的义务履行。还是法定性的义务覆行,其最终落实主要通过法律的制度安排来保障.说到底,信用的确立、巩固、彰显必须建立在具体、明确的法律制度安排基础之上,从这个角度来看,信用实质上是通过法律的权利与义务的双向规定而建构的一种法律机制;使法律关系主体形成一种激励与制约的制衡机制,防止出现违反信用的情形。一方面,法律对诸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的配置形成一种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其行为发生及行为过程不至于“越轨”  从而保障各方当事人都按信用要求行事;另一方面,法律通过权利、义务的安排,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为的监督人或机构的行为发生和行为过程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从而通过外部约束促使各方当事人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可见,信用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相关各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旦一方滥用权利,义务履行有瑕疵、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整个信用机制的瘫痪。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过程中,根据宪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以行政权力为中心的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公众基于对政府的信任经国家权力机关将行政权力委托给各级政府行使,同时,期待政府权力的运行能有效地协调各权利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和克服各权利主体的非理性化,进而建构有利于增进公共利益的社会秩序。公众的这种基于对政府的信任而形成的对政府的期望及相应的期待利益的维护,就要求政府提供高水平的、高质量的“政府产品”,这实际上是政府的义务和职责。在公众与政府之间的行政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的信用一方面是指政府(信用方)是否具有值得公众(信任方)信任的因素及其履行契约的能力在客观上能为信任方所信任的程度,即来自信任方的评价;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对信任方的责任感以及实际上对公众的期待和信任的回应。可见,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及政府对公众的信任的责任感和回应便是政府信用的核心内容。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规范政府行为的制度安排,其基本任务在于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要求和权利行为;界定权力行使主体行使权力的范围与权限,防止权力扩张与权力通用;限制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不相容的利益追求;限制主体在其利益追求过程中的无制约任性。由此,行政许可制度的信用理念,在于从权力与权利及其关系中,寻找政府权力在充当社会个体间权利、社会个体权利与国家权力及相应的社会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利益协调者角色时的平衡点,建立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在互动运行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深度和广度上编织公众和政府间和谐、信任、良性互动的“网结”,形成权力主体和公众之间合理的、稳定的期待与信赖关系,构建政府与公众之间良性互动基础上的政府信用。
二、以人为本,打造政府取信于民的执政之基和为政之道
现实的、社会的人是法治的存续根基,在既定的社会条件下,法对人的影响是深刻和广泛的,突出的表现在法律作为制度性规则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神圣权威的、直接现实的、持久稳定的、普遍适用的国家意志性规则。由于法对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尤其是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法可能成为关心人、尊重人、为了人、服务人的强有力的保障,也可能成为漠视人、贬抑人、反对人、奴役人的“帮凶”。法对人的这种双重影响警示我们:现代社会的法治作为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的一种秩序追求,不能不具有强烈的人文关怀,现代法治应当以人为本,现代法治的基础应当是人,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应当使人向善,应当与人为善;法律原则的确定应当充满人文关怀,应当在对现实的人的物质性生存与发展和精神性生存与发展的深切关怀中、体现对个人人格尊严和价值的尊重,体现对个人独立自主地追求自己幸福生活的各种努力的肯定、赞同与支持。因而,现代法治的人文关怀深刻意蕴在于以人为本正视和关注人的现实存在,以促进、实现和保障人的自由、平等、人权、公平、正义等为价值目标,为人的生存与发展建构高效、稳定、安全的社会秩序。
上述现代法治的人文关怀要真正落实到实处,便要求国家在社会性的法律制度供给中首先应在法律原则的确定上着力打造政府取信于民的执政之基和为政之道。因为法律原则体现的是法的价值内涵和价值定位,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运行的本质、精神及其特点的概括和反映,在法津规则中占据主导地位。从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关于法律原则的规定来看,人本理念贯穿了各个具体的法律原则规定之中。
(一)许可法定原则彰显执政为民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许可法定原则,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可见,行政许可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在于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必须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这是以人为本的公权力运行规则在《行政许可法》原则中的体现。根据现代法治原理,以人为本的权利(力)运行的规则是在私权利的运行中,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凡法律不禁止则为自由;在公权力的运行中,为了防止公权力的任意性、滥行和扩张对公民权利的威胁、侵犯,凡法律没授权的,行政机关就不得为之,法律禁止的更不得为之。按照我国宪政原则、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并通过法律授权的形式交由国家机关来行使。因此,以人为本的法治政府的核心是对政府权力规制和对人民权利保障,重点在于“治权”、“治官”,而非“治民”。坚持依法行政、建设以人为本的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政府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因而,要保障人民的权利,就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限制政府规制的范围,建设“有限政府”。过去,我国政府行为的重要失误之一就是管事太多,政府审批、许可的范围太宽泛。政府这样做既严重限制丁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的权利行使,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个人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也阻碍了政府与各类市场主体良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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