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可见,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诚实信用。行政机关做出许可行为后,不得擅自改变和废止已经依法生效的行政许可。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撤销或废止某一许可行为时,行政机关必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这种信赖保护机制不仅可以抑制政府政策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保持政府行为的相对稳定,约束政府官员不随意撕毁合约,违背语言,食言而肥,而且由政府承担当事人对政府行为信赖所导致的损失,显示了政府对当事人及其合法权益的尊重。保护,无疑将增强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稳定预期,大大提升政府在公众中的公信力。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与相对人双方互相信任,不仅政府要讲信用,公民法人与政府打交道过程中也必须讲信用。政府不能以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为由,随意收回或变更撤销已经做出的行政许可;同样,行政许可申请人也不能通过欺诈、胁迫或行贿的方式骗取行政许可或某种利益,也不能在明知政府某一行为违法或因重大过失不知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要求保护其利益。《行政许可法》第31条规定:“申清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62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67条规定:“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通服务的义务;未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此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综上分析,《行政许可法》在政府信用的建构的原则及相应的制度安排中集中体现了设权应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须为民、行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等法治理念,这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打造信用政府奠定了强有力的理念基础、原则指引。 参考文献: [1] 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 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第192页 [2] 张家洋:行政法 三民书局 1993.第232页 [3] 洪家殷:论违法行政处分——以其概念、原因与法律效果为中心.东吴法律学报.19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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