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信、互动关系的建立,为了从制度上防止作为公权力的行政许可对公民个人的过度干预、遏制行政许可过多过滥对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侵犯。《行政许可法》按照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权力和权利的关系的要求,明确规定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要没定行政许可。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问题,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通过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解决的问题等、不要设定行政许可。针对实践中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确,许多行政机关甚至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都在设行政许可的问题,《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就为从源头上遏制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问题提供了保障,也从源头上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贯彻以人为本奠定了基础。 (二)许可“三公”原则立信于民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从公开原则来看,法治政府必然是也必须是阳光政府,政府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政府权力运行的事项、条件、程序及相关信息。这是因为政府所享有的一切权力均源自于人民的权力和宪法的授权,政府权力的行使目的只能是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利益,增进人民的福利,正是由于有了民意的代表机构制定的宪法的授权,政府权力才有了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人民也因此必须有一定的途径了解政府的权力运行是否适当、完整地执行了授权的目的。在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由于公众的分散性及其“搭便车”行为产生的信息短缺和政府行为的保密性,政府拥有技术优势和信息资源积聚优势,政府与公众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这种情况下人民对政府权力运行的了解就会受阻,现实生活中政府行为的“暗箱操作”问题已成为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一大弊病即是最好的说明。行政许可批准条件是什么?多长时间有结果?过去都是在暗箱操作的习惯性思维中出台和实施的,这样的政府权力运行方式易使公众产生隔膜感和不信任感。因而,政府要立信于民,要让众多的分散的公众信任政府,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互信,就要求政府应主动推行政务公开,充分公开政府行为尤其是公众切身利益的行为信息,增进公众与政府共识,保障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事务的知情权,而这对政府权力的正当行使,防止政府权力滥用也是一个强有力的规范与约束。同时,我国在加入WTO时对透明度原则作了郑重承诺,《行政许可法》规定公开原则也是政府兑现承诺,取信于国际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为此,《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开原则和一套相应的制约机制。其一,信息公示制度。行政机关要把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人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其二,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开制度。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其三,听证制度。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立法机关进行相关说明。对于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听证。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还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就要在20日内组织听证。其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根据其性质,有的必须经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程序,有的必须以经过统一考试为前提,有的必须事先依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凡未经过这些法定公开程序的,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将被有权机关撤销或确认无效。其五,行政许可的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通监督。显然,这种公开、透明的原则及其制约机制充分彰显了行政许可过程的人本理念,对于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腐败和滥用权力,消除公众与政府之间的隔膜,建立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使政府立信于民具有重要意义。 从公正、公平原则来看,非歧视性是法的基本品质之一。《牛律法律大辞典》对公正的解释为:“公平的一个方面,普遍认为是法官和执法者所应具有的品质。它意味着平等地对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或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人,对所有的人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可见,公正的基本含义是公平对待,没有偏袒。多年以来,我国的一些行政审批制度、尤其是涉及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制度,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现象。比如,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在市场准入、上市等方面大多受缚于一些歧视性的制度限制。尤其是私营企业、民营企业曾被拒绝在许多领域的门槛外。同样是申请一个项目,国有企业可以很方便地得到批准,私营企业却要受到百般刁难。前几年甚至有观点认为,国有企业搞得再差也可以获准上市,私营企业再红火也不能批准上市。事实上,在我国的经济运行中,不公平的行政审批,也是推行行业垄断、地方保护主义的“元凶”,在中国频繁出现的种子大战、烟草大战、丝绸大战、蚕茧大战、棉花大战等等,无不通过各种歧视性的行政审批来发动。为了维护经济领域最基本的社会公平,同时顺应世贸组织所倡导的非歧视原则,《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公正、公平原则,明确规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有理由期望,这一原则的确立,持有效地遏制行业垄断、地方保护主义等对公众利益的侵犯,推动中国尽快建成一个以人为本、尊重各类市场主体、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众生平等的经济运营秩序。 (三)许可便民、效率原则 政府取信于民的关键是切实为民着想,服务于民,我国的法律是保障人民权益的工具,在体现民主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时,国家的立法和政府的执法还应有利于人民利益的及时实现和有效保护。因此,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政府应是便民的政府、高效的政府。但是,过去我们的一些政府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由于观念、体制和具体工作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不是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而是设置种种烦琐的程序、手续,致使相对人为获得一个许可往往要跑几个甚至几十个政府部门,花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行政许可程序冗长烦琐,态度生硬,办事拖拉几乎成了当今行政许可的通病;许可机关权限交叉、互相矛盾,多个部门就同一事项实施各自许可的现象十分普遍;许可种类过多造成许可机关林立,降低了行政效率,给申请人增加了不便;许可机关组织结构不合理,机构不健全,许可权限缺乏应有的限制,下级机构越权行使上级许可机关权力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过多过滥的审批项目,复杂漫长的许可程序,结果使老百姓办事有盖不完的章,走不完的程序。为了解决老百姓办事难的问题,切实服务于民,针对上述情况,《行政许可法》将便民、高效规定为行政许可行为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与此相应《行政许可法》还确立了一系列相应规则和制度,如“相对集中许可权”、“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网上许可”、“许可听证”、“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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