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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国家依法行政比较研究      ★★★ 【字体: 】  
西方国家依法行政比较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5:32   点击数:[]    

育和依法治国观念的培养,更需要推进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以及建立与这一发展要求同步的、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

  依法行政不能构成法治的全部内涵,但依法行政却是法治的重点和难点。“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 “如果依法行政不能取得成效,则依法治国最终也难以实现。” 笔者认为,中国的依法行政道路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的法治规律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的创造性结合。虽然西方依法行政的共同趋势不能被简单地称为依法行政的法治规律,但它却可以为我们探索法治规律提供佐证,可以对我国依法行政提供诸多启示。

  启示之一:现代行政权管制功能减弱,服务功能加强;行政权宏观上扩张,微观上收缩。

  行政权的有效运转,给付行政的兴起,成为社会发展的必需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西方国家为了使行政权有效地运转和提供充分的给付,授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和准立法权、准司法权。从摇篮到坟墓,行政权无处不在、无孔不入。从形式上看,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与此相似。但从实质上看,随着西方行政权的扩张,行政权的性质由守夜人的维持秩序变为服务者的积极给付,扩张的行政权是为了给民众提供有效的给付,而不是对社会进行事无巨细的管制。从总体上看,西方行政权侧重于从宏观上的调控,政企分离,政事分开,政社分开,中国行政权则侧重于微观管理,政企、政事、政社不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行政体制改革,但行政职能转变的任务仍远远没有完成。西方依法行政道路给我们的启示是:庞大的行政权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行政权功能错位、缺位和滥用。因此,我国的依法行政,应减弱行政权的管制功能,加强行政权的服务功能和给付功能。在加强行政权宏观调控功能的同时,更应在微观上收缩行政权,使行政权从企业、事业、社会中撤退,还权于企业、事业和社会,在微观上实行社会自治。

  启示之二:行政权的运行规范于行政程序法,行政权的行使依托于公务员法。

  现代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行政权的介入,但行政权的介入必须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依托于优秀的公务员队伍。西方国家为了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普通建立起了以“自然公正”和“正当程序”原则为核心的行政程序制度,以及以素质优良、职业保障、职务分类、严格监督为核心的现代公务员制度,从而使行政行为程序化、公开化,使行政权行使于廉洁高效的公务员之手。我国是一个有着“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国家,行政程序法治化、公开化的水平较低。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颁布虽是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的里程碑,但它的适用范围有限,且程序的公正性尚有待提高。我国虽有庞大的公务员队伍,但整体而言,公务员素质尚需继续提高,公务员制度尚需进一步健全。因此,我国在实行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应大力推动行政程序的法治化、公开化,保障公民的行政知情权和直接参与权;建立一支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公务员队伍,从而为依法行政奠定扎实的根基。

  启示之三: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为社会发展所必需,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

  现代社会问题日益增多,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为了有效地维护公益,必须赋予行政主体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英美法系传统上司法权不介入自由裁量权,大陆法系传统上实行行政便宜主义,赋予行政主体广泛的活动空间。但是,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日益扩张时都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加强司法审查-英美国家发展了合理性原则,大陆国家发展了比例原则、权力滥用理论和均衡原则。我国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一部行政法的历史,就是围绕强化自由裁量权与控制自由裁量权两种因素此消彼长或互相结合的历史。” 扩大自由裁量权是现代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更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趋势。西方依法行政道路给我们的启示是:依法行政不能实行绝对自由的自由裁量权,亦不能实行绝对规则主义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与自由裁量虽应各有其合理空间,但司法审查在自由裁量权日趋扩张的情况下必须加强;否则,行政权力就失去控制,危害无穷。我国依法行政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司法审查不到位,自由裁量权失控。我们应在理论上研究司法审查与自由裁量权之间的恰当关系,在立法上规定司法审查与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合理空间,在司法上推动司法审查与自由裁量权之间的良性运转。

  启示之四:救济制度的建立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救济体系的完善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保障。

  无救济即无权利;无有效救济即无真实权利。有效救济的标准是:救济类型多样化,救济依据明确化,救济范围扩大化,救济标准合理化,救济实现真实化。西方国家为了推行依法行政,对因行政权违法或不当行使而遭受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普遍建立了较完备的救济体系-既有司法救济,又有行政救济;既有事前、事中救济,又有事后救济;既有正式程序救济,又有非正式程序救济。而且这些救济形式多能有效地运转,充分发挥了权利保障作用。我国为了推行依法行政,亦已构架了救济体系,先后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重要法律,创设了司法救济、国家赔偿救济、行政救济和信访救济等救济形式。但我国依法行政起步晚,起点低,各种救济形式尚不够完善,且运行的效果还不能令人满意。西方依法行政道路给我们的启示是:依法行政的发展与完善必然伴随着救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加强对权利的救济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保障。因此,我国依法行政应进一步完善司法救济,加强行政救济,改进国家赔偿制度,规范信访制度,从而形成完善和谐、相互配套的救济体系。而且救济体系不应停留在规定层面,而应落实到实现层面。有法不依是中国依法行政的一大痼疾。中国的依法行政应从理论走向制度,从制度走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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