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情的德国依法行政模式作为自己的范本,形成了近代日本行政法。近代日本行政法构建于明治宪法之上,明治宪法的特性决定了日本依法行政的特征。众所周知,明治宪法一方面具有民主主义色彩,在形式上确立了分权原则和议会主权,对公民权利保障有一定规定;另一方面,明治宪法又具有鲜明的君主主义色彩,反映了对以天皇为代表的行政权的维护。因此,融近代立宪主义与君主主义于一体的明治宪法,决定了近代日本的依法行政在具有监督行政权、维护公民权的同时,又更多地体现了对行政权的维护和偏袒,这也是日本接受德国依法行政理论和制度的原因所在。二战后,日本作为战败国被美国占领,明治宪法存在的基础崩溃。在美国的指导和施压下,日本制定了《日本国宪法》,它与明治宪法有着本质的区别,确立了国民主权原则、和平主义和尊重基本人权原则。它标志着日本依法行政由近代走向现代。简而言之,日本依法行政体现了日本的固有民族传统,又体现了两大法系的融合。曾有学者认为,两大法系的行政法差异极大,无法融合,日本现代行政法的发展否定了这种观点。
从宏观上整体考察日本的依法行政道路,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特色:
1.传统依法行政理论受到挑战,现代依法行政理论迅速发展
二战以前,日本接受德国依法行政理论,对行政权的保护有余,对公民权的保障不足。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反射性利益理论、行政便宜主义在日本传统行政法中占主导地位。传统公权理论中的公权范围狭小,且救济不完善。二战以后,日本国宪法确立了国民主权原则,公民权利的保护日益被重视。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受到挑战。特别权力关系范围被缩小,甚至该理论被否定; 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有进一步发展,公定力不是绝对的,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况下,公民有对抗权; 反射性利益理论被冲击,代之而起的是法律权利理论、事实上利益理论; 行政便宜原则不再是绝对的,裁量零收缩理论产生;公民有了无瑕疵裁量请求权。总之,现代日本依法行政在传统行政法的基础上注入了新的血液,这使得日本依法行政从传统走向现代,从保守走向进步。
2.行政指导广泛运用
“运用行政指导方式管理国家经济活动,最成功的当数日本。” 世人公认日本经济的飞跃当归功于日本国民的勤劳和日本政府科学的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用非强制性手段来实现行政目的,它体现了行政权行使过程中强权色彩趋于淡化。日本学者盐野宏指出:“作为表示行为之一的行政指导,有人认为在明治宪法下即已作为行政的行为形式使用过。”当时“没有将其作为法律问题来意识。但是,自昭和30年(1956年)开始,行政指导及其功能,即成为大众媒体及社会关注的问题。”盐野宏认为,行政指导现在“广泛应用于行政的所有领域,”这是由于日本传统观念影响的结果,即“由于行政主体和行政客体双方所认可的温情主义,与正式的行政行为相比,人们更喜欢非正式的这种行为形式。” 行政指导固然根植于日本固有的民族传统,但它作为现代依法行政的一种新型方式,在世界上已获得普遍采用。“在法国、德国、英国、美国、奥地利等发达国家,行政指导成为重要的行政管理方法。” 无疑,行政指导是对传统依法行政如机械法治主义和干预行政的重要修正,使现代依法行政走向机动法治主义和福利行政,体现了现代行政管理权力手段淡化的新特点。
3.行政诉讼制度逐步完善
二战以前,日本采用行政法院来管辖行政案件,对审查范围采用列举条款,诉讼种类单一,一审终审,表现了对行政权的偏袒和对公民权的忽视。二战后,日本行政诉讼体制接受了英美行政法传统的改造,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行政法院,改为普通法院管辖行政案件,审查范围改为概括条款,增添了诉讼种类,增加了审级,放宽了原告资格。也许将日本与德国二战后的行政诉讼制度进行对照是有所启迪的。二战后,德国仍采用行政法院体制,且案件堆积如山;而日本改用普通法院体制,行政案件的数量较少。 日本行政诉讼案件少是现代日本依法行政特点之一,但这并不说明日本行政诉讼制度不健全,只是表明日本在行政诉讼方面的特点,与其他西方国家形成鲜明对比-其他西方国家多是“行政诉讼过量,法院负担过重。”
4.依法行政救济体系走向健全
在二战后现代依法行政精神的指导下,日本建立了各种救济形式。这些救济形式相互补充,各有特色,形成了一个完备的救济体系。日本的救济形式既包括司法救济,又包括行政救济;既包括正式程序救济,又包括非正式程序救济;还包括国家赔偿制度。司法救济是指行政诉讼制度,行政救济是指行政不服审查制度,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统称为正式程序救济;非正式程序救济是指苦情处理制度和行政监察员制度等。 救济制度的健全是依法行政的保障,又是依法行政完善的标志。日本依法行政救济体系的健全标志着日本依法行政已步入现代法治的轨道。
二、西方国家依法行政的共同演变趋势
早期西方各国依法行政模式差异极大,个性特色鲜明。从整体上可将其分为大陆法系依法行政模式和英美法系依法行政模式。依法行政的不同模式不仅有实质上的差异,更有形式上的差别。随着西方各国依法行政的发展,现代西方各国依法行政的不同模式在保持各自特色的同时,开始在实质上走向同一,在形式上相互借鉴。“法治的多样性是以某种一致性的共识为前提的,否则,就失去了制度的比较意义。”
“行政法,是人性尊严的具体化。” 纵观行政法的发展史,一条核心的线索展现在我们面前:作为动态宪法的行政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逐步实现人性尊严的最大化。不论是英美法系的依法行政,还是大陆法系的依法行政,都围绕着人性尊严的实现而展开、变化和发展。人性尊严是一个历史范畴。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个人主义盛行,人性尊严体现为对个人的绝对不干预和放任,对公民个人权利的维护即是对人性尊严的实现。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集体主义兴起,人性尊严体现为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对社会公益的维护。此时,人性尊严的外延扩大了,传统的对公民个人权利的维护已不能实现对人性尊严的维护,对人性尊严的维护必须注入新的理念和制度;于是社会权利观念和制度应运而生。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和对社会集体利益的维护构成现代人性尊严外延的两大支架。行政法作为人性尊严的具体化,亦随着人性尊严外延的扩大而面貌一新。行政法质的飞跃,改变了依法行政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消极的依法行政变为积极的依法行政,夜警国家观变为福利国家观,行政权强制色彩趋于淡化,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被修正了,公权理论注入了新质,裁量零收缩理论得以发展,自然公正原则复兴,正当程序推广,司法审查范围扩大,国家赔偿制度确立,行政程序法治化和行政行为公开化成为世界性潮流,行政公开了,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权力滥用理论、均衡原则迅速发展,……总之,西方依法行政围绕人性尊严实现而不断前进。
纵观历史,两大法系依法行政经历了两条不同的轨迹;但横观现实,我们可以看出,这二条曾经相异的依法行政之路如今在本质上呈现逐步靠近并融合的趋势:在依法行政道路上,英美法系逐步改变了对行政法的无理偏见,大陆法系逐步改变了对行政权的特殊偏袒;英美法系接受了对公益维护的思想,大陆法系接受了对公民权保障的制度;英美法系从敌视行政权走向重视行政权,大陆法系从行政权优越走向公民权优越;英美法系从绝对崇尚司法权走向重视行政裁判权,大陆法系从崇尚行政权走向重视司法权。
综观西方依法行政的历史演变,一条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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