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民法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 【字体: 】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7:16:07   点击数:[]    

间不行使而消灭。”物权的请求权是否也适用该条款并非没有疑问。不过,其判例对此作了明确判示,“基于所有权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系物权的一个作用,非由此所发生的独立的权利,因此不得不认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本身一样,不罹于消灭时效。”与此同时,日本的学说也持同样的见解,认为物权的请求权没有理由离开物权而独立存在,因此不能脱离物权单独的罹于消灭时效。如果物权的请求权罹于消灭时效,则所有权将变成没有实质内容的空虚的所有权。因此,只要出现物权的侵害,物权的请求权就会不断的发生。总之,日本的实务及学说都认为物权的请求权不因时效而消灭。
(三)我国台湾省
在此一问题上争论颇多,因为民法典对物上请求权的命运没有明确,而仅规定“请求权因1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台湾省民法:125条)。对其进行解释的判例认为,“民法125条所称之请求权,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内,此项请求权之消灭时效完成后,虽占有人之取得时效尚未完成,占有人亦得拒绝返还”。然而学说之上有很大的争论,下文将对此一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
二、学说分析
台湾省,对此问题进行争论的学说有以下几种:
1、肯定物权的请求权罹于消灭时效的学说,认为既然民法关于消灭时效的规定统称为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为请求权的一种,则其也应因时效经过而消灭;若物权的请求权不罹于时效,则无异于纵容物权人长期不行使其请求权,从而将助长权利滥用之弊,也等于承认权利人不负有依诚信原则,顾虑其权利之社会机能,而妥善行使其权利之义务;物上请求权消灭后,所有权人保有物权并非失其作用。若时效完成后,由第三人取得物之占有时,其时效应另行起算,所有权人又得行使其物上请求权。
2、认为除登记的不动产的物上请求权外,应适用消灭时效的规定的学说。其理由为,时效制度之设,理由之一为避免举证的困难,已登记的不动产的权利无此问题发生;已登记的不动产的占有人无法因取得时效而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却因时效而无法请求返还,此种状态下,自难期望双方为改良或增殖行为,对社会经济不利;该民法典对请求权罹于消灭时效,系采德国立法主义,但德国把已登记的物权作了除外规定,因此台湾民法也应作同样解释。
3、否定物上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的学说。其主要理由为,支配为物权的主要内容,若因物上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则将造成一个无法回复支配圆满状态的物权,而失去物权的实质,不仅有害经济也违反立法本旨;若采肯定说,必发生变态的物权,为社会生活徒增困扰,即所有权人与事实上用益权人不合理存在状态,一方面所有权人不能请求所有物的返还,所谓的请求权不过徒有虚名,另一方面占有人(用益权人)不享有所有权。而且,把物权或所有权的复活寄希望于他人的侵夺,未免与社会一般观念相违背,听起来也有点荒唐。
以上诸说,否定说堪值赞同。因为,物权的请求权与债权的请求权虽同为请求权,但大异其趣。债权具有积极性,即权利须主动的请求对方给付,以实现其利益,而物权恰恰相反。众所周知,物权具有消极性,即物权的享有不须积极的请求对方为给付行为,仅在其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才发动其请求权。以除去妨害等。消灭时效制度适用于债权,即债权的请求权的给付,对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无疑有很大督促作用。而保护物权完整的物上请求权显然不应划到消灭时效的势力范围之下,否则无疑会激起侵害物权的投机激情。与此同时,物上请求权不罹于时效并不意味着法律纵容对物权行使的懈怠。因为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即一定时间不行使其返还请求权,使他人公然而和平的占有其物,该他人将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同时,所有人丧失物的所有权。此时,若还使物上请求权受制于消灭时效,对物权人来说,其负担未免过于沉重,从而违背了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
此外,在德国民法及台湾民法之上,所谓的物上请求权罹于时效的做法,还存在着以下问题。动产的取得时效在德国是10年,在我国台湾省是5年;消灭时效在德国是30年在我国台湾省是15年。不难看出,无论德国或我国台湾省的民法之中,取得时效的时间都短于消灭时效的时间,也就是说,动产的取得时效完成后,消灭时效依然在约束物上请求权。但是,由于物上请求权依存于物权,即上述情形之下,一旦物权因取得时效而消灭时,其上的物上请求权也随之而消灭。此种情形下,根本不存在物上请求权罹于时效的问题,因此,规定或解释物上请求权罹于消灭时效的做法没有任何意义。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在德国是30年,在我国台湾省是20年
( 台 湾 省 民 法:769
条)。在德国,不动产的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期间相同,因此,问题不大。但在台湾省,则将出现物权虽然并未因取得时效而被他人取得,但物上请求权已因消灭时效而消灭的情形,正如上文所述,此时出现的是变形的物权。基于此,我们应抛弃肯定物上请求权罹于消灭时效的做法。
第四节 物上请求权的扩张
一、序说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物上请求权是以保护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为中心的制度。由此,物上请求权也仅仅基于物权而发生。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制度的传统发生变化,在日本,其有扩张的趋势。但是,物上请求权是否扩张于物权之外的债权,如物权化的不动产租赁权(登记的租赁权)、未物权化的动产租赁权(有占有和无占有的租赁权)及一般的债权,在学术上尚有争论。
二、判例学说及评价
在日本,二战以前的判例一改古典的传统做法,依据权利的不可侵性承认了第三者侵害债权时债权人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对这一立场,学说中有支持者,被称为积极说。然而,战后最高裁判所的判例立场发生了逆转,判明不承认债权人对第三人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广义解释,即物上请求权的别称,本节下同),在学术上称为消极说。具体评释如下:
首先,上述积极说的依据权利一般的不可侵性的做法是不严谨的,因为其无视
了物权与债权直接的重大区别,即物权是绝对的、对世的权利,而债权是相对的、对人的权利。因此,积极说的做法不足采。
其次,消极说即判例的完全否定物上请求权的做法也同样不妥当。因为,某些租赁权尤其是不动产租赁权的对抗力和优先效力,即租赁权的物权化是现代法制中所公认的。而后来的判例肯定了具有对抗力(登记)的不动产租赁权之上的妨害排除请求权,这样一来,传统的物上请求权理论被打破了。这一立场无疑是妥当的,因为,一旦债权具有了对抗力,其即具有了物权化的属性,即基于有对抗力的租赁权,自然应发生妨害排除请求权。对以上判例的立场,即基于具有对抗力的租赁权的发生妨害排除请求权,几乎没有反对意见。
然而,对没有对抗力但有占有的租赁权,判例未有明确,因此,对其持何种立场成了有争议的问题。有人持肯定意见,也有人持反对意见。笔者认为,应以后者为是,因为,若持否定立场,则基于该租赁权仅能提起占有之诉,而占有之诉将罹于期间短暂的消灭时效(一般为一年),一旦占有之诉消灭而不能提起,租赁权人的权利则不能获得保护。因此,若以充分维护租赁人权利为出发点,也应承认不具有对抗力但有占有的租赁权之上的妨害排除请求权。
若租赁权,既无对抗力又无占有,则其为一般的单纯的债权,不具有给以特殊保护的理由,因此,不承认其上的妨害排除请求权。
综上,物上请求权的扩张一般的否认了债权之上的妨害排除请求权,而仅扩及于有对抗力的租赁权(债权)和有占有的租赁权(债权),即其为有限制的物上请求权的扩张。
第三章 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
第一节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一、构成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所有人对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离婚案件中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

  • 下一篇文章:论物权法定主义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论物上请求权制度”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论物上请求权制度”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澳门的缔约前过失
  •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 ››法官忠告保证人:请提高自我保护意...
  • ››论中国法人制度新理论及其对市场经...
  • ››所有人抵押合法 共有人异议无效
  • ››浅议船舶抵押制度对抵押人权利的限...
  • ››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适度扩大...
  • ››德国大学以请求权为基准的解案分析...
  • ››特许连锁系统的崩溃--当前特许经...
  •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
  •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