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规则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另外还应注意,法院为查明案件有关事实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也应该在庭上出示并经抗辩双方质证、辩论后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至于是由法官直接提交质证,还是交由该证据所支持的一方提交,还可以再探讨。 (四)认证:应明确当庭认证为一般规则,庭后查证之后认证为例外。认证是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及相关性的确认。对经庭前交换证据会议,抗辩双方达成合意的证据,在简单举证和质证后,要当庭予以确认。对双方在庭前证据交换会议中有疑问的证据,庭审质证和辩论只解决证据的来源、形式、合法性以及是否具有证明能力的问题,也要求当庭明确是否予以确认。对抗辩的一方在庭审中提交其在庭前交换会议上没有提交的新证据,要区分不同情况,如果经庭审质证和辩论,对该证据的来源、形式、合法性和证明力能够查证清楚的,要求当庭明确是否予以确认。如果经过上述程序,仍有疑问无法排除,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在查证之后再决定是否予以确认。 (五)定案: 1、将我国刑事证明的基本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进一步细化,明确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证据确实要求用来定案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充分要求用以定案的证据具有证明力,足以证明待证的事实;足以证明则是要求证据之间应当能相互印证,用以定案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无法解释的矛盾,证据之间形成完整锁链,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其它任何可能的。 2、明确对犯罪事实概括认定的规则,可以进行概括认定的具体事项主要有:一是犯罪动机,因犯罪动机一般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且查证主要依靠口供,只要与查证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无矛盾就可以概括认定,过于具体认定反而会不准确。二是犯罪时间,在犯罪时间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鉴于一些具体案情的原因,对犯罪时间可作概括认定。三是犯罪地点,有些案件被告人供述的犯罪地点和被害人或证人的陈述存在一定的误差,但不影响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的,对犯罪地点可作概括认定。四是被告人连续实施同一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有时对连续实施的行为的次数难以准确认定,只能作概括认定。五是共同行为,一般适用于犯罪人数较多的聚众斗殴、共同伤害案件,在各被告人的行为难以具体查清的情况下,可概括认定行为人的共同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 (六)裁判文书:强调执行最高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中对主要证据“分析论证”的要求。要全面、客观地反映庭审中的证据情况,由此展开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认定,作为裁判的基础和根据。在裁判文书制作中,必须详细阐述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向当事人充分表明认定或者否定某一证据的理由,让当事人和任何一个看到该裁判文书的人能够认同法官基于该证据认定的事实。裁判文书应公开以下内容:列出被用作定案依据的证据目录,并公开对其中主要证据的审查、分析过程;公开对同一案件中存在相互矛盾的证据之间进行取舍的理由和分析过程;出于对举证弱势一方的倾斜,应在辩护意见的后面列出辩护方提供的所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以及对这些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和分析过程;公开法官运用所确认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逻辑推理过程。 上一页 [1] [2] [3] [4] [5]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