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制和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法制,主张凭借宪法与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反对为封建统治服务的宗教神学。资产阶级的法学思想与中世纪封建法学相比,无疑是历史性进步。西方近代资产阶级的进步法学家主张进一步主张阿“法治”,反对“人治”;提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三权分立”,反对封建君主的个人专制独裁。简而言之,两大法系在进入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以后,其立法精神逐渐成熟,即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取代封建专制主义的等级特权观念;以人道主义为标准,用轻刑主义精神替代了封建的重刑主义精神;用法律至上的观念与精神,建立起资产阶级的法治秩序,反对封建立法的随意性;用罪刑法定的理念与精神取代封建的主观归罪观念。由此,而形成了两大法系国家共通的立法精神。同时,两者在行政管理体制与行政法律精神以及司法精神方面也有共通的一面。故,他们间的共同法律生命和精神是同源的,具有一元性,这些深厚的法学精神哺育着两大法系的成长,逐渐走向同流。
从趋势上看:一方面,在普通法中出于大量处理案件的需要,
以往的判例主义已难以为捷,明显地逐渐出现了依赖制定抽象的法律规范的倾向;另一方面,大陆法系也在正式积累法院判例,出现了所谓确定判例。因此,“虽然大陆法系采取了成文法主义,但并非仅以制定法为法系;而普通法系虽然采取了不成文法主义,也不是仅以判例法为发源。”[12]再加上自由市场经济一体化的日趋成熟、国际社会一体化的加强和社会立法的出现,从而更加推动了两大法系的融合交汇。
综上,我们可以随着经济的进一步的加强,政治联系的加深,
文化的频繁互动、冲突交融,从而会引领着两大法系趋于统一,携手共筑“人类理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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