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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诉交易研究      ★★★ 【字体: 】  
辩诉交易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53:42   点击数:[]    

影响
我国普通民众对社会良好治安的强烈期望以及对引进辩诉交易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司法腐败的担心对检察机关形成很大的压力,这些压力会对辩诉交易构成阻力。但是,笔者认为正是由于民众渴望良好的社会治安才会要求司法机关更有效地去打击犯罪保障人权,这只会促进辩诉交易的产生和发展。 以法官、检察官素质不高反对辩诉交易也是不合适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司考后,法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很快会有一个大的提高;
第二,辩诉交易制度化后肯定会有一套相应的完备的监督体制;
第三,现在没有辩诉交易,司法也是很腐败的;
第四,16年的律考和法学教育其实储备了很大一批法律人材,像我们安徽就有6000多人有律师资格却没有执业,这个数子大于正在执业的人员。所以无论是担心辩诉交易产生新的腐败还是腐败的中国司法界不适合辩诉交易都是妄言.
6. 其他原因
(1)我国检察机关的内部是上下级领导关系,外部关系是检察官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的,无独立性,这点认识也是不全面的,检察机关目前的机制既有历史原因也有中国特色而且面临改革,未来的改革目标是西方化的独立的检察体制。
(2)我国法官的传统角色是政府的附属,其社会功能深度传统职权主义影响。这也是改革的内容之一。
(3)纠问式审判方式。已经在改革,方向已确定,效果很明显。
(4)检察院与法院、政府的关系。一府两院是宪法规定的,现实中的问题不是辩诉交易的内容。
(二)建立有中国特色辩诉交易的必然性和可行性
这种必要性和可行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上述的弊端都多多少少地存在着但不是不可克服的,再说任何一种制度都会有不足之处,而我们应该“两害相权取其轻,相利相衡取其大”,更何况我们正处于司法改革这个系统工程中,这是一个过程,我们不能坐享事成等其他一切制度都具备的时候再来实行辩诉交易,那也太迟了,应该发挥辩诉交易和其他制度之间良性的互动关系。
2.辩诉交易,在制度层面上,有利于完善我国程序体系的设计;在实践层面上有利于提高效率,减轻案件压力——特别是有助于解决一些积案;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这对资源并不过剩的我国尤为重要,我们要把有限的司法资源充分用在无边无际的案件上。
3.有利于促使犯罪人认罪和悔罪,有利其回归社会。
4.有利于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制度化。
5.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也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国家实现诉讼价值和功能。
6.可以在一定程序上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在一定程序上分流案件。
7.无罪特定的必然要求。
8.国际趋势。
总之,虽然我国不存在完全引进美国式辩诉交易的环境,但这并非是说我们不能借鉴辩诉交易的长处,结合中国的国情建立有中国的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事实上我国有许多制度中已经包含了辩诉交易的一些内容。如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可以通过刑事和解程序决定是否起诉,而刑事和解和辩诉交易有着共同的基础——契约关系,它们都是通过有权起诉人与犯罪者进行协商,使既已发生的社会纠纷得到有效解决。再如关于不起诉决定中的酌定不起诉(相对于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其实质就是检察官应用起诉便宜主义的结果(详见刑诉142条第2款和140条第4款)。
另外,关于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也体现辩诉交易精神。其实,在美国,辩诉交易程序和司法审理轻微犯罪程序是两种并列的简易程序,虽有所区别,但实质是共同的,它们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提高司法效率,因此有人把辩诉交易称为“特别简易程序”。
五、辩诉交易离我们有多远
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并不能保证被告人一定会得到某个具体的定罪和量刑,他只能向法庭提出某种定罪建议和量刑建议,法庭也没有义务一定要接受检察官的建议和辩讼交易内容,尽管他一般情况下会接受。因此,除了一些具体的制度安排之外,实质上我们离辩诉交易只有两步之差:一是确认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二是法官享有决定适用“特别简易程序”的权力。[14]
(一)辩诉交易和量刑权的关系
这种关系可以概括为:量刑建议权是辩诉交易的前提,主要表现为:
1. 辩诉交易制度可以从程序上保障司法公正,防治因辩诉交易带来的司法腐败和腐败司法下的检察官滥用交易权。



(1) 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太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量刑裁判程序又比较封闭,迫切需要了解案情的检察官给出有参考性意义的量刑建议,这样可以使法官全面了解案情和量刑的合理界限,也使被告有心理准备,使辩护人更好的做准备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行使辩护权。
(2) 量刑建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同时消除诉讼各方乃至整个社会对量刑裁判结果的合理怀疑。打破现在的量刑黑箱操作,把量刑置于一种无形的压力和监督之下,给控辩双方以平等充分有效的辩论机会,使滥用量刑裁判权没有可能,对司法腐败的中国特别有效且重要。
2. 量刑建议制度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基石,这是其和辩诉交易共同的质。
(1) 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系统还没有面临美国二战后的那种窘境,但是这不等于说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这种均衡地使用司法资源的做法是完全合理有效的。相反的,低效率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大顽症,精简司法机构,提高司法效率不仅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我们追求的最终目标之一。最近关于简易程序等更好地使用司法资源的理论研究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并日趋广泛而深入,司法实践中也开始引入主检察官、主审法官、简易程序等制度。可以说确立对抗制模式的司法体制必然要求更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量刑建议制度和诉辩交易就理所当然的应该确立。
(2) 随着司法人员人数的裁减和素质的不断提高,司法统一考试的实行,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体制的日益加强,特别是经济发展带来的刑事案件数量的急剧上升,提高司法效率的呼声会更加高涨,这就决定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突出程序公正的价值,这一方面要求我们要简化大部分被告人已经认罪伏法案件的程序,另一方面要完善和健全少数疑难案件的审判程序。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行为提高刑事司法的效率创造了有利条件,提供改革的契机,奠定了理论和制度的基础,也为辩诉交易的确立作好准备。
3. 量刑建议制度是促进检察官加强管理,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有效机制,也减少了人们对辩诉交易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的担心。量刑建议权在扩大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强化了检察官内部的监督制约机构。
(1) 从量刑建议制度发展初期的动机来看,它是为了解决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缺少必要的外部监督,没有一个很好的激励和考评机制而生的,简单的说就是量刑建议制度是为了对付检察官自己而不是争权对付法官。
(2) 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水平以及检察官自身的素质。要想提出准确正确适当的建议,要想既要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又要讲究案件的个性化,就必须了解案情,学习法律,否则,长期“吴用”,只能下岗。
(3) 量刑建议制度内在地包含着对检察机关抗诉的制约。因为有检察官先前量刑建议的存在,所以检察官在决定是否抗诉时不得不三思而后行,这样既防止了检察官没有事,乱抗诉,又防止检察官因为法律外的原因放弃抗诉权。
4. 量刑建议制度是强化控辩双方诉讼职能的良好契机。
(1) 量刑建议制度对刑事程序的直接意义在于其启动了一个量刑听证程序,不仅有助于提高量刑的透明度,而且强化了控辩双方的诉讼职能,因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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