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将许多支持改革的法官拉进法院,为美国经济的振兴发挥了重要作用。B.美国的法官在庭审中大多采用“自由心证”,权力极大。C.法官相对独立。D.任何公正都是相对的。所以,正如美国现代法学家宠德所说:“法官和审判官的客观和公正在心理学上是不可能的。”而这一切都发生在以务实著称的美国,所以理想主义的公正观开始让位于现实主义的公正观。[10]在人们认识到与其承受犯罪案件的惊人增长,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追求虚无飘渺的不可能实现的理想主义公正观,还不如摘下面具回到现实中来,用辩诉交易制度退而求其次,追求“较为公正”或按权利均衡、利益均衡观点、追求均衡的公正。 2. 经济分析方法与法律的融合 近30年来,法律同社会经济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一方面,大量的经济学方法和成果被直接运用到法律中来,如柯斯定理,甚至出现了以柯斯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派;另一方面,运用经济学方法来衡量法律制度的得失已成为一种时尚。可以说法律已无法回避而不得不接受经济功利规则的影响和支配,辩诉交易制度则正是经济功利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衍生物。经济分析原理与法律的融合,导致了成本效益观的产生,甚至有人说司法公平和效益观已成为司法价值中仅次于公正的第二因素。无论这种说法否正确、全面,但我们所看见的是:法学理论固守罗法文化遗产的理想观念而孤芳自赏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11]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人们很少提及法律全球化而固守法律本土化资源,也正说明了法律价值应该多元化。司法成本和效益观,作为一种新兴的价值观认为我们应该摒弃那种无视成本和效益,投入和产出的理想主义公正观,避免高诉讼成本低诉讼收益的风险和现实。辩诉交易则正是通过检察官和被告的协商及考虑被害人意见后达成的协议,然后再让法官审查认可。这样,既坚持了现实主义的公正要求,又避免或减少理想公正观带来的风险。我们中国的法院虽还未面临当年美国那样的困境,但诉讼效率低下,也是我国刑诉的一大顽疾,肖扬院长更是明确指出,要将提高效率作为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 三、辩诉交易的利弊分析 辩诉交易制度建立后解决了美国90%的刑事案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许多反对者在现实面前也改变了初衷,转而要求完善这一制度,而不是一味地反对它,那么辩诉交易到底有哪些特殊力量,它的优点和缺点到底有哪些呢? (一)辩诉交易的优点 1.辩诉交易体现了个人自由和独立观念,赋予审判正当化色彩 基于古罗马私人意思自治的传统思想和契约完全自由的精神,辩诉交易常常被看作是迈向自由主义审判模式的重要步骤。而自由主义审判模式要求以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被告人之间的合作来弥补司法官员对案件真相的追求。[12]因为在诉讼领域对事实的追求只能以一种受限制的方式进行,法律在适用法律中也必然伴随着自由裁量,因而由当事人自己对自己负责使判决逐渐形成正是审判正当化机制的关键。个人认为可用下图表示: 法院 法院 检察官 被告人 检察官 被告 被害人 (被害人) ——辩诉交易中的诉讼关系图 ——普通审判中的诉讼关系图 2.辩诉交易可以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苏力先生在其《秋菊和山杠爷的悲剧》中有这样一段话:“就秋菊的情况来看,秋菊的要求更为合乎情理和可行,而且社会结果也会更好一些。因为在我看来,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如果把苏力先生的这断话放在辩诉交易中也是非常适用的。正式的刑事审判制本身并不是目的,它只是服务于更高层次的社会目的的手段。我国刑诉法学第1条也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立法。”因此,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充分发挥当事人作为秩序主体的作用,鼓励被告人以合作换取宽大处理,激发当事人自律地设定自己与社会今后关系的努力,并尽量将这种努力反映在程序及其结果中,无疑可以获得比正式审判更为积极的社会效益。在坚持犯罪是对社会秩序侵害的同时,也适当强调犯罪是对被害人合法的个人权益的侵害,从而在司法程序中提升被害者个人在司法程序中的主体地位。[13]根据罗梭等人的论述,国家权力是个人权利的让渡,那么侵害国家利益的实质或最终都是对社会成员利益的侵害,所以保护国家利益是保护个人利益,保护个人的利益也就是保护整个社会利益。另外,社会利益包括道德利益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等多种形式,而经济形式的利益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无疑是最重要的,被害人能否得到适当补偿成为辩诉交易的标准之一。 3. 辩诉交易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这是辩诉交易产生发展的根本原因和直接,也是其最大的优点,在实行当事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人们对冗长的、乏味的、耗费昂贵的刑事司法程序早有微词,而辩诉交易制度正是是通过双方的让步简化司法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 4. 其他优点 (1)降低刑事诉讼风险。对国家来说增加了对犯罪定罪的机率,对被告人来说减少了被判重刑的风险,同时也减少被害人无望的期待和整个社会的悲哀。 (2)通过辩诉交易获得污点证人(tainted witness)的证言是实现对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成功指控的重要证据,这也是现在警方常用的手段。 (3)庭外解决为许多人免受“犯罪记录”的影响。这可以使那些因一时冲动误入歧途的人有重新做人的机会,而不是受人歧视,丢掉工作,从而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一连串的不良反应。同时对犯罪人来说,也可以避免在监狱里交叉感染。 (4)更加实际而有用。有时含冤接受辩诉交易要比在监狱里等待“清白的名声”更切实,且反供机会更多,因为只有在人身自由情况下才能有所行动更有效的解救自己。 (二) 辩诉交易的弊端 辩诉交易虽有许多优点,但是反对者们也指出了它的许多弊端,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尽管查明真相不是刑事诉讼的唯一目标,但真相历来是刑事诉讼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而辩诉交易则极可能掩盖了事实真相,使重罪被告人逃避本应受到的最严厉而适当的处罚,使无辜的人蒙怨受辱。在辩诉交易中,真正的犯罪人通过有罪答辩来掩盖罪行或淡化犯罪情节,通过诉讼技巧基至各种关系、利益诱惑等手段逃避法律制裁,而无罪的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承认有罪,普通的社会公众也只看到诉讼结果,“被告人承认事实是”、“法官认定的罪名”,而不知事实本来的真相,长此以往会有损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的价值目标。 2.辩诉交易使“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的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目标难以实现,导致定罪量刑上的不平等。如果辩诉交易超过一定限度必将有损于刑事司法的宗旨乃至整个法律的宗旨,金钱、关系、诉讼技巧等会在辩诉交易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相同的罪刑的人必将因为技巧等非法律因素的不同而获得不平等的量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生而平等等传统的法律原则必将受到破坏。 3.辩诉交易有时也会无视被害人的利益。辩诉交易一般仅在被告方和检察官之间进行,如果没有相应的严格的程序保障,检察官很可能会滥用手中的权力,甚至滋生腐败,使检察官与被告人达成黑色交易,增加权力寻租的途径,这一点也是中国反对辩诉交易者的理由和普通民众的担心,(但我认为是多余的,详见后)。反对者还认为:即使有相应的严格的保障程序,对检察官形成一他有效的监督体系,但人非圣人,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的主观擅断必将会受到诱发。更何况孟续斯鸠早在200年前就讲过:任何权力都会引起腐败,绝对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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