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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与中国立法发展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9:40   点击数:[]    

,中国在这三个方面的立法都有缺失,特别是在体现公法控权、私法自治、社会法能动的特征要求方面,尤显不足。

  在全球化背景下,划分公法与私法的立法观念对于中国立法发展具有重要地指导作用,为中国借鉴国际立法标准建立自己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奠定了必要的立法理论基础。

  (四)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接轨的观念

  全球化时代,经济的一体化对各国发展本国经济的国内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出现了“国际法的国内化”,“即国际组织的条约、规章为内国所接受,转变为对内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以及国内法的国际法,即“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所流行的法律制度或法律思想由于某种原因转变成为一种国际潮流,在受到它们影响的国家或地区乃至全球流行。”国际法的国内化,国内法的国际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都是全球化时代立法发展的一个特点和主要内容,加入或者卷入全球化过程的各个国家,概莫能外地要受到影响。

  中国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参与国际经济的合作与竞争,在立法上就必须转变过去闭关锁国的观念。为了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经验。……对于国外立法中比较好的又适合我们目前情况的东西,我们都应当大胆吸收。他们走过的弯路,也值得我们借鉴。有些适合我们的法律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在实践中充实、完善。”起草1954年宪法时,毛泽东提倡学习、研究和借鉴外国宪法的经验,为中国立法与国际接轨提供了范例。1953年12月下旬,中共中央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毛泽东率宪法起草小组一行到达杭州。从此,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在毛泽东亲自领导下,起草小组制定了工作计划。1954年1月15日,毛主席给在北京的刘少奇及中央有关领导写了一封电报,通报了起草宪法的工作计划,并要求他们参阅各国宪法。电报的内容是:少奇同志并中央各同志:宪法小组的宪法起草工作已于一月九日开始。……“为了在二月间政治局便于讨论计,望各政治局委员及在京的中央委员从现在起抽暇阅看下列主要参考文件:(一)一九三六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有单行本);(二)一九一八年苏俄宪法(见政府办公厅编宪法及选举法资料汇编一);(三)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人民出版社人民民主国家宪法汇编,该书所辑各国宪法大同小异,罗、波取其较详并有特异之点,其余有时间亦可多看);(四)一九一三年天坛宪法草案,一九二三年曹锟宪法,一九四六年蒋介石宪法(见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三,可代表内阁制、联省自治制、总统独裁制三型);(五)法国一九四六年宪法(见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四,可代表较进步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有何意见望告。”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所有的重要立法,几乎都参考、学习或者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在许多立法论证材料中,都附有一定数量国外相关立法的资料。

  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原则和基本国情的前提下,立法与国际接轨,是中国这样的后发国家实现跨越式发展、加速建成现代化国家的一条捷径。然而,过去有人用“姓资”、“姓社”的意识形态标准和思维看待这个问题,认为国内立法包括经济立法与国际立法接轨,是中国法学界“自由化”的表现。这种看法,表面似乎很“坚持原则”,很“马列主义”,实际却思想僵化,十分幼稚,极大地掣肘了中国改革开放基本决策的实施,阻碍了“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实现。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是对人类文明、特别是政治文明成果的借鉴和继承,是发展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中国要制定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本质上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它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共同的客观规律。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我们转变立法观念,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及其条件进行立法,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是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举措,可以大大加快中国立法的发展步伐。

  从另一个角度看,“接轨”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法律的趋同化”。法律的趋同化“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社会需要的发展,在国际交往日益发达的基础上,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趋于一致的现象,其表现是在国内法律创制和运作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涵纳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与国际惯例,并积极参与国际法律统一化的活动等等。”法律的趋同化不仅表现在私法领域,而且在公法领域也有所表现。如在宪法领域,代议民主制、选举制度、权力分工与制约制度、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制度等,在宪法中都有体现;又如,在诉讼法领域方面,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教授约阿希姆?赫尔曼认为,中国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至少在6个方面与德国刑事诉讼法有着明显的相似之处。1996年,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学习和吸收了国外立法的许多经验,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取消反革命罪等等。1997年对中国刑法的修改,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认为,这部刑法的修改:“总结了我国实施刑法的经验,吸收了国外刑事制度中的许多有益规定,法律条文也由原来的192条增加到452条,从而形成了一部……符合现代刑事立法趋势的刑法典。”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大多数立法,在论证、调研、起草、审议等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学习和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在跨世纪前后的司法改革中,有关庭审制度、证据制度、法官衔级制度、司法人员考试制度、死刑执行方法、法律援助制度,法锤、法袍、眼罩等的使用,以及监狱制度的改革等等,都体现了与国际接轨(或者叫做回应全球化挑战)的特点。从一定意义上看,21世纪合格的立法者,应当具备了解、知道、比较、学习、借鉴、参照国外立法经验的能力(这是依法执政、民主宪政立法和全球化立法的必然要求)。立法须有外国相关资料和经验的背景,这似乎已成为中国立法的一种趋势,缺了这个环节,法案就难以获得通过。立法的接轨或者立法的趋同,反映了中国立法观念的重大转变,这种观念的更新,更有利于中国立法发展加入到全球化的进程中,当然,这一进程同时也会对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建构和中国法律本土化过程产生巨大冲击。

  二、全球化时代中国立法发展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中国立法既需要面对并且解决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关注全球经济一体化对国际立法和中国国内立法产生的强大冲击和影响。在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中国的立法发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加以解决。

  (一)立法发展如何实现中国国情与全球化的协调统一

  应对全球化挑战,学习、借鉴外国和国际上的立法经验,必然会产生如何与国情相适应、相协调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中国立法必须立足于自己的国情,即:1、中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市场经济发展还处于创建时期,各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不平衡;2、中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但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都有待加强和提高;3、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有几千年的优秀文化传统,有自己独特的道德观念和伦理价值标准,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国立法的本土资源十分丰富。另一方面,中国是在一个开放的全球化时代进行立法,中国立法还应当注意与全球化协调一致。全球化是一个充满悖论的过程:世界经济与国家利益的冲突、理性认识与民族感情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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