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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与中国立法发展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9:40   点击数:[]    

国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了与此相适应,法律体系也要进行新的改革,要从原来计划经济模式下建立和形成的法律体系转变为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经过近10多年的立法工作,到2000年11月,李鹏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说,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他宣布:从总体上看,我国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等主要方面已基本有法可依,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国领导人相隔15年前后两次宣布中国已经初步形成(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两者之间有什么样的区别?或许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后者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前者是“初步形成”,后者则是“已经形成”的“框架”;更重要的是,前者主要是为计划经济服务的法律体系,后者则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体系。或许区分两者并没有什么确切的标准,因为法律体系的形成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日积月累、动态演进的过程,在法律体系进化的生命停止运动之前,都可以根据某种相对的标准来宣告它“形成”或者“达到”了境界。

  到2010年将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执政党和最高立法机关既定的立法目标。在实践中,这个正在形成过程中的法律体系能否适应全球化的挑战,还需要立法者高度关注。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的立法是伴随着一系列立法观念的更新而不断发展的。

  (一)市场经济的立法观念

  1992年以前,中国客观上存在的占支配地位的立法观念是计划经济体制的立法观。这种立法观念体现着国家对于经济生活以计划形式进行几乎无所不在的控制,出于这种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家在政治上更多地强调中央的权力集中,强调政府对于社会生活的较多的干预;管理上更多地强调政府这只“看得的见手”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和服务;法律上更多地强调行政手段和控制机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上曾经占主导地位的理论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与之相适应的,是有着“万能政府”、国家干预经济、控制社会明显特点的立法观。过去我们所讲的“经济法”甚至行政法,实质上是国家以行政手段(披上法律的外衣)对经济进行调控的“经济行政法”,是计划控制的法律化。尽管从80年代后期起,国家调控经济的力量逐渐弱化,范围有所缩减,手段有所转变,出现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商品经济)并存的“双轨制”现象,但在法律上,由于法律发展自身的保守性、滞后性以及其他一些因素所决定,计划经济的立法观念仍然居于中国立法发展的主导地位。所以,1992年中国确立了市场经济的目标、并着手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人们才发现,……在市场经济建设的广阔领域里,几乎无法可依。”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加辨别地强调“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全有可能出现(实际上已经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那些法律执行得越严、遵守得越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阻碍就越大的现象。中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和社会体制的转型,迫切需要有新的立法观念来指导新的立法,从而以新的立法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原第15条关于计划经济体制的规定做了彻底修改,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宪法的这一修改,使中国的立法观念和发展方向转到了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方面,为市场经济立法提供了合宪性的根本依据。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观,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在今后5年内要制定150多部法律,其中大部分是有关市场经济建设的立法。市场经济立法观的确立,突出地体现为人们普遍接受了“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的观念。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对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进行了适当调整,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模式,和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模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在市场经济立法观念的要求和支配下,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国家亟待制定和完善以下六个方面的法律:(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包括公司法、企业法等;(2)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担保法等;(3)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4)规范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包括预算法、银行法、税法、计划法、物价法、国有资产法等;(5)规范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就业法、劳动保护法、社会保障法等;(6)规范程序和资格的法律,包括破产法、商事仲裁法、拍卖法、公证法、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应当看到,这些法律的制定或者完善,本质上是市场经济的力量使然。因为市场经济是全球化最大的推动力,“市场的力量是决不承认任何界限的。……今后它要冲破更多的国家的、地区的、种族的、宗教的、文化的界限,”也是市场经济立法和与之相适应的民主政治立法的强大推动力。

  中国在制定上述庞大立法计划时,认真研究了国际上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特点,充分考虑和借鉴了国外的立法实践经验。特别是,中国在加入WTO的过程中和加入WTO以后,必须接受相应的国际商贸法律规则。按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这种接受是必须的、无可选择的,只要中国要加入这个世界上最大的经济组织,就必须认同并接收它的法律规则。WTO的法律规则就是世界贸易的游戏规则,任何想要参加这种游戏玩耍的主体,想从游戏中获益的国家和组织,都必须按照其规则游戏,接受游戏规则的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讲,全球化浪潮对其席卷的国家国内立法的影响和约束,是一个由某些国家(国际组织)制定规则在先的强加于人的过程,后加入这场游戏的国家往往没有创制和改变规则的主动权,而只有接受和执行的份。面对全球化游戏规则的冲击,国内立法的自主性空间总是有限的。事实上,WTO对中国立法的主要挑战之一,是需要制定的法律比要修改的多得多,例如,在货物贸易领域,需要制定《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以及将国务院制定的各类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等;在服务贸易领域,需要制定《外汇管理法》、《金融机构退出法》、《存款保险法》、《信托业管理法》、《投资基金法》、《电信法》、《旅游法》等;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需要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尽管在现行法律未尽的领域,国务院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其所属部门也制定了繁多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但还是远远不能满足入世和中国特色市场经济对立法的双重要求。

  目前,市场经济对中国立法观念和相关立法的作用,还主要集中在经济和部分社会领域,其影响仅初见端倪。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开放的不断扩大,随着中国经济关系向社会关系、文化关系、政治关系以及意识形态的渐进渗透,市场经济对立法观念和立法实践的更深层次、更大范围和更有力度的影响,将在不远的将来显现出来,马克思主义断言的经济基础发展导致上层建筑变革的基本规律,将再一次得到应验。

  (二)民主和人权的立法观念

  与经济全球化相伴随的重要内容,是全球的民主化浪潮和人权的国际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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