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的进一步改革,地方居民真正广泛参与管理,人民代表民主素质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能力的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和程序的完善等,都将使居民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更加密切。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将更能反映、代表大多数居民的意愿和利益,并更多地受到居民的日常直接监督。[11]
第五,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将随着地方制度的深入改革和权力进一步下放的进程,逐步确立各级地方政府的公法人地位,同时,中央与地方关系也将进一步规范化、法定化,最终建立立足国情并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地方制度。
[参考文献和注释]
[1]董礼胜。欧盟成员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78.
[2] [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5-26.
[3]2002年5月29日,英国内阁将原交通、地方政府和地区部中的地方政府和地区事务交由副首相府负责,因此,目前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是副首相府。
[4]刘向文、宋雅芳。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根据2002年9月25日与刘向文教授的谈话记录整理。
[6]中编办赴日本考察团。日本行政改革的最新走向[J]. 中国机构, 2001(3)。
[7] [日]嶋津昭。 世纪交替之间的地方自治[J].行政管理研究季刊, 2001(3)。
[8] Donald F. Norris (1997),‘Local Government Reform in the US and Why it Differs so Greatly from Britain’, Local Government Studies, Volume 23, 1997(Autumn)。
[9]江泽民同志在1995年9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作的《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的讲话。
[10] 任 进。中国非政府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5)。
[11] 陈小京。地方政府管理体制发展趋势探讨[J].中国机构,2002(6)。 上一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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