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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地方制度改革的新动向及未来展望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7:11   点击数:[]    

适应农村经济、文化的发展

  6、试行地市合并和市管县体制。1982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行政公署的性质和地位重新作了规定,仍作为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在经济发达地区,将省辖中等城市周围的地委、行署与市委、市政府合并,实行市管县体制。经国务院批准,江苏、辽宁两省撤销了全部地区,实行地市合并,由市管县。随后,在其他省和自治区也相继推行。

  7、为了扩大地方立法和行政管理权限,国务院先后于1984年12月15日、1988年3月5日、1992年7月25日和1993年4月22日批准唐山等13个市,宁波市,淄博、邯郸和本溪市,苏州和徐州市为“较大的市”,使这些城市可以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8、为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合理确定地区之间财力分配,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其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将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列入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列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建立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机构分别征管;合理确定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实行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等。

  9、逐步推进地方机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第一次是1982年至1985年,这次改革主要是结合省级领导班子的调整,在精干领导班子、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方面迈开了步伐。

  第二次是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的县级机构改革试点。

  第三次是1993年开始的改革,基本内容包括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各种关系、精简并规范政府机构设置、核定编制和精简人员、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政府机构和行政体制。

  第四次是1999年至今进行的地方机构改革。主要内容是:转变地方各级政府职能、调整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调整行政区划、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经过努力,省级机构改革和市县乡地方机构改革已基本完成。这次省级机构和市县乡机构改革,是改革开放以来涉及面最广、精简力度最大的一次,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特点和成效:一是贯彻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因地制宜推进改革;二是转变职能有了新的进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实效;三是机构精简力度大,机构设置有创新;四是适度撤并乡镇,推动乡镇机构改革深入发展;五是结合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改善机关人员结构。

  10、逐步完善了垂直管理体制,陆续对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国家税务、测绘、证券监管、保险监管、气象、审计、海洋、监察等部门实行由中央部门垂直领导或与地方双重领导;对省以下垂直领导机构有地方税务、工商、技监、药监等部门。

  (二)当前中国地方机构的改革

  中国的地方政府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中国政府按照预定的渐进性改革原则,有序地推进改革进程。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改革地方机构和行政体制,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十六大报告强调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并提出“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实践证明,政府职能不转变,仍然像过去一样无所不管,就很难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和多重多头执法等问题,也难以跳出行政机构和人员“膨胀-精简-再膨胀”的循环。

  2、合理设置地方政府机构

  从过去情况看,中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中,既有担负宏观调控或监督职能的部门,也有担负企业、产品或资源管理职能的专业经济部门,还有担负社会管理或国家政务职能的部门。与西方国家地方政府相比,机构设置种类多、规模大,分工过于复杂;尤其是专业经济部门过多承担了直接管理企业的职能。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为此,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

  3、理顺关系

  (1)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向地方下放了许多权力,改变了长期以来权力过于集中的格局,调动了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但在理顺关系方面,中央集权过多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本应下放的权力有的下放不够;同时又出现了有些权力过于分散、应当由中央集中的权力集中不够的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过多地考虑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不力。

  江泽民指出,应抓紧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管理权限,明确各自的事权、财权和决策权,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并力求规范化、法制化。[9] 十六大报告也提出,要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要依法规范地方政府的职责和权限。因此,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应理顺中央地方关系,逐步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科学化、法治化。

  首先,应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宪法原则,本着既要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确保中央政令统一,又要增强地方活力,同时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全国市场、有利于中央宏观经济调控与省级政府宏观经济调节的建立和完善的精神,在大量理论论证和反复实践摸索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一般而言,凡是关系到全国整体利益的重大事务,要集中到中央统一立法和管理,仅涉及到地方的事务,由地方在不抵触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自主地管理;凡实施范围关系到全国的事务,应由中央立法、决策和管理。

  其次,要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和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一是进一步规范中央地方的分配关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二是要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最后,要在科学划分职权基础上,逐步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具体而言,一是要完善现行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如进一步明确各类地方政权组织,包括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的职权,具体列举哪些行政事务归属中央,哪些归属地方,哪些既可由中央管理也可由地方管理。二是在已有立法法的条件下,应进一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中央与地方在行政管理领域,包括事权、财权、国有资产管理权和决策权等方面的权限划分。可以借鉴一些西方国家和旧中国的做法,通过宪法、法律或法规规定地方政府的组织、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在事权、财权、国有资产管理权和决策权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加强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律调整。为了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减少部门对地方的直接干预,可以考虑借鉴日本设立总务省等做法,明确由中央某一部门具体研究拟订有关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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