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模式,寻求用政策创新来应付财政短缺。根据这种模式,地方议会侧重于设定目标和控制结果,在直接选举产生的市长领导下的行政官员则负责实施过程。同时相应地下放预算权,使各部门能根据既定目标配置资源,提高效率。采用这种模式的地方政府的所有活动的目标都被具体化,所有活动都有绩效指标,并将单位产出的成本量化以计算公共服务的费用。地方政府的这些改革,尽管招致了诸如成本核算和绩效评估会导致忽视社会环境影响、新公共管理模式会削弱地方议会的权力等批评,但它确实节约了成本,并提高了服务质量。
4、俄罗斯
前苏联是一个联邦集权的国家,在地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地方制度,即各级地方设立的由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苏维埃享有广泛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作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执行委员会直接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和上级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报告工作,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苏维埃、劳动集体大会和公民居住地报告工作一次。执行委员会有权解决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会议上解决的问题以外的属于苏维埃管辖的一切问题。
1990年4月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第一部《苏联地方自治和地方经济一般原则法》,规定苏联的地方自治是人民社会主义自治的组成部分,其使命是保证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直接或通过他们选举产生的机关自主地解决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和环境保护问题;地方自治制度的内容包括: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区域性社会自治机关,地方公决、地方公民大会、村会等直接民主形式;地方自治均在各行政区域单位内实施。该法明确规定在市、镇、村苏维埃等基层行政区域单位内实行地方自治,并授权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对需要实行地方自治的其他行政区域单位自行作出规定。1990年12月26日,第四次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鉴于完善国家管理机关修改补充苏联宪法〈基本法〉法》将地方自治提到宪法原则的高度。
1991年上半年,各加盟共和国根据苏联宪法确认的地方自治原则,对本共和国宪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并制定颁布了本共和国的地方自治法。1991年5月24日通过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基本法〉的修改补充法》确认了地方自治原则,并规定在区、市、市辖区、镇、村苏维埃等行政区域单位内居住的居民,可以通过代表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和相应的管理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区域性社会自治机关以及地方公决、公民大会等直接民主形式,实行地方自治。
1991年底,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1993年10月26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发布命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在分阶段宪法改革时期的地方自治组织原则条例》。1993年10月29日,叶利钦又发布总统令,批准了《地方自治机关选举的基本条例》。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形式通过的新宪法,确认了地方自治原则。1995年8月28日通过、1995年9月18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一般组织原则法》把地方自治宪法原则进一步具体化。1996年12月以前,大多数俄罗斯联邦主体颁布了自己的地方自治问题法,并随后举行了地方自治机关的选举。至此,在俄罗斯,地方自治制度得以建立并发展。[4]
为了加强对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制度的监督,2000年7月,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通过《俄罗斯联邦主体一般组织原则法修改补充法》和《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一般组织原则法修改补充法》,并于同年8月由俄罗斯总统签署生效。其中《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一般组织原则法修改补充法》规定,地方自治代表机关如通过违反联邦宪法、法律和联邦主体宪法、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且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纠正,则联邦主体最高公职人员可向联邦主体立法权力机关提交解散该地方自治代表机关的联邦主体法律草案;如地方自治长官颁布了违反联邦宪法、法律和联邦主体宪法、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且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纠正,则联邦主体最高公职人员可解除该地方自治长官的职务。如果联邦主体最高公职人员不采取法定措施,俄罗斯联邦总统可自行采取措施,向国家杜马提交解散该地方自治代表机关的联邦法律草案或直接解除地方自治长官的职务。[5]
5、日本
日本虽然一直实行地方自治制度,并在宪法上作了明确的规定。但长期以来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很严。中央的控制手段,一是“机关委任事务制度”,即中央政府各省厅委任地方政府办理的事务,中央政府各省厅有权进行指挥、控制或监督。在都道府县一级,“机关委任事务”占到全部事务的70-80%.二是地方交付税制度,即转移支付制度。此前,国税约占全部税收的2/3,地方税占1/3,而国税的50%左右要通过“地方交付税”的形式返还地方,但返还时不是等比例返还,而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由中央决定返还多少;三是在人事方面,大多数的都道府县长官出身于中央省厅,同时,从中央派遣或转职的地方官员也很多。原自治省是中央与地方的联结点,权力很大,所有中央资金都通过自治省一个渠道下到地方。中央与地方名义上是对等的行政实体,实际上是上下级关系。因此,进入八十年代以来,改革中央集权制扩大地方分权的呼声一直很高,地方分权运动的时机趋于成熟。
1994年2月15日,日本内阁会议确定《关于今后推动行政改革的方针》,其中确定了推动地方分权的方针和制定关于促进地方分权的基本法律。1995年1月,日本制定《地方分权推进法》,同年7月地方分权推进法实施;地方分权推进委员会成立并开始工作。1998年5月,内阁会议通过地方分权推进计划。在此次地方分权改革中,日本对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和调整,基本思路是强化地方自治,实行权力下放,把一些原来上下级关系变成真正的对等关系,真正由当地居民自己决定本地事务。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废除“机关委任事务”;二是下放权力,把一些原来由中央审批、许可的事项下放到地方;三是对税收返还和国库补助金制度进行改革,扩大地方财权;四是改革中央省厅,将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自治省与总理府总务厅、邮政省合并,成立总务省。经过改革,一部分机关委任事务改由中央直辖或废除,其余部分有大约60-70%改为自治事务,30-40%改为法定委托事务。[6]
进入二十一世纪,在地方自治的新时代,总务省官员表示日本要继续推进地方政府改革,在地方公共财政改革、行政评价制度、信息公开、地方公共团体组织合理化、合并市町村等面采取新的举措,并在2005年颁布《合并特例法》。[7]
6、美国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联邦制国家,联邦与州各自的权力在联邦宪法上有明确的划分,但联邦宪法对地方制度没有涉及,而是由各州宪法加以规定。各地方政府隶属于州,但拥有较大
的自主权。长期以来,美国实行二元联邦主义,依照联邦宪法的规定划分联邦与州的权力,联邦政府不干预州的事务,州政府有较大的自主权。但到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后,开始转向合作联邦主义,联邦政府通过财政等方式,影响到对州和地方政府事务的管理。六十年代以后,约翰逊提出“创造性联邦主义”,认为美国联邦政府不仅要和州合作,还要把合作的范围扩大到县、市、镇、学校区和非赢利的私人组织等。实行创造性联邦主义的结果是,联邦政府干预了州与地方的事务,使联邦各级政府的关系复杂化,也使联邦的财政支出大大增加。1969年尼克松政府反对联邦政府干预过多,认为这是造成经济危机的根源。经过八十年代的调整,州和地方政府又从联邦获得较大的权力。但与此同时,联邦对州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减少了约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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