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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权力合法性论证与宪政运动      ★★★ 【字体: 】  
国家权力合法性论证与宪政运动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6:50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内容摘要]与具有天生优越性的权利不同,权力却因其公益性常常受到质疑,国家权力由此需要在正当性、合法性层面得到严密论证,才能成为合法的权威而使人们信服。社会契约论作为宪政民主的理论基石,虚拟和抽象地构建了合法权力的渊源、功能及其范围。其与立宪主义、法律实证主义的结合,极大地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宪政进程。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发轫有着自身特殊的背景,它更多的受动于制度决定论、立宪强国等民族主义思潮,因而在权力合法性论证上存在诸多缺陷。现代中国宪政运动欲向纵深发展,尚需在蕴涵着丰富的宪政与民主因子的社会契约论中吸取思想养料,从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两个方面对国家权力进行考量。

  [关 键 词]国家权力,合法性,社会契约论,宪政运动

  思想观念一经转化为制度实践,便成为改变社会的巨大力量。古典自然法的核心原则-社会契约论为近世欧美宪政运动和公法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石。中国政治传统中支撑宪政民主的思想因子甚少,如何借鉴来自异域的宪政制度,确是近现代中国面临的时代课题。发生于近代中国的深刻社会变迁,使传统皇权统治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和挑战,并引发合法性危机。从晚清、民国至当代中国,任何政治力量要掌握国家权力都离不开宪法,宪法与宪政问题由此成为各派力量斗争的焦点,于是国人心中形成一种特有的“宪政情结”。

  本文所论之“权力”指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正当性基础在哪里?这个问题在立宪主义发达的西方已得到较好论证,在近现代中国其论证方式则存在诸多缺陷。

  一、社会契约论:宪政民主的理论基石

  权力自产生时起就存在被认同的问题,也就是权力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权力的来源是什么?为维持社会秩序,必须要有公权力,但任何权力若仅依凭强力,社会不可能持续安定;权力的另一本质是“靠着劝说而来”,即社会成员在一套世界观的支配下,用特有的诠释系统把国家形态与社会结构概念化、合理化,使所有成员都相信那样的结构形式与内容是合理的,或者是命定不可更改的。[1]社会成员的内心认可,是权力正当性与合法性最重要的基础。任何一种登上权力舞台的政治力量都极力寻求正当性与合法性的支持,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说过:任何一种统治都试图唤醒和培养人们对其合法性的信念,一切权力都要求为自身辩护。[2]所谓权力合法性,主要指既定的统治秩序的稳定性、有效性与合法律性。一项政府行为,不管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还是由司法机关作出,均需具备合法性。为获得民众的认可和服从,国家机器常常运用法律的、意识形态的、道德伦理的权威为自己的统治进行合法化论证。

  古代中国人论证权力合法性的努力,集中于使权力神性化。“奉天承运、皇帝诏曰”试图向人们表达这样的信息:皇权的正当性来自天命与天道,皇权神授,其威权不可置疑。而天子得天命的基础在于“德”,以德配天、以德受命的皇帝以超越凡人的姿态,成为天与人之间的中介。汉儒董仲舒提出“道之大原出于天”、晁盖等人在水泊梁山聚义之初树起“替天行道”的大旗等等都表明:只有符合天意的权力才是正当的,有效的,合法的。

  在权力观念史上,关于权力合法性的来源问题,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都曾出现过“权力神授”的论证方式。权力合法性的因果关系大致是“我的权力来自于神(天、上帝等)的授予,所以它是合法的”。[3]前现代社会笼罩在统治者头上的这种神圣的合法性光环,至人类社会进入近代之后,皇帝身上的超凡魅力不断弱化,原来支撑权力合法性的因素被逐渐消解,试图通过求助于传统的世界观和常规伦理来论证统治秩序的方式已经失效,这使皇权专制政治面临合法性危机,人们开始寻求新的论证方式。于是,一种新的权力合法性的论证方式应运而生-“权源于法”,其因果关系也变成了:“因为我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所以它是合法的,正当的。”[4]法律的正当性来源于民意,这对立法民主提出了严格要求。人民是否拥有充分的政治性基本人权,如参政权、结社权以及国会的组成与政党自由等,是评判一国达到民主程度的主要标志。只有民主融入法治国家的概念之中,其统治权力才完全具备正当性及合法性。[5]

  权力合法性论证方式的这种转向,在西方发生于古典自由主义时代。根据古典自然法学家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下,享有自然权利。为解决自然状态下的困难与不便,人们通过契约把自然权利中的一部分让渡出来,凝聚成人民权力,并派生出国家权力。古典自然法学家由此揭示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内涵。另一方面,人们通过宪法(人民与政府的契约)组建国家和政府,其目的是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能够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没有让渡的、永远属于每个人的那部分自然权利,成为天赋的和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具有天生的优越性,国家权力不得侵犯。这是契约论所蕴涵的宪政(限政)因子。美国哲学家罗尔斯着力恢复和提升传统的契约论思维模式,将自然状态解释为“原初境况”,并为最初的订立契约者们之“纯洁”而设定“无知之幕”,试图为民主社会的立宪主义探究抽象的伦理基础。

  社会契约论只是一个虚拟的自然法式的理论建构,它将人还原为自然的人、抽象的人,其核心不在于描述历史,而在于抽象地构建合法权力的渊源、功能与范围。从形式上看,只有民主政府才是惟一合法的政府,民主成为权力形式合法性的主要源泉。从实质意义上看,国家权力是有限的,政府只有切实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与权利,才具有正当性和实质合法性。这是一种“权利、民主与合法性”的分析进路。这种合法性论证方式在美国《独立宣言》中得到了经典表达:“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创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变得有损于这些目标,人们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并创立新的政府。”

  在西方思想史中,卢梭与马克斯?韦伯都是将“合法性”视为政治权威核心的思想家。不过,两者关注的视角不同。韦伯的学说旨在建立一套对合法性的社会学解释体系,卢梭的思想则体现一种伦理学或政治学的解释传统,以一个道德哲学家的身份对权力的来源进行审视,并确立评价权力的标准。为什么我应该服从某一个政府?换句话说,在什么情况下我必须服从政府?在什么情况下我不必服从政府?在卢梭看来,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真正合法的权威只有一种,即建立在人们自由之上的权威”。民主制度正是这种“既建立权威又不丧失自由的制度”,相反“一切不民主的制度都是非法的制度”。[6]在回答什么样的政治是最可接受的问题时,卢梭认为“凡符合以平等为基本前提所产生的公意的政府就是最有合法性,因而也最稳固、最具正当性的政府”。[7]卢梭对合法性的探讨、对人民主权和直接民权的强调,对近代中国产生了巨大影响,孙中山先生深受卢梭民主契约论的鼓舞就是例证,这也是近代国人多把民主与宪政等同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卢梭政治学说里,个人将自己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社会共同体,无条件服从“公意”。“主权者”、“公意”等这些抽象超验的形而上学概念,其实潜藏着一股极权主义暗流。[8]近现代政治发展史早已证明,某些个人、政党或集团以“公意”的名义篡夺国家名位的事例屡见不鲜。

  韦伯在分析政治权威的基础与类型时,也提出一个与卢梭类似的观点:“权威是具有合法性的权力”。在现实中,人们可能出于利益考虑或出于对强权的恐惧而服从某种权力。但这种服从是不稳固的,任何统治都很难完全建立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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