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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作为财产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3:48   点击数:[]    

会的阳光和空气进不来,一切的自洁措施都只能收取暂时的成效。中国历史上一个朝代维持一段时期后就必然腐败,造反者卷土重来,但又总是在同一个模式上重复,逃脱不了历史的周期律。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无法改变权力结构,不敢对社会开放,不允许公民权利发达。我们在反思历史经验时,不要舍本求末,太在乎那些短期效应的措施,而忽视各王朝最终都丧失生命力的根本原因。

  要想改变历史的周期律,我们就必须改变权力结构,让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人民真正进入政治对话,实现从压制型稳定向动态平衡型稳定转换。

  共产党从成立的时候起,直至革命的每一个阶段,都是为了人民、来源于人民、信任人民和依靠人民的,它的全部的力量和信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和人民。惟其如此,在革命的初期,毛泽东乐观地预言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在日本帝国主义全面侵入中国、国民党节节败退的民族灾难面前,他又坚信依靠人民可以通过持久战驱除日军,在解放战争中,又神奇地以少胜多,以排山倒海之势将国民党军队赶出大陆。正是人民性使共产党受到人民的支持和热爱,使其具有无坚不推的力量。在与黄炎培的一次谈话中,毛泽东深刻察觉到了新政权区别于旧王朝,可以克服历史周期律的根本点,这就是民主。现在重温起来,仿佛是对今天人们的耳提面令。毛泽东在世时时刻注意防止干部脱离人民群众,形成了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建立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可惜的是他晚年又热衷于从大乱走向大治的大民主,大民主虽然不是压制型的而极富动态性,但它完全脱离法治和宪政,是没有秩序的暴民行动,只有破坏性没有建设性,文革的结果就是砸烂了初步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机制。

  压制型稳定行不通,大民主也行不通,中国当今的出路在于建立动态平衡型稳定。所谓动态平衡型稳定,是指市民社会与政府之间彼此平衡,二者通过合法对峙完成合作的秩序模式。这种模式基于民主,因此富有活力;它受制于宪制法治,因此稳定,富有连续性。实现动态平衡型稳定的第一步就是让权力的所有者-公民出场,公民出场又必须采取制度化的方式,这就是通过行使宪法基本权利参与政治对话。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选举制度,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乃当务之急。

  3、 国家-私领域的非平衡性

  实现动态平衡型稳定的一个前提是私领域的充分发达,私领域没能充分发育不足以与国家对峙是中国腐败的原因之一。为什么私领域欠发达会导致腐败呢?二者之间有什么内在联系吗?要理解这一点,也许诉诸逻辑不如诉诸经验,政治领域那条千古不易的铁律已经说得淋漓尽致: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

  私领域是对权力的外在制约,这里我不想泛泛论及私领域,只要集中关注私有财产就够了。有一个简单的事实摆在我们面前,所有的宪政国家都是私有制,这不应该是巧合,必有其内在的规律。私有财产与宪政的联系在于:私有财产是宪政所假定的独立人格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公民自由的保障;是分散人们对于权力的热衷、对抗权力的一种巨大的力量。从亚理斯多德起,人们就认为财产的私有制更有效率,西方著名的“共有悲剧”表达的意思就是,在公有制下,人们对于财产会不负责任地超负荷地使用,最终造成财产的毁灭和普遍的贫困。布坎南认为历来的经济学家都忽视另一个重要的视角,那就是,私有财产对于自由的不可或缺的意义。他将自由理解为个人选择免于对他人的依赖。私有财产是个人独立性和自由的基本保障,它可以使个人的生活独立于其他人的影响而进行自由选择,即便在市场可以提供任何服务的“租赁社会”人们都需要起码的私有财产来维持其独立性[28].从政治的意义上来说,私有财产是个人和国家的边界之间的制度化的卫士。如果私有财产缺位,个人没有物质的独立性,处处依赖政府,其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也不可能得到充分、大胆的行使,国家权力便失去了制约。

  家长制宪法下,公与私无法真正分离,私不能取得道德上的正当位置,因此,不存在一种对抗公的力量,不存在一个让公民自保的安全区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全部的生产资料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甚至连自己的人力资源也不属于自己,个人作为劳动力供应者被分配某个职业角色,按照角色定位投入劳动,回过头来在最后的产出中被分配一个固定的份额。这种情况下,公共财产被政治化,变成了公共权力[29],个人处于最大限度的依附地位[30],即自由受大最大限度的限制,国家拥有全权,个人哪里有可能对抗全权国家呢?

  也许人们会反驳,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的腐败不如现在严重,不正好否定了上述理论的有效性吗?如果把腐败限定在向私领域索取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的含义上,那么,可以说,计划经济时期腐败不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因为私人手中几乎没有剩余的财富。在这样的体制下,由于国家和集体垄断了社会的财富,权力就是一切,获得权力就意味着财富,因此,人们的私欲表现为对权力的疯狂追逐。这时期我个人认为不是不腐败,而是腐败的表现形式从受贿转换为对权力的直接攫取,对政治对手的迫害。这完全符合本文关于腐败的界定:贪欲与权力的结合,不同之处只是欲望改变了目标。今天的腐败仍然有多少是因为贪恋乌纱、讨好上层而致!

  改革开放后,私人经济从被敌视到被漠视到受正视到受重视,地位逐渐提高,相应地,私领域逐步扩大。但是在这个转型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私有财产地位不确定,国家仍然垄断主要的资源并死把着管制手段,私领域的扩大和财富的增长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政府,另一方面由于私人获取财富的机会丰富,私人财富大量增长,人们愿意也有能力为争取、巩固并扩大发展空间采取贿赂手段,官员手中的权力变成了寻租的资本。因此,腐败甚嚣尘上。究其缘由,我以为最主要的还是国家-私领域的非平衡性。

  这种非平衡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传统的私有制国家也同样出现了。政府像一个神奇的吸管,吸走了税收和权力,然后吐出财富。政府所创造的财富形式有:收入和福利;工作;职业许可证;特许;合同;补贴;公共资源的使用;服务。这些财富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逐渐取代传统的私有财产的地位,人们越来越依赖和政府的关系,靠由政府根据所谓的“公共利益”决定发放条件的赏赐(government largess)过活。这种依赖性又造成对政府进一步依赖的恶性循环,使个人和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承受很大的压力,它毁坏了个人主义和独立性的基础。对于政府赏赐,法律不承认人们的财产权,政府享有广泛的决定给与或者收回的自由裁量权,很容易滋生腐败:私经济领域有些受益,有些受损,造成不平等;政府和那些关系户结成伙伴关系(partnership),促成其目标的实现;在与对手的冲突中,政府权力机制被关系户利用,成了私人手中的工具。政府赏赐的哲学在根本特征上与封建主义雷同,因此,公共利益国家被称为新封建主义(new feudalism)[31].

  西方学者所谓的新封建主义相比我们的计划经济,甚至经过二十年改革后的今天乃小巫见大巫,何足为奇!他们的惊警从关心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立场看却不无道理,可以让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国家-私领域的非平衡性是腐败的温床。

  前面提到,绝对地消灭腐败只有两个办法,一是灭私欲,一是灭权力。虽然我们不愿也不可能从整体上取消国家权力,但是部分地取消、放松国家管制是应该的,也是可能的。只要取消多余的许可、审批,政府程序公开,腐败便自然会减少。因为腐败对于行贿者来说,就是一种机会成本,一朝用不着投入这些成本,任何理性的人自然都不会花那些冤枉钱。加入WTO的机会史无前例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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