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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29:5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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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重建社会政治秩序和推动现代化。 「12」《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267—288页。关于此文的意义,可参看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注释本)》(人民出版社,1983年内部发行)第233—237页。 「13」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第196页;又请看木村一三的回忆《日本友人深情怀念毛泽东》,《参考消息》(周四特刊)2003年12月18日第9版。 「14」洪承华、郭秀芝等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体制沿革大事记》,春秋出版社,1987年,第368页。 「15」欧盟前身欧共体萌芽于1951年,到1967年《布鲁塞尔条约》生效,欧洲共同体才算正式成立。 「16」在实用主义看来,在宪法性决策中,经常的情况是,一个决定之对错是政治的而不是认识的,是实用主义的而不是逻辑的。可参看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80页以下…… 「17」《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77页。 「18」《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19页 「19」参看韦伯《经济与社会》。 「20」注意,我说的是“过大”,而不是认为从来不应当根据情势予以调整。事实上,即使是制度化的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例如联邦制也总是对各个政府的权限做出调整的,可参看波斯纳《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邓海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特别是第九章。「21」RichardA.Posner,Law,Pragmatism,andDemocracy.HarvardPress,2003. 「22」伯克则认为时效是“自然法则的伟大基本部分”,是政体成长的方式,是适用于宪法性法律的一个原则,一个统治的原则。参看列奥?斯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下册(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835—836页。韦伯关于魅力型统治之常规化的论述同样隐含着时间因素。 「23」一个重要的基于实证的理论研究成果,请看StephenHolmesandCassR.Sunstein,TheCostofRights:WhyLibertyDependsonTaxation.Norton,1999.该著作特别提到俄罗斯的例子。又请看刘世军《现代化过程中的政府能力》,《中国经济评论》创刊号,1999年。 「24」可参看戴柏华等《从放权让利到制度创新:中国财税体制改革》(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刘佐《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收制度的发展:1978—2001》(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汪小亚等编著《大突破:世纪门槛的中国金融改革》(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 「25」伊夫·梅尼、文森特·赖勿特编《西欧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春秋出版社,1989年,第27页。 「26」董礼胜:《欧盟成员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比较研究》,第11页。 「27」辛向阳:《解读中国》,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3页。「28」YingyiQianandGerardRoland,“FederalismandtheSoftBudgetconstrainst”,AmericanEconomicReview,88(5),December,1998,pp.1143—1162;YingyiQian,“TheProcessofChina‘sMarketTransition(1978—1998):TheEvolutionary,Historical,andComparativePerspectives”,JournalofInstitutionalandTheoreticalEconomics,156(1),March2000,pp.151—171. 「29」可参看吴志攀《金融全球化与中国金融法》(广州出版社,2000年)第226—227页; 辛向阳《解读中国》第64—65页。 「30」关于这些措施,请看朱基《政府工作报告》(2001年);又请看《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03年3月27日)。 「31」在一定意义上,这有点类似于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选任,总统提名,参议院确认。 「32」在1993年前后的换届选举中,中央提出的浙江和贵州两省的省长候选人就落选了。可参看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50页以下。 「33」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作为例证。这一大名鼎鼎的制度其实很少使用,从其初次得以主张的马伯利诉麦迪逊案(1804)到其第二次使用的德里德?斯各特案(1857),中间经历了半个多世纪! 「34」一些学者已经进行了这样的研究,但他们还是趋向于在规范的意义上使用宪政一词。请看,例如,VickiG.JacksonandMarkTushnet,ComparativeConstitutionalLaw,FoundationPress,1999,特别是第五章,讨论了“没有宪法的宪政”,以及“没有基本权利(entrenchment)的宪政”等问题。 「35」请看Aristotal,The Althentian Contitution: The Eudemian Ethics: On Virtues And Vices, Trans. By H.Backham.,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36」关于这一方法的简单讨论,请看保罗?布莱斯特等编著《前言》,《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第四版,张千帆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但在运用这一方法时,我与布莱斯特仍侧重不同。鉴于中国的政治现实,宪法决策自然是由政治权力机关和领袖人物决定的,因此我更多关注政治机构的决定和政治事件;而布莱斯特针对美国宪法教科书大多以最高法院为焦点的传统,试图把焦点集中在不同的机构个人等行为者用来做出宪法决定和解释的方法以及建立宪法理论的不同过程。 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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