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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29:5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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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的形成发展创造可能性和激励因素。 事实上,自1990年代以来,在中央和地方分权问题上,中国已经有了相当一些制度创新并且有越来越强的制度化趋势。例如在立法权上,1979年《地方组织法》、2000年《立法法》都规定了地方的立法权限,尽管受制于单一制的理念,后者有意避免使用地方立法权的概念。此外,中央还给予地方一系列改革开放的政策。但是,我更希望强调一些并不为法学家视为有政制意义的经济改革的措施和制度创新,例如1990年代以来的税收制度和银行体制的变革「24」;强调一些具有制度化意义的重要措施,例如近年来中央政府为减轻农民负担采取的一系列经济决策;强调一些已经形成的关于地方官员特别是省市长任免的政治习惯(practices)。 由于传统宪法模式的限制和知识的自我限制,中国法学界(也许宪法学界尤甚)习惯于把诸如税收和银行体制这样的变化仅仅视为经济制度的变革,但这些变革其实是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政制变革。政制并不仅仅关涉狭义上的政治问题,它的最核心问题就是权力和利益的分配。税收、财政、金融体制在现代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因为税收的征集和分配是从根本上影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第二种基本方法「25」,因为财政关系是政府间关系的核心问题「26」。只要回顾一下美国的历史,就可以看到,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就是通过宪法修正案建立的;美国宪法史上的一个重要性被认为(因此未必)仅次于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的麦克罗诉马里兰州案,就同时涉及联邦设立银行以及地方政府征税的重大的宪法斗争。进入上述制度变革的中国社会语境,就更可以看出它们具有的政制意义。1994年的税制改革按照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划分了中央与地方收入;实行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这一改革表明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权划分,地方政府不再如同计划经济条件下,没有财权了。实践表明,分税制的实施开始把中央与地方分工合作的关系导入一条制度化的轨道。「27」因此,早在5年前甚至更早,就有中国经济学家称其为“中国式的联邦制”或“财政联邦制”「28」。1998年中国中央银行制度改革,废除了按行政区域设立省级分行的制度,跨省区设立了9大分行,直接对中央银行负责。这种制度变革基本上剥夺了各个省、市、自治区首长干预地方银行从而影响国家金融政策的可能,提高了国家货币政策执行的效率,强化了中央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对全国经济的宏观调控,这表明中国的经济、政治统一性的加强,标志着中国各地经济的内在联系进一步强化。「30」 因此,近年来中央政府关于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措施也就不仅仅是减轻农民负担,它们同时强化了中央政府在乡村的治理能力,乡政府将在更大程度上被纳入国家的官僚体制,因此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长期存在的中国先前乡政权一级的“绅权”性质「31」。 甚至,目前的一些尚未充分展示其潜在的政制意义的政治惯例,也可能随着时间的延续而获得政制制度的规范意味。例如,近些年来,各省、直辖市的行政首长实际上都是由中央政府确定候选人,最后需要地方人大以“选举”方式认可。这种做法,既不同于许多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首长中央委任制,其政治合法性来自中央授权;也不同于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首长的选举制,其政治合法性来自地方选举。中国目前这种地方首长的任职制度,一旦稳定下来并制度化,就创造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种可能,成为一种中央与地方相互制约的具有政制意义的制度。「32」可以说,这一宪法惯例已经给中国的单一制政体带进了联邦制的因素。当然,我并不想夸大这一宪法惯例在目前的实际意义,甚至我不能肯定这种意义一定都是正面的;我想指出的是确实有这样的制度因素在发挥一定的作用。「33」我们应当进一步研究和重视这一正在形成的政治惯例,它完全有可能在适当之际展现出它的制约力。实际上,真正起作用的制度往往是“寻常看不见,偶尔露峥嵘”的,“看不见”(常规)和“露峥嵘”(冲突或例外)都是制度起作用的方式;一个需要时时“露峥嵘”的制度反倒可能意味着这里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制度。「33」 六、转型时期的中国政制研究-方法的反思 本文其实还有另一个追求:探索研究转型时期中国政制的一条新的进路,或追求一种广义的政制研究。 通常政制研究一般关注常规状态社会(或宪政社会)的根本架构和权力配置问题,并且-受欧陆法学的影响-一般以宪法性规范文本研究为主。中国目前的中国宪法研究基本都属于这一范式。 这种研究显然与当代中国社会有点脱节,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还是一个转型社会。尽管新中国自1954年就颁布了宪法,尽管即使是在“无法无天”的文革期间,作为文本的中国宪法也仍然存在,但如果用孙中山关于宪政三阶段的说法来考察当代中国,大胆一些说,中国目前还处于从“训政”到“宪政”的进程中。处于这样一个历史时期,法学家自然会有许多尴尬,甚至有许多言不由衷的时刻;从书本上学来的有关理想的政制原理和原则或多或少总有点“屠龙术”的大而无当。只是近年来,随着“法治”理念的流行,宪政理念也开始逐渐流行起来,但是研究的取向更多是法制讲座式的宣传,研究者希望推销“宪政”这种待价而沽(当然也可以说是目前滞销)、据说是优质的产品,使得中国社会最终成为法治国家。 我分享这种理想,却不分享这种研究进路。因为这种进路获得的最多也只能算发生在中国转型时期的政制“研究”,而不是有关中国转型时期的政制研究,后者是以具体时段(转型时期)空间(中国)内的政制问题和实践为对象的研究。我给前一种研究打上引号是因为,这种努力往往是事先已经有了结论,最多也只是一种适用型研究,把据说是公认正确良好的政制制度-通过大众化的宣传-布施于当代中国。我追求的是一种更为广义的政制研究,发现转型时期中国政制问题和实践中本身蕴含的逻辑,试图分辨出在前一种研究中可能被错失甚或被过滤了的变量,从而探求中国政制发展的经验教训以及-最重要的-可能的路径。 这一进路有一个最基本假定。在原初的意义上,政制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其针对和所要解决的是这个社会的具体问题,尽管其中有些问题可以用抽象命题来表述。在这个意义上,每个相对长期存在的国家,不论其结构组合和治理是否为你我所欲,都必定有其内在结构和相应权力配置,都有其制度逻辑,这就是我要研究的实在宪法(effectiveconstitution)。也因此,一个国家也许没有系统阐述的宪法理论,但它一定存在着政制问题;没有成文的宪法,也会有政制实践「34」,必然有制度意义上的宪法,或实在宪法,因此可能进行社会科学的实证性研究。从这一角度来看,宪法并不必定具有我们通常赋予的那种褒义,宪法问题也并不必定有一个固定的格式或话语。这种广义的政制研究也研究应然问题,但更研究实然问题,更重要的是研究政制是如何演化发展起来的。它追求一种有说服力的解说,而不是一种有感召力的修辞或传教。它追求的是对社会事实的解说,而不是对经典文本的解释。 这种研究更强调一种历时性的研究(因此不排除共时性研究)。它将政制视为一个过程,可能是一个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一个经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变革(包括革命、改良甚至政变),社会的政治结构逐步调整最终获得政治合法性的过程,一个从魅力型政治到法理型政治或传统型政治的过程;甚至有可能,这是一个没有终结的过程。我们可以以某个事件或时刻作为某个社会已经完成宪政的标志,但是社会中的这个过程不会停止。我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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