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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29:5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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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可以以美国1787年制定宪法作为其宪政的标志,但也同样有理由以1804年马伯利诉麦迪逊案提出司法审查权作为其宪政的标志,以美国内战期间和之后解放黑人和制定三项宪法修正案作为宪政的标志,甚至以1954年布朗案宣告废除学校的种族隔离或1964年民权法案全面禁止种族隔离作为其宪政的标志也并非毫无根据。事实上,英美传统的法学家大都采取了或隐含了这种历时性的研究进路。 这种研究真正关心的是一个具体国家-在本文就是中国-在这一意义上的政制发展的问题、实践和话语以及制约因素。它受到了英美特别是美国法学研究传统的影响,但并不以其为圭臬,不预先设定三权分立、司法审查、两党制或民选总统等是宪政的标志,并且也不一定以发现所谓的普遍规律为目标。因此本文始终关心的是20世纪中国的问题,考察这些20世纪世界的一般性问题(民族解放、社会革命和现代化)以及中国的一些重大的特殊问题(大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农民革命、“封建”传统等)对中国政制发展的影响和对中国政制-本文主要是关于中央地方的分权-的影响。 这种进路不仅从狭义的政治方面考察政制结构,而且要考察可能影响政制结构的一切重大因素和维度。因此,根据不同的时期,本文就考察了军事领导人对政制结构的可能影响,考察了“山头”对政制结构的影响,也考察了税收制度和银行制度的变化对政制结构的影响,甚至考察了开国领导人所面临的特殊问题对政制结构的影响。它会考虑甚至借鉴某些从西方近代政治实践中衍生出来的政制理论的核心问题和制度,但是并不必然将之作为中国当代政制的主要问题或制度模本,它将这些制度都视为对原产国之问题的回答,而不必定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灵丹妙药。它汲取这些制度和相应理论的启示意义,甚至会借用其中的一些概念,例如本文涉及的联邦制,但是它思考的是事而不是词,注意提防自觉不自觉地把西方国家的政治学和政制理论中的概念视为天经地义,并赋予其规范意义。它坚持在借用这些学术概念时首先要“祛魅”-消除因为地方性经验可能赋予这些关键词的地域偏见或普遍规范意义,而更多关注其经验的意义。因此,本文尽可能摒弃往往与联邦制或单一制这些概念相伴随的规范寓意,仅仅强调其经验的维度,即权力在不同级别的政府之间的分配,尽可能避免使用联邦制,而是选择了纵向分权这个概念来讨论中国在这一方面的实践。 这一进路坚持的是政制发展和实践必定有而且应当有法学家参与,但是政制的发展和实践并不是法学家甚或宪法学家的理论产物,而更多受政治家或政治家集团对社会问题的理解、思考和决策的影响,受社会政治力量的影响。它会把重大的政治决策视为政制实践和理论发展的主要标志,而不是把被标识为“法学”或“宪法学”或“政治学”的特定理论言词视为政制实践和理论发展的主要标志。在这个意义上,它更重视考察诸如毛泽东、邓小平等政治领袖的广义的政治判断和决策,重视执政党的党内斗争、经济体制改革这样一些重大的历史事件,认为这些判断、决策、历史事件是影响甚至决定中国政制发展和实践的主线,是影响中国政制形式和内容的重大要素。基于这一时期的特定性,它完全没有考察这一时期的著名法学家或宪法学者的法学著作,而是关注《论十大关系》这样的政治论述,关注诸如高饶事件以及其他重大政治事件。尽管毛泽东等中国共产党领袖不是严格意义的宪法学家,甚至毛的某些做法是违反宪法的,但是他们注重实际的态度、开阔的政治视野和敏锐的政治洞察力,促使他们面对中国问题广泛考察了各国政制实践,进而做出一种清醒的(尽管有时可能是错误的)判断,其中甚至有理论的贡献。 尽管不合通例,我认为这一种政制研究的进路至少是值得追求的。在实践的层面,它有可能帮助我们从另一个角度理解中国政制的发展历程,进而有助于中国当代的宪政建设,加速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理论的层面,它有可能拓展政制理论研究的视野,有可能促使目前主要以西方政制理论和概念为主干加部分当代中国政治口号的中国政制话语真正成为一种理论,一种有关中国的转型时期的政制理论。甚至,它有可能对一般的政制理论也有所贡献。例如,本文提出大国政制问题,“开国”政制问题,“建国”政制问题,至少是目前的一般政制理论没有阐述或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的,当然这也是因为提出这些一般政制理论的国家不曾遇到过这样的问题,至少不曾那么突出。 这一研究进路并非一个完全的创新。在很大程度上,我不过是回归了古典的“宪政”研究传统,包括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雅典政制》和《尼各马可伦理学》的实用主义传统,以及中国古代一些思想家并非系统的政论中所体现的传统「35」,集中考察现实中一个国家(城邦)的政制结构以及促使这种结构产生的社会原因。另一方面,我也接受了政制研究的历史学方法,即保持“一种对历史感的坚定承诺。……试图突出宪政决策所发生的社会和政治环境”「36」,特别关注一些似乎是偶在然而对政制发展显然并确实具有影响力的事件。 一切制度所要处理的问题在不同国家必定会以不同形式表现出来,解决的办法也可能不同,解决的形式、路径也不同。因此重大的政制问题并不一定要以轰轰烈烈的形式表现出来。轰轰烈烈的问题有可能但并不必定与政制问题联系;轰轰烈烈可能仅仅与注意力有关,甚至与人们的习惯思维方式有关。如果我们看不到诸多制度变化中蕴含着的政制变化,那只能说我们还缺少政制和法治意识,缺乏眼力,或者说我们头脑中的宪法还是一些高度政治化、道德化的理念;或者可以说,我们还根本不理解宪法,不理解宪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参考文献: 「1」 至少在美国并非真的如此。在1980年代以后,美国重大的宪法论争其实更多地同中央与地方分权有关。这种论争不仅有关经济,而且有关社会和文化。 「2」董礼胜:《欧盟成员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7页。 「3」现在有20多个国家,包括绝大多数大国(约占世界1 2的土地和1 3以上的人口),采用联邦制。参见“联邦制”,《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55—256页。 「4」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峰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 「5」可参看丁旭光《近代中国地方自治研究》(广州出版社,1993年);马小泉《国家与社会:清末地方自治与宪政改革》(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 「6」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 「7」参见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三联书店,1998年)。 「8」参看薄贵利《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寇铁军《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年) 「9」这可以说是从革命时期和政权初建时期的魅力型政治转向建设时期的法理型政治的问题,也可以说是一个如何使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的问题。因此,韦伯有关的魅力型政治的讨论是相关的,参看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 「10」关于中国行政大区沿革的更细致的介绍,请看华伟《大区体制的历史沿革与中国政治》,载《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6期。 「11」可参看陈明明《现代化进程中正当的集权结构和领导体制的变迁》,载《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6期,特别是第11—14页,讨论了中国高度集权结构发生的历史条件,认为中央集权与20世纪中国两大任务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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