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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研究(二)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27:1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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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一制下所有决策事无巨细都由中央政府做出的“行政集权”,从而具有一定的与联邦制下权力分散相类似的效果。[134] 这两种形态的单一制都是较早期的单一制,随着社会发展和宪政实践的不断丰富,单一制也在不断演进。最明显的演进之一是单一制的宪法也开始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规定。如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二战后的宪法和荷兰、葡萄牙等欧洲国家在进入八十年代后修订的宪法。这些国家的宪法或多或少地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自治地位和法律权力,如制定普遍性规则的权力等。宪法因素的引入使地方自治发生了一些变化。在传统的地方自治单一制下,地方政府的自治地位从理论上是依赖于中央的善意而存在的;[135]而在地方政府进入宪法的情况下,虽然中央仍能决定地方政府的具体组织和权限,但地方政府的自治地位不完全依赖于中央。虽然大多数单一制国家的宪法最后都由中央议会通过特殊的程序进行修改,但毕竟修宪权作为主权性质的权力是超越于中央议会的普通立法权之上的,因此,地方政府的地位一旦进入宪法就不再完全取决于中央。 在最近的几十年里,单一制的另一个动向是出现了所谓的“大区化”单一制国家,最典型的是的70年代改革后的意大利和 1975年宪法改革后的西班牙。[136]这两国体制的特点是通过宪法在中央政府和大区政府之间就整个国家的公共事务划分立法权。[137]由于立法权是对公共事务的最终性的决定权力,因此,在中央政府和大区政府之间划分的是对整个国家公共政策的最终决定权。但另一方面,最终确定大区政府权力的自治宪章是在大区议会通过后作为中央议会的法律而颁布的,并且中央议会可以单方面修改宪法。 有的学者认为西班牙和意大利具有联邦化的倾向,[138]的确,当单一制下地方政府的最终性决定权一旦从制定个别性规范的行政权扩大到制定普遍性规范的立法权,这个体制就带上了一定的分配公共政策最终决定权的联邦主义色彩。但当地方政府的权力从形式上又由中央政府的法律决定时,从根本上的单一制本色仍被保留着。彻底的联邦主义不仅要求中央政府与地区性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而且要求这种权力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不能来自对方或被对方所否定、更改。 更为有趣的是1996年的南非共和国宪法。这部在其他方面完全按照联邦主义设计的宪法,[139]在一个关键问题上采用了截然相反的做法:宪法列举了中央与省的共同(concurrent)立法权和省的专有(exclusive)立法权,而没有列举中央的权力。这与一般联邦宪法的做法背道而驰,因为联邦制宪法的基本要义是对中央政府的限权。用联邦主义的其他标准来衡量,南非宪法是一部联邦宪法,而按照权力来源理论,它又将是一部单一制的宪法,因为中央政府授出一部分权力,没有授出的权力由自己保留。 显然的,联邦制和单一制在边缘上都已经出现了一定的模糊化,任何一种试图用一种标准区分联邦制和单一制的尝试都会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当联邦制越来越多地采用具有统属性的方式组织其国家权力时,另一端的单一制则在不断地增强地方分权化。一方面是联邦制结合了单一制的特点,另一方面则是单一制包容了联邦主义的因素。联邦制与单一制已不再是截然对立的两极,而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单一制与联邦制之间的差别只是程度上的,不是二元对立的”,[140]在某些国家甚至已出现了两者完全融合的趋势,这再一次验证了伯尔曼所说的,我们身处一个综合的时代,一个超越“非此即彼”的时代。 笔者认为有两个因素或许可以解释联邦制和单一制何以出现彼此不断靠拢的趋势。第一个因素是出于现代国家有效治理的需要,第二个因素是宪法在组织国家结构方面的功能日益显著。 如果说单一制代表了国家整体对于各个区域单位的统治属性,联邦制代表了权力的分散和区域单位的自主性,则一个现代国家的有效治理需要这两种因素的综合。一个现代国家既需要国家的一体性以促进不同地区之间的交往和人民福利的平等,也需要地区的分权化和自主性带来的民主和效率的统一。在国家职能日益庞杂的情况下,地方分权化较之于层级式的官僚体制可以极大减轻对中央政府国家能力的压力。通过地方分权化,既可以通过功能的分散达到对各个区域的有效治理,又不至于为维持中央集权而减慢社会进步的步伐。这或许也是适度的联邦主义尤其对疆域辽阔的现代国家富有吸引力的原因之一。 另一个因素是现代宪法在组织国家结构中的功能日益彰显。现代第一个联邦制国家-美国-同时也是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成文宪法的国家;与之相应的,早期的学者多是在不具备宪法因素的背景下,对单一制和联邦制进行研究,并由此得出两者的差异。关于联邦制和单一制的权力来源理论就是其中之一。[141]在成文宪法尚不普及的情况下,权力来源理论是一种有效的理论解释模式。尤其在早期的联邦制宪法多由契约因素主导,单一制宪法又大多不规定地方政府的情况下,权力来源理论具有现实的说服力。但随着成文宪法的普及,以及现代国家对理性治理方式的追求,[142]单一制国家也越来越多地从宪法只规定中央政府的权力结构走向通过宪法全面规制中央与地方关系,通过宪法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规制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是实现国家治理方式理性化的一个重要环节。[143]随着戴雪把宪法的至尊性作为联邦制特性的时代的终结,[144]成文宪法日益对国家权力体系发挥全面的规制作用,联邦制与单一制的区别也日益相对化。 在一个交往和融合日趋紧密的世界中,在一个国际“社会”日益形成和壮大的时代,单一制和联邦制也如同这个世界的其他事物一样,在不断地彼此吸收和相互融合。毕竟,一种制度的发展是基于人的需要,而不是将人的需要削足适履式地去符合制度模型。也因如此,联邦制和单一制这两种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也在不断的演进中显示出张力和开放性。 厦门大学法律系·杨利敏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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