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国家法宪法
   关于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研究(二)      ★★★ 【字体: 】  
关于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研究(二)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27:13   点击数:[]    

和州双方权力的来源,甚至是宪法同时创建了联邦和州两级政府。还可以发现,实行前一种宪法安排的都是二十世纪之前的联邦制宪法,可以称之为早期的联邦宪法,而实行后一种宪法安排的都是二十世纪之后的联邦制宪法,可以称之为晚近的联邦宪法。在早期的联邦制宪法中,只有加拿大是一个特例。加拿大宪法对联邦和省的权力都作了列举并对省的机构作出了规定。以至于有人宣称加拿大不是一个真正的联邦国家,因为《北美法案》不仅创建了一个新的共同政府,也创建了一些新的省政府,而作为联邦国家必须是成员政府向共同政府移交有限权力,成员政府自己则保持不变的。[99]

  在修宪方式方面也有一些有趣的差异,州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影响修宪的能力是大不相同的。在美国的修宪程序中,宪法有如联邦和州双方的契约,在经过双方同意后可以修改。在瑞士和澳大利亚的修宪中,联邦的参与和州的参与都是程序的一部分,在此之外还有赖于作为主权者的人民的整体意见。在采用多种修宪方式的国家,在涉及联邦和州关系的问题上,需要联邦和州双方的参与,在宪法的全面修改上则可能联邦占有优势,州只在程序的启动方面有一定的权利。在奥地利和阿根廷,修宪需要联邦的参与和主权者的同意,巴西和马来西亚则把影响宪法的全部能力都授予了联邦,州没有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在其中表达意见的机会。

  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三十九篇中分析了美国宪法中的联邦性要素和国家性要素,[100]并认为美国宪法在修宪权的规定上既非完全联邦性的,也非完全国家性的。如完全是国家性的,则最高权力就属于联邦大多数人民,这种权力应能随时修改宪法;如完全是联邦性的,则每一个对州有约束力的修改都需要得到联邦每一个州的赞同才能生效。因此麦迪逊认为,在美国宪法按照州的数目而不是公民的数目来计算赞同的比例时,它是联邦性的;而在无须所有的州同意即可以修改宪法这一点上,它又是国家性的。麦迪逊所称的“联邦性”要素可以合理地置换为“契约性”要素,尽管他认为美国宪法在修宪问题上不是完全“联邦式”的,但这种在修宪过程中要求联邦和州双方参与、州作为一个实体在其中表达意志的安排实际仍是一种契约式的安排。[101]在美国、瑞士和澳大利亚的宪法中,这种契约性质的安排非常突出,其中又以美国为甚。在美国的修宪程序中,找不到一个单独的主权者,在瑞士和澳大利亚,由于要求全民表决中的多数同意,有一个主权者作为一个单独的主体而出现,使修宪在最后带上了一定的国家主义色彩。而晚近的联邦制宪法在宪法修改的规定上,国家主义色彩更为浓厚。在一部分国家中,对涉及联邦与州双方职权的修改仍保留了一定的契约性质,而在另一部分国家中,州被完全排除出修宪的过程,宪法在修改的问题上是彻底国家主义的。

  在宪法权力配置的均势方面,所表现出的倾向性是相类似的。在早期的联邦制国家美国、瑞士和澳大利亚,宪法列举的联邦权力几乎是为维持国家政治和经济统一性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权力,宪法的权力均势在州一方,主要的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都是由州保留的。[102]尽管在后来的发展中,瑞士不断地增加修正案以扩大联邦权力,美国和澳大利亚则从管理州际贸易的权力中发现了巨大的潜在权力,但从宪法最初的文义中,的确意图授权联邦最低限度的权力。汉密尔顿和麦迪逊在美国制宪当时曾逐一阐述了联邦列举权力的必须性,[103]在美国,尽管倾向联邦权力的法官长期在最高法院占有优势,但联邦权力的膨胀仍是从1937年才真正开始。而在晚近的联邦制国家,权力分配的优势则从一开始就在联邦一边。

  此外,宪法中所体现出的联邦对州具有统属关系的侧面,也具有与上述相一致的倾向。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阿根廷,州是一个独立的主体,联邦不能借用州的政府能力,把州降为自己的从属来执行联邦的事务。在瑞士,虽然州要执行一定的联邦法律,但州对联邦法律的执行是完全自主的。在这些国家中,州通常也不受联邦的控制。唯一的例外是拿大,加拿大联邦对省立法的否认权和保留权是一种对省自主能力的重大干预。在德国、奥地利、俄罗斯、印度、马来西亚和委内瑞拉,州则都要执行联邦法律,并在执行中受到联邦各种各样的监督和控制,甚至完全成为联邦的下级行政机构。

  在有些联邦制国家中,宪法所体现的国家主义倾向和契约主义倾向不是完全一致的,宪法可能在某些问题上反映契约因素,在另一些问题上则体现国家因素。如阿根廷,在宪法对州权的规定方式上是契约倾向的,但在修宪方式上则是国家主义的,在权力配置上比同期的联邦制国家更倾向于中央,而省的政府能力又是宪法意图保持完好的。又如德国,在宪法的权力配置和联邦与州的关系上是中央主导的,但参议院的“议院原则”又使各州作为独立实体表达意志的能力大为增强。在另一些国家,宪法所体现的倾向性是比较一致的。例如美国,虽然宪法最后采用了国家主义色彩的措辞,但实际在体制设计的各个层面均是体现了契约倾向的。[104]又如奥地利,宪法的各个侧面都体现了国家主义、中央主导。但在大多数联邦制国家,宪法都混合了一定的契约因素和国家因素,只是其中有一个成分是主导性的。

  一个联邦制国家的宪法由哪一种因素占主导地位,或者在哪一个问题上反映哪一种倾向,可能是由一个国家的具体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例如美国,在建国前十三个殖民地已经有一段独立的历史,建国当时州权观念盛行,因此一部能被各州接受的宪法必然是倾向于契约主义的宪法。再如加拿大,自治领成立之前,各殖民地并不是独立的,既需要对抗南方强邻的军事威胁,又目睹了美国因州权盛行而导致内战的经历,因此建国者趋向于建立中央集权式的体制。再如阿根廷,各省在建国前也实现了独立,意图建立单一国和意图建立联邦国的政治势力并存着,由此最终虽采纳了联邦宪法,但有一些集权的倾向。再如奥地利,是一个由单一国转化而来的联邦国,因此宪法的国家主义色彩浓厚。历史传统也会对联邦制的体制建构发生影响。例如欧洲有长期的地方自治的传统,欧洲的联邦制国家也都将地方自治写入宪法,亚洲的联邦宪法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然而,从总体上,有理由认为早期的联邦制宪法体现了更多的契约因素,而晚近的联邦制宪法则是国家因素主导的。这似乎反映出联邦制在进入二十世纪之后发生了较大的转变。较之于二十世纪前的联邦制宪法,二十世纪后制定的联邦制宪法更趋向于将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结合为紧密的整体,中央政府在其中起主导性的作用。[105]有两个方面的原因或许可以解释这种现象,一是二十世纪后尤其二战后成立的联邦制国家都是历史上有过集权传统的国家;二是进入二十世纪之后,社会事务的迅速发展和国家职能的膨胀对中央权力的扩张具有更多的要求。因此在二战后,德国式的由联邦制定政策、州自主性地执行的模式成为较成功的联邦制模式,早期的契约倾向的联邦制国家也在通过有条件财政资助向这一方向转化。在这方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瑞士宪法的动向,瑞士2000年生效的新宪法不仅显著地扩充了中央权力,而且还将合作联邦主义明确地写入了宪法。

  值得注意的还有联邦制具有统治和从属性的侧面。在前文的比较中显示,大多数联邦制国家的宪法授予中央政府对州一定的控制权力,这种控制权力或者存在于对州立法的控制,如对州立法的否认权、反对权或发回权;或者存在于对州行政的控制,如任命州的行政长官,中止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或发布干预令或强制令等;或者存在于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力之中。这些权力中的大多数是单一制性质的,如加拿大联邦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20blog.cn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关于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研究(三)

  • 下一篇文章:关于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研究(一)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关于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研究(二)”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关于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研究(二)”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
  • ››论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改革——一种国...
  • ››公民政治权利的要素与结构
  •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制度探...
  • ››财产权与宪法之关系的比较研究
  • ››制定我国1954年宪法若干历史情况的...
  • ››保障人权与维护国家安全并行不悖
  • ››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
  • ››全球化与中国立法发展
  • ››宪法诉讼——一个批判分析
  • ››关于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研究(一...
  • ››关于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研究(二...
  • ››关于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研究(三...
  •   文章-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20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